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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四十五條 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
2014/10/01 10:09:16瀏覽400|回應0|推薦0

第四十五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立法之說明

()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未訂定本條,本條係民國八十一年舊法修正時新增條文。民國八十七年新法本條未作修正。

()著作權法固以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為目的,惟司法程序中,為求裁判之正確,對於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容許得重製他人著作,民國八十一年舊法乃參考一九六五年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一九七○年日本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及一九八七年南韓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立法例,訂定本條(註一)

二、本條之內容

()本條未就重製之主體加以限制,與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同,故解釋上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得重製他人著作,原告、告訴人、自訴人、被告、律師、司法警察等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亦得重製他人著作(註二)

()本條重製之客體,為一般私人之著作。此著作不限於已公開發表,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包括在內。惟此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解釋上不影響及著作人格權(第六十六條)。因此,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而重製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使用之當事人,應注意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侵害問題。不過訴訟當事人為主張證據而提出未公開發表著作之重製物,以供法院採用,法院在判決書中引用,該著作之內容在一定之限度內,即為公眾周知。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公開發表權之侵害﹖一般認為,如認定此種情形為公開發表權之侵害,則本條專為司法程序目的得為著作之利用,即失去意義。故在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生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侵害之問題(註三)

()本條專為司法程序目的,不僅包含民刑事案件的裁判,訴願、再訴願等行政機關所為之準司法程序,亦包含在內。例如證據書類、補充理由書狀等之重製他人著作等是(註四)

()本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係指直接且特定為司法程序之使用,例如法官為寫判決得重製當事人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律師為寫辯護狀得重製學者著作作為証物以強化自己之主張;警察為蒐証得對牛肉場之表演加以錄影等。至於警察局為地區治安,將他人地圖製成膠捲以供投影指揮交通或維護公安,係屬第四十四條之範圍,而非本條範圍(註五)。又甲教授寫「刑事訴訟法」一書,雖便利實務界人士司法程序之使用,但並非「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亦可能供學生課業學習用,故不得引本條規定重製他人著作。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係指「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其解釋與第四十四條同,即指不得對著作之潛在市場有不良影響。本條情形利用他人著作多屬少量,甚少對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之潛在市場有不良影響。至於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本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不得重製他人之電腦程式,係屬立法之錯誤(註六),外國立法對電腦程式著作均無特別除外之理由,蓋被告若欲証明與告訴人(或原告)電腦程式不同,將告訴人(或原告)程式加以拷貝作成對照表加以分析或送請鑑定,此為訴訟所習見,宜解為合法。故民國八十一年舊法此處之「電腦程式著作」之除外規定,宜解為法官律師使用電腦製作判決或繕寫答辯狀,電腦中所使用之程式(DOSWORDWINDOWS),不得重製他人之電腦程式是。民國八十七年本法第四十四條但書刪除「或係電腦程式著作」等八字,更可確定應作如上之解釋。易言之,檢警單位為察查取締侵害案件,利用機器檢視某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是否為侵害物者,此於檢視操作過程有必要對電腦程式加以重製,此重製行為依本條規定應屬合法。然而司法機關為機關資訊化之需要,仍須購買配置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否則仍將侵害原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而不得依本條規定加以豁免(註七)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除得重製他人著作外,亦得翻譯他人著作(第六十三條)。惟不問重製或翻譯,均應明示其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六十四條)

 

註一:參見民國八十一年舊法本條行政院草案說明;拙著:著作權法修正條文相對草案,七十四頁至七十六頁。

註二:加戶守行:著作權法逐條講義,二三四頁。

註三:內田晉:問答式入門著作權法,二五五至二五六頁。

註四:同註三、二五四頁。

註五:日本著作權法令研究會: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六二九頁。

註六:參見拙文:談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自立晚報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二十版;蒐錄於拙著:著作權法時論集(),第三至六頁。

註七:參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八十七年二月),第三十頁。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74~77,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5月初版、1999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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