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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46):認識新著作權法
2014/03/27 14:17:56瀏覽36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民生報十四版)

每一個人都會有創作,都曾經是著作人。你寫過情書、作文、拍過照片、唱過歌。這些情書、作文、照片、歌唱,就是「著作」。不管唱多麼難聽的歌、寫多麼不忍卒讀的情書,在法律上這些「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每一個人都會利用別人的著作,你曾經唱別人譜的歌、朗誦別人寫的詩、欣賞別人拍的電影、影印別人創作的文章。在創作與利用創作之間,有一個權利的遊戲規則,這個遊戲規則就是著作權法。如今新著作權法已經三讀通過,由於新著作權法罰則頗重,一般人可能要小心,以免不慎觸法,身陷囹圄。

日常生活可能要注意到:

──作家將讀者寫給他的信收編在自己的書上,作家將侵害讀者的著作權。 

──學生在活動中心上映電影、演出話劇,甚至在同學會上演唱歌曲,都必須付費。

──個人要影印有著作權的資料或文章,一定要在自己的影印機或圖書館的影印機影印,在街頭或書店的影印機影印,將違反著作權法。

──在圖書館影印書籍,一次最多只能影印一半。要影印全部,必須分兩次影印。至於影印期刊雖然一次可以影印期刊內整篇文章,但影印的文章加起來仍然不能超過整本期刊的一半。

──老師為了授課需要,可以影印他人已發表的文章或資料供學生使用,但影印份數不能太多。三、五份絕對可以,一百份絕對不可以,到底多少才可以,將來要依具體案件由法院判定。 

──一般人寫文章或書籍,如果是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必須註明出處。合法的「引用」,必須以自己的著作為主,他人的著作為輔。一次引用,最好不要超過半頁。

──合法買來原畫,可以在畫廊展出,而且可以將該書印在展出的說明書上,不過該畫不能印製卡片販賣。

──一般人可以對公共場所的美術雕塑拍照,但所拍照片不能販賣。

──只有自己合法買來的磁碟片可以為備存檔目的拷貝,不能借用他人買的磁碟片來拷貝。自己買的正版磁碟片如果賣給別人,須將備用存檔的拷貝片消磁。

──合法買來的小說及錄影帶、碟影片,可以在出租店出租。盜版的小說、錄影帶、碟影片,不能在出租店出租。雷射唱片及磁碟片縱然是合法購買正版物,仍然不能出租。 

──會計師事務所買盜版電腦程式來作帳,視為侵害著作權。 

依照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知法守法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一般人也應有著作權法律常識。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83~184,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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