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3/12/12 18:09:15瀏覽108|回應0|推薦0 | |
第八章 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
第一節 著作權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是否一致
第一項 著作權主管機關之意義及辦理事項
著作權之主管機關,簡言之,係指國家辦理著作權相關事務之行政機關。現行著作權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 1項)。」「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第 2 項)。」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主管機關,至少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著作之例示內容(第 5 條第 2 項)。
二、訂定教科書法定授權之使用報酬率(第 47 條第 3 項)。
三、廣播或電視為播送之目的,所為錄音錄影之錄製物,其保存處所之指定(第 56 條第 2 項)。
四、許可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申請(第 69 條第 1 項)。
五、制定音樂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申請及許可辦法(第 69 條第 2 項)。
六、撤銷、廢止音樂強制授權之許可(第 71 條)。
七、辦理製版權之登記(第 79 條第 1 項)。
八、製版權登記等辦法之制定(第 79 條第 5 項)。
九、訂定防盜拷措施之例外情形(第 80 條之 2 第 3 項第 9 款、第 4項)。
十、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組成(第 81 條第 1 項)。
十一、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第 82 條第 1 項)。
十二、訂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調解辦法(第 83 條)。
十三、訂定本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一定數量(第 87 條之 1第 2 項)。
十四、制定申請海關查扣著作物及製版物辦法(第 90 條之 2)。
十五、核可著作權人為提供保護著作權之通用辨識措施(第 90 條之 4 第 3項)。
十六、訂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90 條之 12)。
十七、訂定行政機關處理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第 105 條第 2 項)。
十八、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本法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註冊簿或登記簿(第 115 條之 1)。
十九、收受法院有關著作權訴訟之判決書(第 115 條之 2 第 2 項)。
此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尚有下列二項業務,屬於著作權主管機關掌管:
一、辦理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之登記及查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3 條)。
二、孤兒著作之强制授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4 條)。
第二項 著作權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是否一致
一、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一向相同
台灣著作權法無論從日治時期適用日本 1899 年著作權法,抑或民國 34年以後,適用從前清著作權律開始發展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主管機關與著作權登記或註冊機關,均屬一致。亦即著作權主管機關,即著作權登記機關,即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的設定,其登記機關,亦均為著作權之主管機關。
二、外國的著作權主管機關與登記機關
多數國家著作權主管機關,即著作權登記機關。然而某些國家,例如西班牙和中國大陸,設立的是分散式的系統,除了一個中央的登記單位外,地方政府機關也享有他們自己的職權。
另某些國家,例如亞美尼亞、馬利、納米比亞、斯洛維尼亞,該國的著作權登記職權是由集體管理團體(CMOs)或私人機構行使。
義大利的情況稍有不同,該國的全國性著作人權利集體管理團體僅僅負責電腦程式及視聽著作之登記,在文化部監督下的公共總登記處則辦理其他著作權標的之登記。日本的情況亦類似,除著作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外,該國的電腦程式著作,另委託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軟體資訊中心(SOFTIC)辦理登記(註1)。
註1 詳見附錄五,問題 1,及本文第五章第二節第三項。
(原載:蕭雄淋、幸秋妙著: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2023年7月初版一刷,五南出版公司)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