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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第一章 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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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說

 

第一節  著作權之意義

 

一、著作權之三種意義

   

    著作權,即著作物之利用所承認之權利(註一)。因其範圍廣狹不同,可分為下列三種不同的意義(註二)

(一)第一種意義之著作權,即著作人或著作權人在實定法上關於其著作物之權利,不以著作權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第二種意義之著作權,即現行著作權法上所明定關於著作人或著作權人之權利,大別可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droit moral)二種。著作財產權,即在著物上以財產之利益為主要目的之權利,亦即著作物在其經濟方面得為利用、收益、處分之絕對的排他的權利(註三);著作人格權,即著作人對其著作物享有以人格利益之保護為內容之權利(註四)。

(三)第三種意義之著作權,即著作權人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及著作鄰接權。著作鄰接權主要為保護表演家、發音片製作人及廣播事業人之權利(註五),係一種新興之制度。詳見後述。

    上述三種著作權,前兩種為法律上意義之著作權,後一種為理論上意義之著作權。法律上意義之著作權,第一種為實質意義之著作權,第二種為形式意義之著作權。本書所討論之範圍,限於法律上意義之著作權。易言之,即包括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與救濟以及未經註著作物之保護等項。他如著作權之限制、著作物之註冊、有關著作權之國際公約以及著作權管理團體等,與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有密切關係,亦一倂討論之。

 

二、現行法上著作權之意義

    著作權之取得,各國立法有採創作主義者,有採註冊主義者。創作主義者,即僅依作者創作之事實,自動取得法律上之保護;註冊主義者,除創作,尚須向國家主管官署踐履註冊之手續,始能取得著作權(註六)。註冊主義又可分為單純登記主義與註冊審查主義二種。前者僅依著作權登記即得取得著作權;後者除申請註冊之外,尚須審查其內容有無違反或不當,審查通過之後,方始取得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第二條規定:「著作物之註冊,由內政部掌管之。內政部對於依法令應受審查之著作物,在未經法定審查機關審查前,不予註冊。」係採註冊審查主義。即著作權之成立,以註冊審查為要件,並以重製之利益為主要內容(註七),未依著作權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尚未成立著作權(註八),雖有民法之保護(註九),但究不得稱之為著作權。因此,就我國現行法而言,法律上意義之著作權,僅有形式意義之著作權(著作權法上之著作權),並無實質意義之著作權(實定法上之著作權),僅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權益之保護,不限於著作權法一端而已。

 

第二節       著作權保護之重要性

 

一、知識與創作的重要性

 

(一)人為萬物之靈。人與下等動物不同,乃因人保存其過去經驗,過去的事在記憶裏,還可以重新經驗過。吾人今天所為之事,並不是孤立的 ,每一件事的周圍,隱隱約約地都是一些和這些事相類似的過去經驗(註十)。藉著這些經驗知識,加以創造、思索、改進,人類乃能主宰這個世界,而蔚有今日的文明。因此,人類知識與人類權力合為一體(註十一):人類文明之歷史,即人類創造能力之記錄(註十二)。知識與創造決定全人類過去與未來之命運。

(二)現代歷史的主流,有三個特點:一是人文主義(Humanism的興起,二是現代資本主義的成長,三是宗教改革運動(Protestant reformation),而此三者,又均與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具有相當的關聯(註十三)。所謂個人主義,即人類企圖擺脫教會或社會傳統權威約束的努力,並且想把個人的潛力,作最大限度的發揮。由於個人主義與上述三股歷史潮流的激盪的結果,乃產生了自然主義哲學,巴洛克(Barogue)藝術精神、啓蒙運動與科學的急速進步(註十四)。更由於印刷術發達促進一般知識的普及,學問界與非學問界盛行熱心而自由的研究精神,爆發了法國大革命,為現代民主政治開了先河(註十五)。再者,也由於印刷術的發達,印製較低價格與較高精確標準之書籍之可能性,對於科學與技術知識之傳播的決定性貢獻(註十六),促進機械的發明,導致工業革命,更因為工業革命以後機械的使用更加普遍,又促進了科學的進步(註十七)、民主與科學為近代文明之二大基石,而此二者的形成均與印刷術的發達促成知識的普遍傳播和創造力的高度發揚,相互關聯。因此,人類文明的福祉,乃知識與創作發展的結果。人類未來的前途,尚需要更廣泛的知識與創作來開拓。

 

二 、知識及創作之保護與著作權之關係

 

    在過去,知識與創作的流傳,最主耍的憑藉是書籍,書籍早在公元前二百年以前,就在中國產生(註十八),然而當時之著作物因僅為個入嗜好愛玩的對象,並未廣泛成為交易的對象加以複製,而且著作人多受國王貴族的庇護(註十九),所以尙少著作物受侵害之情事發生,著作權觀念尚未發達。直至公元一四五年左右,近代的印刷術發明以後,一方而著作物的廉價大量的複製成為可能一方面由於文藝復興運動,一般民眾對知識的普遍渴求,使出版物的需要大增,乃潮次產生著作權保護制度(註二十)。然而真正成文著作權法,仍遲至二百五十年前,方在英國產生(註廿一)

    自近代印刷技術(特別是活版印刷)發明以後,著作物漸為商業交易的標的物,知識與創作遂為經濟利益的一部份(註廿二)。時至今日,由於工商業高度發達,任何新的主意(idea),都可能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而為人們所重視,因而形成觀念人(idea man)的時代(註廿三)。而且由於民主制度普遍施行,文學與創作更染上商業氣質(註廿四)。因此,知識與創作亦如同有形財貨一般,有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以促進知識與創作的生產,刺激文藝、音樂、美術和科學等的進步。著作權法就扮演著這種保護與刺激知識創作之生產與進步的功能之角色(註廿五)。例如世界著作權公約(註廿六)前言謂:「基於確保所有國家文學、科學及美術著作物保護意願之要求。深感適於全世界國家讓而表現於世界性公約,以及未牴觸國際現行強制有力的體制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將確保關於個人的權利,並促進文學、科學及藝術之發展。相信此世界性著作權制度,將易使人類智能的創作更廣泛的傳播,並促進國際的了解…。」

日本著作權法(註廿七)第一條規定:

「本法規定關於著作人之著作物及演藝、發音片及播放上之權利及其鄰接權利,並重視此文化的產物的公平利用,謀求著作人權利的保護,以促進文化的發展為目的。」

韓國著作權法(註廿八)第一條規定:

    「本法以保護著作人之科學與藝術之著作物,並促進本國交化之發展為目的。」由此可見著作權之保護對知識與創作之重要性。

 

三、我國著作權的保護有待加強

 

    我國幅員雖大,但目前有效控制地區,僅限於台澎金馬一隅,不但在政治、軍事力量,由於先天不足,難與超級大國(如美、蘇等)抗衡;在經濟力量上,也由於資源的缺乏,發展潛方受到限制。然而名經濟學家彼得F.杜拉卡說:「知識的生產力,已經成為生產力、競爭力和經濟成就的主要因素。」又說:「知識愈來愈成為一個國家經濟力量上的主要因素(註廿九)。」政治家西萬—施耐伯在他的「美國的挑戰」一書中說:「現代的力量…所要發掘的不再是地下的東西,而是人的腦子。更正確地說,是人的集中思想和創造(註三十)。」日本二次大戰後,能迅速復興,而成為今日的經濟大國,不受先天資源貧乏的限制,最主要的也肇基於創造力的充份發揮(註卅一)。由此可見,創造力與知識的發揮與生產,對一個國家政治、經濟與軍事力量發展的重要性(註卅二)。而此二者,均有賴著作權保護之鼓勵與刺激(註卅三)。尤以我國目前處境艱難,舉國上下,一致圖謀國家的自立與強大,高度發展吾國民心智上的潛力,刻不容緩,著作權的保護更需加強。再說文化而言,一國著作權制度與該國文化程度密切相關,文化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日本、西德等國,其著作權制度,莫不十分完備周密。我國承襲固有悠久博大的文化,又受西方文化的洗禮,誠有成為文化大國的充份條件(註卅四)。然而,由於我國著作權制度不健全,翻版盜印橫行,音樂、藝術、演藝、科學著作物不受應有的保護,以致文化界欲振乏力,誠屬令人痛心之現象。去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曾通過「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檢討修正著作權法,此雖明智之舉,但其擬修正內容,亦僅限於擴大著作權之範圍與加重其罰則二者(註卅五),仍屬缺憾.。如本書能對日後著作權之全面修正,有些許貢獻,為作者之最大希望。

 

 

註釋

註一 :楊崇森:著作權之保護,第一頁。

註二:參見山本桂一:著作權法,第九頁。

註三:勝本正晃:日本著作權法,第六七頁。

註四:楊崇森,前揭書,第三三貝。

註五:參見中川善之助.阿部浩二 :著作權,第二七一頁;另見日本著作權法(昭和四十五年)第九十一條至第一○○條,德國著作權法(一九六五年)第七三條至第八七條。

註六:楊崇森,前揭書,第五九頁。

註七:史尚寬:著作權法論,第一一頁。

註八:參照司法院十七年解宇第一三六號解釋。

註九:施文高:著作權法概論,第二頁及第四頁之註二;並參照中華民國著作權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第五頁。

註十:杜威:哲學的改造(The Changing Conception of philosophy),胡適譯,第一頁,正文出版社。

註十一: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新工具(Novum Organum)第一卷,第三節。英文常說的「知識即權力」(Knowledge is power)即係此意。見培根著,葉博增譯:新論理学,第二九頁及第九四頁,正文書局。

註十二:奧斯朋(Dr.Alex F.Osborn)著,邵一杭譯:應用想像力(Applied Imagination)序言,第一頁,協志工業叢書;另見,陳樹勛:創造力發展方法論,第八頁以下,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

註十三:伊士頓(Stewart C.Easton)著,李邁先譯:西洋近世史(The Western Heritage)第一冊,第一〜三頁,幼獅文化事業公司。

註十四:伊士頓前揭書,第二七二頁以下。

註十五.:馬爾薩斯(Thomas Robert Malthus):人口論,中譯,第一頁,三民書局。

註十六:艾雪爾(Abbott Payson Usher)著,徐萬椿譯:機械發明史話(A History of Mechanical Inventions),第二六六頁,協志工業叢書。

註十七:施瑛:西洋科學史話,第九七頁,正文書局。

註十八:Philip Wittenberg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Property,P3.1978.

註十九:山本桂一,前揭書,第十九頁至第二十頁。

註二十:榛村專一:著作權法概論,第一頁至第二頁。

註廿一:Note 18,op.cit. supra.,pp3 ~ 4.此即有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法典之稱的「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共十一條條文。

註廿二 :彼德.F.杜拉卡(Peter F.Drucker)著,莊宏信、陳瑞珍、林錦勝合譯:斷絶的時代(The Age of Discontinuity)第二七九頁以下,協志工業叢書。

註廿三:楊崇森:「美國法上著作權之保護」一文,法令月刊,第廿六卷第十二期;另見氏著:美國法制研究,第二三七頁下,漢苑出版社。

註廿四:托克维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下卷,李宜培.湯新楣合譯,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今日世界社。彼認為「民主主氣不但使商人階級產生了文學的愛好,而且使文學染上了商業的氣質。」

註廿五:楊崇森:強化著作權的保護一文,輔大法鼎,第六期,第四十九頁。

註廿六: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於一九五二年九月六日由個國家在瑞士日內瓦制定參加,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六日生效,最後一次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正,其前言內容及解釋詳見:Arpad BogschThe law of Copyright under the Universal Convention N.Y.1970pp3 ~ 4

註廿七:日本著作權法,昭和四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法律第四十八號),共七章,一二四條條文。

註廿八:韓國著作權法,一九五七年一月廿八日公布實施,共五章,七十四條條文。

註廿九:彼德.F.杜拉卡(Peter F.Drucker),前揭書,第二八○頁。

註三十:引自吉拉斯(Milovan Djilas):不完美的杜會(The Unperfect Society),葉倉譯,第八十頁,今日世界社。

註卅一:陳樹勛,前揭書,第十一頁。

註卅二 :就軍事而言,戰略學家Jhon M.Collins也不否認創造力及私人著述的重要,見氏著:大戰略,紐先鍾譯,第三八四頁,黎明文化事業公司。

註卅三:專利權的保護,亦為鼓勵創造性思想的方式之一,但創造力與知識之發揮與生產,以著作權制度方式,乃為最主要的鼓勵與刺激的手段。

註卅四:繆全吉教授在中興大學法律研完所上中國古代典籍制度研究課程時曾謂:我們縱不能成為經濟大國、政治大國與罕事大國,然則何以不能成為文化,大國?此語發人深省。

註卅五:中國時報,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版。

 

(蕭雄淋,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頁1~9,著者自版,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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