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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7):五百元看免驚
2014/03/24 18:38:40瀏覽21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二月九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五百元看免驚──拚第四台出一口氣。」這是高雄市一位錄影帶出租業者長期受第四台非法競爭流失三分之二客戶以後的經營方式──任何客戶每月只要繳五百元,就可以無限制地看片,不用再付錢,就如同海霸王的「一餐一五○元,吃到飽為止」一樣。

海霸王一餐一五○元,只要生意好,也許還有賺頭。錄影帶出租店每月五○○元看免驚,那是悲壯式的、自殺式的經營方式。一卷版權帶成本就不只五○○元,每個月客戶只付五○○元,就可以無限制租片,無須再付費,這樣能夠維持幾個月?然而不這樣經營,錄影帶出租店又怎能對抗第四台?第四台每個月也只向客戶收五百元的節目費而已。

「五百元看免驚」,這是錄影帶出租業對政府取締第四台絕望的哀鳴和對自己所經營行業垂死前的奮力一搏。「五百元看免驚」,它的結果是什麼?不只是負債,更是要B拷和盜版,所以它代表的意義是破產和坐牢。一個竊盜慣犯改邪歸正,守法了數年,後來又因迫於生存的大環境,而重操舊業,只有令人嘆息。錄影帶出租業從民國七十四年以前的海盜狀態,到這幾年的版權化,是經過多少有心人一點一滴努力的成績。如今這張成績單又被撕毀了,這個行業又回復到必須盜版和B拷才能生存的狀態。目前第四台的違法使用電影軟體,已經超過美國當年要動用超級三○一時的MTV!

有線電視法能夠解決或疏導第四台嗎?很多人以為有線電視法出爐就能解決第四台問題。其實目前的第四台符合有線電視法草案標準的,百不得其一。有線電視法並不能解決第四台的問題。有線電視法如果立法完成,充其量只不過降低第四台的道德性和正當性而已。其實要降低第四台的道德性和正當性,現在只要開放電視和電台就夠了。一位離職的新聞局科長曾經告訴我,電台頻道已經飽和了?那是騙人的,現在的民營電台節目外包,光靠這張合法牌照,就可以躺著吃三代。電視台更不用談了,每年有上百億元的盈餘。如果把台北市廣電節目製作公會各會員和電視台的合約攤在陽光下,保證令人對電視台的權威和本事,嘆為觀止。電視台和電台的壟斷,正給第四台在政治上和社會資源的分配上,提供相當的道德基礎。電影及錄影帶業者的智慧財產權益,就在這種媒體的壟斷政策下被犧牲了。

第四台的問題果真束手無策,無法解決?依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架設第四台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屬於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台、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可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取締第四台在剪線、沒入設備和罰鍰方面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如果沒有辦法取締、處罰到接線的工人,光靠剪線是「剪不斷,理還亂」,無濟於事的。只有將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罰鍰」變成「罰金」,使行政罰變成刑罰,才能有效地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搜索,有效地以幫助犯對接線的工人起訴,而遏止第四台無止境的蔓延。當然,在修改廣播電視法的處罰規定之前,應先將電視和電台媒體開放,尤其三家電視台的政治立場必須中立,否則廣播電視法仍然會受到踐踏,第四台仍然會受到同情和支持。

現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完成一讀,預料短期內將通過三讀。依照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四條規定,以侵害著作權為常業,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侵害著作權的常業犯是非告訴乃論罪,任何人告發,檢察官都可以主動提起公訴。所以第四台現在就必須和著作權人談公開播送的授權。攤販固然是違法的,警察可以取締,但是違法的攤販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販賣贓物嗎?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05~107,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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