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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47):評修正後的著作權法
2014/03/27 14:22:25瀏覽9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國時報二十版)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一年多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終於在五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

這部著作權法從原來的五十二條改為一一七條,與其說修正,不如說全盤制定來得恰當。因為新法不僅十之八、九條文全部更新,而且連架構也重新建立。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一次大幅度的修正,使其著作權法脫胎換骨,氣勢非凡。例如一九五六年的英國著作權法、一九六五年的德國著作權法、一九七年的日本著作權法、一九七六年的美國著作權、一九八七年的南韓及新加坡著作權法等都是。這些國家透過著作權法的蛻變,使其國民在國內及國際的文化交易遊戲中,縱橫馳騁、揮展才情、綻放異彩。我國著作權法自一九一年(宣統二年)的著作權律開始迄今,在架構上始終無法氣勢十足、周密井然,這次通過的新法,以伯恩公約為基礎,以日本著作權法為主要藍本,參酌美國、德國等立法例,大體上已經符合國際規格。就保護著作權人的標準而言,大部份超過南韓,有些還超過日本。

新法在修正的過程中,經過七次公聽會及七千人次的對外徵詢意見,打破其他法案閉門造車的心態,很值得肯定。不過也有很多地方揮不去美國三一條款的影子,例如翻譯權、強制授權、鄰接權、公開上映的定義、刑度問題、翻譯權的過渡條款……等,都在貿易報復的陰影下,無法作充份的辯論,這是新著作權法比較缺憾的地方。尤其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一般竊盜罪還要重。新法生效後,如果主管機關及各媒體未普遍大力宣導,恐怕很多人會身陷囹圄而不自知。

新法在立法院審議階段,有些委員學養豐富,言之有物,令人十分欽佩。不過也有委員不尊重專業知識及國際立法潮流,憑常識及主觀直覺立法。例如新法第四條第一款但書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就是在一位對法律和著作權法外行的立委助理的堅持下訂下去的,成為舉世所無的立法創舉,令人慨嘆「權力即知識」。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85~186,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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