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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20:59:25瀏覽1080|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四十三期) 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在民國八十一年八月由花旗銀行及聯合報系邀請來台訪問及演講。在凱悅飯店的演講是由花旗銀行主辦,花旗銀行事先花錢請口譯家王麗莎將柴契爾夫人的英文講稿譯為中文,放在會場門口任人索閱。為了達到宣傳效果,也請媒體記者到場採訪,於是媒體紛紛大幅報導該講稿內容,有些全文刊登,有些摘錄中文講稿。譯者王麗莎將該中文講稿到內政部申請登記著作權,於是向聯合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等四家報社的發行人、總編輯、具名記者及中視公司總經理、節目部經理、採訪記者提出告訴,指述其違反著作權法。 本件檢察官訊問被告工商時報記者詹益洲,詹益洲辯稱系爭中文講稿係花旗銀行公共關係人員王友華於演講前一日即提供新聞媒體使用;被告聯合報記者孫揚明辯稱他於演講當天在凱悅飯店現場拿到一份演講中文譯稿,稿上並未註明何人翻譯,且每位來賓均可隨意取閱;被告中國時報記者任中理辯稱發稿前一天他即由花旗銀行傳真上開譯稿至報社,稿上並未註明翻譯者為何人,報社人員都不知道是王麗莎所翻譯。檢察官訊問告訴人王麗莎,王麗莎也承認花旗銀行所印製的中文譯稿並未註明翻譯者姓名。另外証人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公共關係部經理王友華也證稱花旗銀行備妥中文譯稿放置於凱悅飯店任人取閱,新聞記者也可隨意拿取。證人中國電視公司記者龔邦華證稱他徵得王友華同意而取得中譯稿送回中國電視公司,由工作人員照做字幕,原稿上並未註明是王麗莎所譯,他不知是王麗莎翻譯的。證人聯合報記者李屏慧證稱他於八十一年八月卅一日中午在凱悅飯店拿到中文譯稿,並不知道是王麗莎翻譯的。證人聯合晚報綜藝新聞中心主任黃永傑證稱中文譯稿是花旗銀行請各新聞媒體去取,因此新聞媒體認為花旗銀行有意要新聞媒體報導,更何況新聞工作者並不知王麗莎所翻譯。另外花旗銀行台北銀行也去函地檢署:「為便利與會來賓參考,由本行將該中英文演講稿於演講會場擺放,供與會來賓取用」、「本行與王麗莎小姐就前述演講翻譯工作並未訂立書面契約,但王小姐明確了解該中文譯稿係為提供演講會來賓參考之用」。 根據上述的証人証詞、被告供詞及証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田炳麟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二年偵字第五三九三、五三九四、五三九六、五三九七、五三九八號對被告等全部以不起訴處分。有關報社發行人、總編輯部分不起訴的理由是「不知情」。因為「兩報俱係知名大報,員工甚多,發行人不管編採業務,編採業務由記者、編輯及總編輯負責,因此發行人對於有無侵害王麗莎之著作權並不知情。至於總編輯雖負責編務,但每天處理數十個版面,時間迫促,實不可能知悉記者所撰稿件有無涉及抄襲等情。」 有關記者部分,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查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主辦柴爾夫人來台演講會,既廣邀新聞媒體報導以壯聲勢,且主動提供僅載有銀行名銜而無翻譯者姓名之中譯稿給新聞媒體,該銀行本身又自有許多中英文俱佳之人才,顯足令人相信中譯稿是該銀行內部人員所譯並授權新聞媒體自由使用,被告等人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罪故意,且所為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均堪認定。另由花旗銀行來函可知王麗莎翻譯稿交付花旗銀行之初即明瞭花旗銀行將提供任何來賓 (含新聞媒體) 使用而無異議,應認已默示授權新聞媒體重製及引用。」因為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沒有再議,因此本件在地檢署就已經確定。 本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基本上是正確的,因為記者招待會的資料本來是要給記者使用的。主辦單位是不是著作權人,記者實在不清楚,記者實不應擔負刑責。當然,發行人、總編輯更不應擔負刑責。不過身為被告總是令人討厭的。本件告訴人所以提起告訴,主要是因為告訴人王麗莎是譯稿的著作權人。王麗莎所以是譯稿的著作權人,主要是花旗銀行委託王麗莎翻譯時,花旗銀行只知付費,而忘了給王麗莎簽立譯稿的著作權歸花旗銀行的同意書,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譯稿權利還是屬於王麗莎所有。任何單位想要開記者招待會,對所提供的資料有無著作權,真正權利是否會有異議,當應注意,以免新聞媒體挨告,間接也影響主辦單位與媒體的關係。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85~188,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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