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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42):著作權主管機關應扮演的角色
2014/03/27 13:55:27瀏覽12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新著作權法正式實施了。新著作權法在各行各業掀起了淘天巨浪,各公司行號不斷與員工簽約。各種著作的利用者,也十分疑慮: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在新著作權法旋風的籠罩下,不斷地有人要求:著作權主管機關該做些事情。 

依新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得設著作權局,執行著作權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目前著作權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在新著作權法甫實施之際,主管機關應做下列事情: 

一、出版著作權法宣導小冊子:日本著作權主管機關為文部省文化廳。日本文化廳每年都出版一本「最新版著作權法ハンドブック(Handbook),這本書有一○○頁著作權法解說,另外有八十頁問答。此外日本文化廳內的著作權法令研究會在平成元年(一九八九年)也出版了一本「著作權問答」共二七三頁,蒐集了一百個著作權法問題來作解答。再者,著作權法令研究會在昭和五十五年(一九八年)也出版了一本「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蒐集所有著作權相關令函判決要旨,全書一千餘頁,逐年增補。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甫實施,人民最需了解新著作權法如何解釋,因此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應該趕快出一本著作權問答的書籍,使人民能夠充份了解新著作權法的內容。其次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也應仿經濟部所編「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及日本「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以內政部名義向法院及地檢署要一些處分書及判決,去除新法與舊法牴觸部分,加以整理編輯,以助益一般民眾及實務界對新法的了解。 

二、接受一般民眾的函詢:依日本作權法令研究會所編「著作權關係法令實務提要」一書,日本著作權主管機關有很多行政解釋,這些行政解釋百分之九十以上與著作權註冊無關,例如解釋「圖書館不知所藏圖書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該圖書得否為沒收的對象?」「對於歷史的事實,作大體相同的記述,後者是否侵害在先著述者的著作權」等問題。因此,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不用擔心自己的解釋是否會與法院相異。法院是就具體個案加以解釋,著作權主管機關是就通案加以解釋,二者沒有衝突的問題,即使法律見解不同,也可以透過討論與會商來解決。目前人民和業者最迫切想了解新法對自己權益有什麼影響。因此著作權主管機關應該接受一般民眾和業者函詢。例如新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補習班業者最想了解,「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有無包含大學聯考及托福考試試題?又如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而輸入在該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之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碟影片業者最想了解如果國內沒有代理商,貿易公司輸入碟影片是否合法?凡此著作權主管機關應該毫不迴避予以解答。目前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及出版處對新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解釋不一,這是有損政府形象的。

三、整合音樂著作權團體:目前很多利用音樂的賣場如KTV、飯店、百貨公司等,很想付費給著作權團體,但目前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有四、五個,各擁有一部分音樂家,業者不知道要付錢給那一個團體?這在國外是不可思議的。因此,著作權主管機關也應該好好整合各音樂著作權團體,使各利用音樂的業者能夠安心做生意。

日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貼出公告,該會在四月份向行政院請增五人,結果只准二人,服務不周,敬請原諒。在舉國十分殷切著作權主管機關發揮功能的時刻,竟然發生這種怪事,實在令人迷惑不解。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65~167,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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