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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第五章 日本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一節 概說
2023/12/11 15:42:20瀏覽239|回應0|推薦0
第五章  日本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一節  概說

第一項  登記制度簡介

日本自西元 1899 年即為伯恩公約會員國,故對於著作權之享有亦遵循公約之「非形式主義」。有關著作權之內容及享有,日本現行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次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著作人格權,以及第 21 條至第 28 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第 1 項)。對於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享有,無須履行任何要式程序(第 2 項)。」本條第 2 項規定,即來自伯恩公約第 5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之「非形式主義」。亦即著作權應於著作創作完成之同時「自動」產生,對於著作權之保護,不以著作上著作權聲明、著作權登記或著作送存等手續為要件。

然而,為了著作權相關法律事實關係之公示,或為確保著作權等權利變動時之交易安全,日本從 1899 年(明治 32 年)舊著作權法開始,即定有著作權登記制度,當時包括讓與登記、本名登記、創作日期登記及首次發行日期登記等,並賦予若干推定效力(註1)。而直至目前,日本現行著作權法第二章(著作人之權利)第十節第 75 條至第 78 條之 2,仍然存有特定之登記(登錄)制度,且對於該等登記賦予一定之法律效果。惟該等相關登記,均與著作權權利之發生及享有無關。

與美國不同,日本並無辦理全面性之著作權登記。目前現行法所辦理之登記項目,僅有著作權法第 75 條所定之本名(實名)登記、第 76 條所定之首次發行或公開發表日期登記、第 76 條之 2 所定之電腦程式著作創作日期登記、第 77 條及第 104 條所定之與著作財產權或著作鄰接權的移轉與質權等相關之登記,以及第 88 條所定之與出版權的設定、移轉與質權等相關之登記等(詳後述)。

第二項  登記機關

依日本著作權法第 10 條例示保護之各種類著作為:一、小說、腳本、論文、演講及其他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舞蹈或默劇著作;四、繪畫、版畫、雕刻及其他美術著作;五、建築著作;六、地圖或具有學術性質之圖面、圖表、模型及其他圖形著作;七、電影著作;八、攝影著作;及九、電腦程式著作。

有關登記機關,對於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其他一般著作,係由隸屬於「文部科學省」(簡稱 MEXT)之日本著作權主管機關「文化廳」(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ment of Japan)(註2) 之著作權課辦理(註3)。而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登記事務,依著作權法第 78 條之 2 規定,尚須另依「關於電腦程式著作登記特例法」(註4) 辦理。依該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 1987 年(昭和 62 年)起,即由文化廳長官指定的「財團法人軟體資訊中心」(ソフトウェア情報センター,簡稱 SOFTIC)辦理(註5)。

註1 日本 1899 年(明治 32 年)著作權法第 15 條及第 35 條,請參見公益社團法人著作權情報中心(CRIC)官網,https://www.cric.or.jp/db/domestic/old_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1/10/12)。

註2 參見日本文部科學省組織圖,https://www.mext.go.jp/b_menu/soshiki2/04.htm;文化廳官網,https://www.bunka.go.jp/(最後瀏覽日:2021/10/12)。

註3 參見文化廳著作權登錄制度資訊網站, https://www.bunka.go.jp/seisaku/chosakuken/seidokaisetsu/toroku_seido/(最後瀏覽日:2021/10/12)。

註4 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に係る登録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61 年法律第 65 号)。條文請參見附錄二。

註5 參見 SOFTIC 電腦程式著作登錄資訊網站,https://www.softic.or.jp/touroku/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1/10/12)。

(原載:蕭雄淋、幸秋妙著: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2023年7月初版一刷,五南出版公司)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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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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