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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五十四條 考試目的之重製
2014/10/03 14:01:51瀏覽176|回應0|推薦0

第五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為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一、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本法修正時,僅將「政府」改為「中央或地方機關」,其餘並無變更。

()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得重製或節錄已發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此項規定,民國八十一年舊法有下列修正:

1.日本一九七○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南韓一九八七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為考試目的之重製客體,均限於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舊法本條仿本法前三條規定,將舊法「已發行之著作」改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註一)

2.學校因辦理考試需利用他人著作者,不以「入學考試」為限,民國八十一年舊法乃將「入學考試」修正為「各種考試」以資概括;又須辦理考試者,不以政府或學校為限,尚包括學校以外之教育機構,民國八十一年舊法乃將本條適用主體修正擴張之;另「節錄」亦為重製之一種,民國七十四年舊法條文之規定,有所重複,本法乃予刪除(註二)

3.本條得利用之著作,不包括「試題」在內(註三)。按試題之創作目的,本身即在供考試之用,如得逕予重製,對著作人之權利,將屬過度之限制,乃設但書排除之。

二、本條之內容

()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各種考試,如高普特考、留學考等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其試題事先均屬秘密,以示公平。故如上開考試試題,有重製他人著作之情形,事先欲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僅實際上有困難,且因洩露秘密與考試之公平原則相違。又試驗問題之利用與著作之通常利用,在市場上又不相衝突,且反而有刺激市場銷路的可能(註四),故本條規定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本條「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各種考試」,包含範圍極廣,高普特考固屬最為典型,其他升等考試、留學考、資格鑑定考試、汽機車駕照考試,甚至僱員或其他臨時人員考試,均包括在內。公營事業機關,如郵政、電信、金融事業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所舉辦之考試,解釋上亦包含在內。但一般私人公司、學校及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以外之法人團體所舉辦之考試,不包含在內(註五)。又本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例如高中聯考、五專聯考、大學聯考或其他學校獨立之入學考試。學校之期中考、期末考、模擬考等,亦包括在內。本條所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其意義參見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解釋,茲不復贅。

()依本條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係本法第九條第五款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固因該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必適用本條。惟如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身為試題,且非第九條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者」,例如外國性向測驗、智力測驗之專門試題,則依本條但書規定,縱係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亦不得重製。又例如市面上販售之測驗卷、學校之期中考、期末考或段考,教師不得依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製該測驗卷,已如前述(註六),亦不得依本條規定重製作為期中考、期末考及段考之試題之用(註七)

()依本條舉辦之考試如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成之試題或其備用試題,係本法第九條第五款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依本條重製他人著作,得以翻譯方式加以利用,例如某學校入學考試考閱讀測驗,得翻譯外國某文章作為閱讀測驗之文章而出題是(本法第六十三條)

()依本條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其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註一:參見拙著:著作權法修正條文相對草案,八十四頁。

註二:參見本條行政院原草案說明。

註三:同右。

註四:加戶守行:著作權法逐條議義,二○六頁;日本著作權法令研究會編: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五九二頁。

註五:依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已公開之著作,其考試或檢定之問題,於入學考試或其他學識技能之考試或檢定之目的上認為必要之限度內,得加以重製。」其重製之主體包含公司及其他學校以外法人團體之考試在內,詳內田晉:問答式入門著作權法,二二七至二二八頁;阿部浩二:著作權とその周邊,七十九頁以下。

註六:參見本書第四十六條之解釋。

註七:參見日本著作權法令研究會編: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第五九三頁。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135~138,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5月初版、1999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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