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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54):談中共著作權法上的職務作品
2014/03/27 15:07:12瀏覽13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八月十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新著作權法上述規定,引起輿論界及業者極大的爭議。 

新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立法委員林壽山等人堅持法人不能為著作人而經妥協造成的條文。據林壽山委員說,行政院的草案,將「創作人」視為法人與出資人的「工具」,若照案通過,將成為舉世最「資本主義化」的著作權法,所以迄今他仍強烈主張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已經造成不少問題了,它究竟比中共「資本主義」還是比中共「社會主義」?中共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中共的著作權法絕對不是「資本主義」的,而是「社會主義」的。 

中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是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由這項規定,可以看得出來,中共的著作權法只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法人即視為著作人,法人的職員也不可能通過約定而為著作人。這個時候,創作的自然人確實只是法人或出資人的「工具」而已。這比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第十二條還「資本主義」。當然如果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第十二條真的被刪掉了,法人沒有擔任著作人的可能,當然比社會主義的中共更「社會主義」了。可惜中共著作權法自一九九年九月七日公布迄今,中國大陸十二億人口竟然沒有人批判著作權法的起草人「只顧剝削勞方的權益」、「替資本家說話」。 

中共著作權法還有兩條在某些立法委員眼中是相當「資本主義」、「剝削勞方權益」的 規定,例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第十六條第二項):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此外,中共其他著作權法令,也有進一步規定,例如: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於該單位。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沒有類似德國「目的讓與理論」規定,而第十一條、十二條在立法院又被改得不倫不類,綜觀中共著作權法令,確實較我國新法還「資本主義」。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
203~20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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