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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11:59:05瀏覽229|回應0|推薦0 | |
第 三十七 條 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之申請有虛偽情事者,應不予註冊;於註冊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註冊。
本條規定申請著作權註冊虛僞之處理。 本法原則上雖採創作主義,但外國人之著作,仍採註冊主義,非經註冊,並無著作權。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省縣市政府扣押侵害物,及第三十六條禁止侵害物之輸出或轍入或沒入侵害物,仍以已為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為前提。 本條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申請有虛僞情事,在刑事上可能觸犯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二一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本條規定以行為人故意為要件,行為人過失則不處罰(刑法第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吿發。」故主管機關遇有人民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虛僞情事,認為有故意嫌疑者,應移送地檢處偵辦(註一)。 另主管機關在註冊中發現著作權或製版權申請有虛僞情事,不問申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不予註冊,如註冊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註冊。本條與第六條均規定主管機關之註冊。本條係規定註冊申請呈報不實,第六條係規定呈報不實以外之事項,然其效果則相同。 茲有疑義者,甲乙合著「民法總則」一書,甲以自己單獨創作申請著作權註冊,經完成註冊後,被發現申請有虛僞而撤銷其註冊,如丙重製該著作,甲得否以本法採創作主義為由而逕向法院提起訴訟?查本法對中國人之著作採創作主義,註冊撤銷與否對眞正的權利,並無影響。甲之著作權註冊雖因註冊申請有虛僞情事而撤銷,但對甲與乙共有著作權此一事實並無影響。故甲逕向法院提出訴訟,仍屬合法。
註 釋
註一:拙著: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一四一頁。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36~237,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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