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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案例介紹(8):編輯的責任
2014/07/14 21:06:33瀏覽46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四十四期)

  出版社所出版書籍侵害他人著作權,一般人的印象是著作權人會告出版社負責人,出版社負責人會有事,然而編輯會不會有事?有沒有編輯被判刑的案例?兩年前曾發生一個類似侵害案例,今年才判決確定。

  民國八十二年台北B出版社出版「台灣導遊休閑指南」一書,被A出版公司指為抄襲其出版「北台灣熱門旅遊去處」、「中台灣熱門旅遊去處」、「南台灣熱門旅遊去處」、「花東澎湖熱門旅遊去處」。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A出版公司委託律師發函給B出版社,請B出版社出面處理。後來雙方為了收書問題談不攏,A出版公司乃告B出版社發行人甲及總經理乙侵害著作權。在開庭時,甲主張她只是掛名的發行人,沒有參與實際業務。乙主張書都是編輯丙丁戊編的,他不知為何花錢請丙丁戊編書,丙丁戊還要抄襲。於是A出版公司乃追加丙丁戊為被告。地檢署乃傳丙丁戊來問話。丙丁戊供稱書籍資料是乙提供的,他們只是「參考」,不是「抄襲」。A公司的律師主張,A公司有派人到各旅遊點探勘,B出版社編輯丙丁戊都沒有到旅遊點探勘,怎麼可能編書不抄襲?檢察官問乙為什麼沒有編預算到各旅遊點探勘,乙答稱小出版社沒有這項預算。

  本件甲乙的律師向檢察官聲請將書籍送請學者專家鑑定有無抄襲,檢察官認為書籍抄襲與否他自己看得懂,只有像電腦程式或高科技產品他自己看不懂才需要鑑定。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日,甲乙丙丁戊五人都被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的常業犯提起公訴,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向法院求刑一年六個月,對丙丁戊三人向法院求刑一年,(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七、二三三八六號起訴書),這是出版界有史以來求刑最重的一次。

  本件經起訴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開了十多次庭,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決被告甲乙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丙丁戊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五人均為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其理由為:丙丁戊「三人係分工合作,於編寫這些書前,公司有提供很多書、剪報等讓伊等參考,也參考別人的書(即告訴人的旅遊書籍),伊等係聽上面的指示,傳達公司之旨意,公司並無編預算讓伊等到旅遊地點實際去玩一玩看看,只提供攝影師之照片讓伊等剪編,至於攝影師有無到旅遊據點現場,伊等並不知道等情,均載明筆錄存卷可憑。綜上說明,比對、檢視卷附二套書籍及其重製對照表,已然可見被告等全然係以整段或整行照錄、抄襲之手法為其等編書之方式,被告等又從未實際到各旅遊據點遊玩並蒐集資料以供採編,祇係參考坊間之旅遊書籍(當然包括告訴人之書籍)而為編錄,被告甲、乙又係抄襲經營策略、出版方針之擬訂發動者,被告丙、丁及戊則係聽從指示之實際抄襲編輯者,是故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訴字第三二二六號判決)

    在台北地院判決以後,甲乙丙都向台灣高等法院提上訴,丁戊則認為第一審判決緩刑,已經很滿意,所以不再上訴。其間因A公司曾提附帶民事訴訟,A公司在律師的協調下,與丙丁戊達成和解,丙丁戊向A公司賠償新台幣壹元,丙撤回上訴,丙丁戊的刑事判決就確定了。另外在刑庭第二審,因A公司也向檢察官對甲乙部分聲請上訴,甲乙擔心第二審不予緩刑,所以賠償A公司兩百餘萬元(因最後A公司告甲乙侵害著作權部分共十一本書),達成和解,第二審判決維持對甲乙緩刑。

  本件丙丁戊只是拿薪水的編輯,雖然最後沒有坐牢,不過卻有犯罪前科,而且兩年內不能再犯其他罪,否則就要關一年,可以說十分倒楣,不過這也成為所有編輯人員之借鑒。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89~19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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