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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14:36:12瀏覽123|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聯合晚報四版) 一對剛要結婚的年輕男女進入一家有名的攝影公司拍結婚照,他們對攝影公司拍出來的照片十分滿意,特別請印刷廠把結婚照印在請帖上寄給親友,使親友們分享他們的喜悅。對不起,這對年輕夫婦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依法要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結婚照的著作權是屬於攝影公司的。 某貿易公司的董事長請秘書擬一封文情並茂的信函給美國客戶。不久這位秘書辭職了,董事長叫另外一位秘書擬函給英國客戶。客戶關係類似,新秘書便把以前給美國客戶的信函更動幾個字就發出去了。對不起,這位秘書也觸犯著作權法,同樣是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以前給美國的信函著作權是屬於離職秘書所有。這是不是荒謬絕倫? 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下,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充滿喜悅和憧憬的新郎新娘怎麼會想到和攝影公司簽約?貿易公司的董事長和新秘書怎麼會想到以前秘書的一封信也擁有著作權? 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是立法院二讀時,經過幾位自認聰明的立法委員臨時修改的,成為舉世所無的法律。當我告訴一位建築師,要他趕快和員工簽約,否則建築圖無法在報上廣告。他不相信地說:「那有這種事?這樣下去,豈非天下大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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