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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21:36:18瀏覽172|回應0|推薦0 | |
自 序
知識與創作為人類文明進步最主要之原動力。著作權為智能權,著作權法乃保護知識與創作之法律,故著作權法為促進人類文明,增益人類智能最重要之法律。世界各先進國家,對著作權之保護均極為重視,美國、日本及西德在最近一、二十年內,對著作權法咸有大幅度之修改,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十七年施行迄今,修正極少,許多規定,已落伍陳舊,不敷需要。尤以最近知識傳播工具不斷推陳出新,著作權侵害事件層出不絕,著作權的保護漸為人們所重視。針對上述情形,筆者乃生撰寫本書之動機。
本書共分十二章,由二個主要內容構成,其一為著作權之侵害,其二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硏究著作權之侵害,須先瞭解著作權之一般觀念。因此,本書在第一章序說中首先說明著作權之意義及其保護之重要性。其次,在第二章著作權保護之基本觀念中,亦分別就著作權保護之對象、著作權之客體及著作人之權利,加以扼要的說明。再者,世界各國立法例均規定在某種情形下利用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即所謂著作權之限制(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因此,本書第三章乃討論著作權侵害違法性之阻却──著作權之限制問題。又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種。二者因其內容不同,其侵害之方式亦異。因此,有關著作權侵害之內容,本書分第四章及第五章兩章敍述。第四章討論著作人格權之侵害,將著作人格權分公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三方面解說之,並特別提及實務上常發生著作人格權侵害態樣。第五章討論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將著作財產權分複製權、發表權及改作利用權三方面解說之。本書自第三章至第五章,均於每章末節對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略陳個人淺見。
第六章起至第十一章,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的部份。我國著作權法採註冊主義,著作物須經註冊審查後方得取得著作權及依著作權法提出訴訟,因此著作物之註冊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的前提。又我國未加入任何有關著作權的國際公約,對外國人之著作物原則上並無保護,易言之,即著作權侵害之救濟,原則上以我國人民之著作物為範圍。我國採註冊主義,其制度當否?應否加入有關著作權的國際公約?均為値得探討的問題。因此,本書第六章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的基本問題,乃以著作物之註冊以及著作權之國際公約為討論之核心。再者,法律大別可分為三:民事法、刑事法及行政法。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亦可分此三方面言之。職是之故,本書乃在第七章討論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第八章討論著作權之侵害之刑事救濟,第九章討論著作權侵害之行政救濟,除對現行法之規定加以分析解釋外,並評其得失,以供將來修法之參考。
我國著作權法採註冊主義,已如前述。未經註冊之著作物.,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得受一般民事法、刑事法及行政法上之保護。由於我國著作權大部份皆係未經註冊,因此,未經註冊之著作物之保護,亦為極重要的問題,本書在第十章就此一問題加以討論。又由於知識傳播的迅速與頻繁,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一如往昔以個人為之,往往力有不足,必賴團體滙聚的力量,方克有效,世界各先進國家,多設有著作權管理團體,我國於民國六十五年成立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惟兩、三年來,效果並不顯著,本書在第十一章討論著作權管理團體問題,並對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提供建議,聊供日後改進之參考。末後本書於第十二章中,對有關著作權法之修正及如何加強著作權侵害之救濟措施,作一個綜合性的建議,以為結論。
本書之完成,承蒙 恩師省政府民政廳副廳長楊崇森教授之懇切指導及督促,並提供資料,僅申最高謝忱。又蒙內政部著作權審議委員會施文高先生,台灣大學賀德芬教授,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總幹事符兆祥先生提供理論上與實務上之意見,以及蒙曉園出版黃旭政先生在經濟上支持本書出版,並此申謝。筆者由於學殖未深,文中疏陋錯誤之處,必所難免,尚祈海內賢達,多賜指正,.以供來日繼續硏究之參考。
民國六十八年八月 蕭雄淋 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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