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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48):第四台何去何從?
2014/03/27 14:27:01瀏覽21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聯合晚報二版)

爭議多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六月份總統將公布施行。 

依照新著作權法,第四台播放他人影片,屬於侵害他人公開播送權的行為,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第四台播放他人影片,幾乎完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所以在新法公布施行後,第四台可能成為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常業犯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屬於非告訴乃論,任何人告發,檢察官都可以主動偵查,並且提起公訴,追究刑責。

第四台部分業者早從去年起打廣告,聲稱將與片商積極洽商國片版權,暫不播映版權帶,請「觀眾體諒」,事實上,大多數業者還是照播版權帶,洽購版權的腳步極其緩慢,這次受到新法嚴刑處罰的威脅,五月二十八日第四台業者推派代表與錄影帶A拷商接觸,洽談公開播送授權事宜,使第四台部分軟體合法,而避免成為常業犯。這可以說是新著作權法自三讀通過以來被批評為「猛藥」而第一次發揮正面的「藥效」。

第四台是國內電子媒體資源分配不公平的產物。從資訊及傳播自由化的觀點上看,第四台有它正面的功能。不過從軟體的權利使用上看,第四台一直扮演著強盜的角色,不斷地侵蝕鯨吞合法的片商和錄影帶業者的權益,因而使第四台一直欠缺社會正當性和行為的道德性。寄望第四台業者不斷地、持續地爭取影片軟體的合法授權,然後才能抬頭挺胸大喊:「打破電子媒體壟斷!」「爭取資訊自由化!」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87~188,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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