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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之限制(3)
2014/09/05 11:17:46瀏覽97|回應0|推薦0

第 三十一 條  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者試,得重製或節錄已發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本條規定為考試目的之著作權的限制。

本條係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新增者。按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如高普特考、留學考等及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其試題事先均屬秘密,以示公平。故如上開考試試題,有複製他人著作之情形,事先欲徵得著作人之同意,不僅實際上有困難,且與考試之公平原則相違。又試驗問題之利用與著作之通常利用,在市場上又不相衝突,且反而有刺激市場銷路的可能(註一),故本條規定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得重製或節錄已發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本條「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包含範園極廣,高普特考固屬最為典型,其他升等考試、留學考、資格鑑定考試,汽機車駕照考試,甚至僱員或其他臨時人員考試,均包括在內。公營事業機關,如郵政、電信、金融事業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所舉辦之考試,解釋上亦包含在內。但一般私人公司、學校以外之法人團體所舉辦之考試,不包含在内(註二)。又本條「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例如高中聯考、五專聯考、大學聯考或其他學校獨立之入學考試。學校之期中考,期末考、畢業考、模擬考等,不包括在內。

又依本條舉辦之考試,重製或節錄已發行之著作所成之試題,係本法第五條第四款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註    釋

 

註一:加戶守行:著作權法逐條講義,一六八至一六九頁。

註二:依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已公表之著作物,其考試或檢定之問題,於入學者試或其他學識技能之考試或檢定之目的上認為必要之限度內,得加以複製。」其複製之主體包含公司及其他學校以外法人團體之考試在內,詳內田晉:問答式入門著作權法,二二七至二二八頁;阿部浩二 :著作權てその周邊,七十九頁以下。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05~206,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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