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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三十五條 地方政府之扣押
2014/09/05 11:51:27瀏覽148|回應0|推薦0

第 三十五 條  省、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侵害物,依法移送偵辦。

 

本條規定地方政府等之扣押。

本法對中國人之著作,係採創作主義,但依本條規定,省、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扣押侵害著作權之侵害物者,僅限於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註冊者,不包含在內,以昭慎重。

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規定,縣市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之職權,而且司法警察官應將其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第二三條及第二三一條規定,警察官長或警察應受檢察官長或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的指揮命令,偵查犯罪。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吿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本條乃強調之規定,縱無本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業經註冊之著作被侵害,省、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亦得因吿訴、吿發而加以偵查,並對侵害物加以扣押,移送檢察官偵辦(註一)。論者有謂在刑事扣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若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三七條、第一五二條、第一三條、第一三一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情事時,勢須依第一三六條之規定請求推事或檢察官開具捜索票後,才能展開扣押行動,本條之扣押則無須如此(註二)。本書認為仍依刑事訴訟法之程序(註三),除有刑事訴訟法特别情事,或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須有捜索票方可(刑事訴訟法第一三六、一二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否則即屬違法扣押。蓋未作如此解釋,將破壞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專利法、商標法均未有未經取得捜索票而由省縣市政府、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逕行扣押之規定,著作權法似不宜單獨破壞法律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制。

 

註    釋

 

註一:拙著: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一三九頁。

註二:張靜:著作權法評析,二九九頁。

註三: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須有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方可。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30~231,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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