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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20:51:34瀏覽629|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四十二期) 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國家書店委託律師發函武陵出版公司謂其所出版林語堂著英文書「The Wisdom of Laotse」的中譯本:「老子的智慧」侵害其著作權,除應停止販售及收回外,並應賠償其損害。武陵出版公司乃先將該書收回,但由於國家書店所要求賠償金額為七位數,雙方賠償金額談不攏,國家書店乃向地檢署告武陵出版公司及其負責人林聰富違反著作權法。國家書店告訴的理由是:「老子的智慧」一書係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國家書店委託蔡為熞翻譯的,蔡為熞將中文翻譯著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國家書店,武陵出版社出書在後,而翻譯著作內容雷同,可見是翻印重製國家書店有著作權的書籍,應負違反著作權法責任。 武陵出版公司則主張:「老子的智慧」一書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八日自德華出版社受讓來的,在版權讓渡書上保証版權如有糾紛,由德華出版社負責,與武陵出版公司無關。該書自民國七十三年出版迄今都沒有發生過問題,實在不知道該翻譯著作有糾紛存在。 本件台北地檢署審理時,被告提出德華出版社出具的版權讓渡書。由於德華出版社負責人蔡豐安被告找不到,無從傳訊。被告乃找當年為蔡豐安經銷書籍的書商林明雄到庭作証,証明版權讓渡書的筆跡確實是蔡豐安親簽筆跡,林明雄還提供當年蔡豐安領取貨款的親筆簽名原本三張給地檢署,由檢察官將貨款簽名與版權讓渡書簽名一齊送交調查局鑑定,調查局鑑定結果二者筆跡相同,因此台北地檢署以八十三年偵字第九七七九號認為被告沒有犯罪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 然而告訴人卻提出再議,經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繼續偵查。由於被告委請律師細心辯護,台北地檢署八十三年偵續字第三九五號再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謂:「經查,武陵出版社確有於七十二年三月八日受讓德華出版社『老子的智慧』一書之版權,此有版權讓渡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武陵版『老子的智慧』一書與德華版『老子的智慧』相比對,內容完全相同,毫無差異,顯係同一書之照像製版重製,有二書扣案足憑。反之,與國家出版社所出版『老子的智慧』一書,字體不同,頁次不同,顯非同一書之重製,且被告既已合法購得德華版上開書籍之版權,何須另行抄襲告訴人之書籍?」「再查,文學泰斗林語堂先生以英文撰寫『老子的智慧』,國家書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洋慈未經林語堂同意,未獲林語堂授權,即於六十六年間擅自翻譯為中文,隨後加以出版,且始終未向內政部申請註冊登記翻譯著作之著作權(按當時著作權法係採登記主義而非創作主義),已據林洋慈供証明確在卷。依內政部七十一年八月廿七日七十一台內著字第一○五一九五號函明示:『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著作物翻譯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屬於出版權授與人之意旨,國人著作權之保護包括翻譯同意權』,林語堂先生生前雖久居國外,但並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對其著作享有翻譯同意權,詎林洋慈未經其同意,擅自聘人翻譯,係侵害林語堂先生之翻譯同意權,其因侵害他人權利所產生之著作,應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自字第八一四號判決參照) 。」「另查,告訴人於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委請律師發函請求被告停止販售武陵『老子的智慧』一書,被告收信後即於同年月廿五日發函予各經銷商謂:『今本公司所發行之林語堂著作老子的智慧因涉及譯權糾紛,敬祈協助於四月二十五日前退回』,乃告訴人於同年四月四日,即回收期限屆滿前,遠赴彰化縣員林鎮『逸群圖書社』購得一本『老子的智慧』(見同上卷第七頁統一發票影本),即指被告有販賣重製物之犯意,實嫌牽強,似有意故入人罪。」 本案告訴人未再提出再議,因此而告確定。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82~184,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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