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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3 14:26:22瀏覽215|回應0|推薦0 | |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一、立法之說明 (一)本條係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所新增,民國八十一年舊著作權法並無本條規定。 (二)為加強收視效能而設置之社區共同天線以及有線電視系統,近年來於國內已極為普遍,為使其於播送中得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以方便社會大眾接收該等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於立法院二讀時,乃配合並參考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布之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增訂本條。 (三)本條轉播之目的,僅係在便利社會大眾得透過社區共同天線及有線電視收視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社區共同天線及有線電視則僅得就該等節目為同時轉播,而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為明確起見,特於條文中加以敘明(註一)。 二、本條之內容 (一)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最新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僅規定本條第二項之內容,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仍屬闕如,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解決在群山環繞地區無線電視收視困難之情形之轉播。例如,中央山脈重山疊峰區台東某村,因群山阻擋,難以收視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該村得設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又如高樓聳立之都會區,因鄰處高樓之阻擋,無線電視台所發射之電波難免受到阻擋,導致家庭收視不良,此時同一棟大樓得在頂樓設立共同天線,同時轉播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惟此種情形均限於同時轉播,而不得異時轉播,即不得就該節目錄影後又播出;且同時轉播者限於原形式或內容,而不得加以變更,如有加以變更者,不僅不符本條之規定,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且亦可能有本法第十七條著作人格權侵害之虞。再者,本項之轉播對象,限於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而不含有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所謂「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例如台視、中視、華視及民視所播送之節目是。 (二)本條第一項所規定者,為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無線電視臺節目之著作,本條第二項係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故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如同時轉播有線電視臺之節目,係屬侵害著作權。此外,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雖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然而如將無線電視臺播送之廣告加以抽出,另播放自己之廣告,仍不符本法之規定,其轉播行為仍屬侵害無線電視臺之公開播送權。蓋本條所稱「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係指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完全原樣呈現,不得加以任何之變更;如有任何絲毫之變更,均不符合本條之規定,亦即其公開播送行為不得依本條規定加以豁免。 (三)本條所稱「有線電視」,係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本條所稱「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係指依法核准經營有線廣播電視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條所稱「基本頻道」,係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視、聽之頻道(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五款)。 (四)實務上,常發生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直接收視衛星傳播之節目,同時轉播從衛星收視之節目,進入家庭客戶。此種情形,該有線電視仍然侵害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註二)。
註一:參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八十七年二月),第三十七頁。 註二:參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此部分將在本書第三冊討論第九十二條時詳敘。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頁152~15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5月初版、1999年4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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