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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與「委任」有何差異?---- 轉載
2016/08/28 18:04:47瀏覽1530|回應0|推薦2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2) 先看民法528條,很明顯是「契約」,這時再看民153,契約規定,兩個重點~

A- 必須對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一致

B- 雙方同意

 二、授權對象之不同

 以對象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來區別。 說明:這邊是衍申第一項的性質而來,

(1) 代理的對象,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代理之行為,依法有效,對本人生效。

(2) 委任的對象,因為是契約性質,基本上是以「有行為能力人」為原則,如果是委任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民法77規定,應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同意前,效力未定;不過呢,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依委任事項所為之行為,可類推適用民法104,認為是代理行為,而不以委任契約來做解釋囉。

 三、授權內容不同

 以內容簡單或複雜來區分。說明:

(1) 代理的內容,這可以從民法104規定來解釋,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代理行為,則表示代理事項通常在性質上比較單純,不須太多判斷,連限制行為能力人都可以做到,所以蠟筆小新(8)幫忙收包裹、買點心、買醬油,都是比較簡單的事情。

(2) 委任的內容,在性質上會比較複雜,需要多一些判斷,或者專業知識等等,像委任律師打官司、委任裝潢公司。

 四、制定意義之不同

 代理,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表見代理。委任,基本上以意定代理為原則,強制委任為例外。說明:

(1) 代理,如果是人主動授與代理權,這叫意定代理制度,可以看民103104

 如果是法律為特殊事情而創設,例如法定代理人(1003),這是法律規定,稱法定代理。

 表見代理,也是屬於法律規定的代理型態,也是法定代理行為,看一下民169,有概念就好。

(2) 委任是契約行為,基於當事人自主原則,法律不會強制介入,只有特殊事項,例如民事訴訟法4661第三審應委任律師,這就是強制委任,屬例外情形囉!

 五、法律效果之不同 對外名義

 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103) 委任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契約自由) 說明:

 這邊用舉例比較清楚,美雅打電話給賣菜老王,說要買50元豆芽菜,請老王保留一些給美雅,會叫小新(8)去拿。小新去拿的時候,小新是以「美雅的代理人身分」去拿,所以老王會給。

 再來區分一下,小新(8)自己想吃豆腐(不是女生啦),跑去豆腐店,小新說「自己」想吃豆腐,不是以美雅代理人身分買豆腐,這時,因為小新自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行為是效力未定,所以老闆不會給。

再來一個例子,更可以加強。美雅要住院,醫院要美雅簽署住院同意書,這同意書要美雅本人簽名,可是美雅雙手骨折不能簽,用嘴巴或腳ㄚ子都簽不好,所以小新(8)幫媽媽簽名,正確簽名如下:

 住院人:野原美犽 代理人蠟筆小新

 這邊是不能只簽蠟筆小新,代理人必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其他,像老婆車子拿去修理,你到車廠牽車,你也是以「老婆名義」去拿車。所以代理,原則上是以「本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而委任呢,因為是契約行為,契約自由原則,所以啊,委任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外為委任行為囉!

 六、法律效果之不同 任意終止

 代理,不因一方終止而受影響。(104+549反面解釋)委任,可以一方終止。(549) 說明:因為代理是單獨行為,所以小新想終止,也不會影響美雅的授與代理權的行為,所以美雅授與代理權的行為依舊有效。

 七、法律效果之不同 關係消滅

 代理之消滅,依授與之法律關係來認定。(108)委任之消滅,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能力來認定。(550)說明:

 這兩條比較一下,你應該可以自己聯想囉!

 因為代理是單獨行為,不會因為小新死亡、破產而受到影響。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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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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