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立法評論(4):伯恩公約的回溯保護與入關問題
2014/06/27 19:17:28瀏覽78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自立報二十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歷時七年之久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其成員國並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正式簽署最終協議(Final Act)。根據最終協議規定,GATT的成員國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取代GATT。「成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並成為最終協議的最重要附件。而成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並有一個附件──「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rterfeit Goods, 簡稱TRIPS)。因此,台灣欲加入WTO,須受TRIPS規定的拘束,也就是智慧財產權法律須符合TRIPS規定。

  依據TRIPS第九條規定,締約方應遵守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條款第一條至第二十一條及附件的規定。而依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公約適用於所有在本公約開始發生效力時尚未因保護期間屆滿而在源流國喪失著作權之著作。」美國目前即以此項理由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不符合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也不符合TRIPS第九條的規定。美國並以此為理由,不僅把台灣列入三○一觀察名單,而且也可能因此要杯葛台灣加入WTO。美國認為台灣要加入WTO,必須回溯保護所有美國人的著作,除非該作者已死亡五十年。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凡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已發行而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以前未在內政部註冊的著作,都屬於公共財產;另外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作者已過世的著作,也是公共財產。美國認為所有任何美國人著作,凡死亡未滿五十年者,原則上都要保護,才符合伯恩公約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很明顯與我國著作權法有差距。

  依據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前賦與之保護期間已屆滿,而著作在被要求保護之國家為公共財產者,該著作不再重新受保護。」依據此項規定,我國民國八十一年以前之舊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原則上只有終身加死亡後三十年,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修正,保護期間才改為終身加死亡後五十年。所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作者在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已死亡的著作,確定屬於公共財產,不違反伯恩公約,應該沒有爭議。

  目前美方爭執的是,一九六五年以前已發行而未註冊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因不屬於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二項的「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所以不適用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所以仍應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以回溯保護。

  然而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上述原則之適用,應遵從締約國間現在或將來締結之特別公約的規定。無上述規定者,締約國應規定關於該原則適用之方法。」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台灣與美國正式簽定的「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台灣不保護一九六五年以前已發行而在一九八五年以前未註冊之著作。既然協定已經另外有規定,就不適用於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的回溯規定。美國加入伯恩公約,根據美國一九八八年伯恩公約執行法的國會報告(House Reporter),美國認為加入伯恩公約後,凡依美國法屬於公共財產者,都不回溯保護,不管公共財產的原因是保護期間屆滿或其他原因。

  另外,在TRIPS第七十條第三項也規定,凡在締約方實施本協定之日已成為公共財產者,無義務恢復保護。所以TRIPS第七十條第三項是比伯恩公約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更具體的。不管因任何理由成為公共財產,都不應恢復保護的。

  美國的貿易代表為達到某種經濟目的而蓄意曲解法律,是很不要臉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13~1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457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