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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病人安全談雲端藥歷與個資保護的倫理
2018/07/13 11:05:05瀏覽8415|回應0|推薦0
格主不久前,在一次中部醫院督考-病人安全輔導訪查中,想到要瞭解醫師在看診時,為了讀取雲端藥歷,對保護病人健康個資(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的執行狀況,於是請教受訪醫院的一位陪評藥師,關於門診量並請他拿幾張病人已簽好的同意書,以順便看看同意書的內容。

結果這位藥師回答我說:早期(?)都有做,後來曾去電健保局,被告知如要下載才要簽,否則只要查看或讀取資料檔案是可以不用!

格主當場告訴他,這樣的知情告知程序程太鬆散草率了:不能接受~當時也沒準備馬上照會健保局,因為每家醫院做法不盡相同,暫時給予尊重,但對倫理,必需提出肺腑之言。微笑

過了幾天,格主進一步瞭解「個資法」以後,決定找人向健保局求證是否真有此事~指省略簽署同意書。。。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只要醫療機構、醫師及病人三方同時插卡就能一網打盡~等於所有紀錄「全都露」!

所以在電腦前面,只有想看或不想看而已,
健保局小姐也表示:大醫院通常對知情告知可能做得比較好,小醫院或診所可能就沒有一一配合政令,事先取得必要的同意書,即同意就診醫院取得用藥紀錄資訊,雖然健保署有強調,醫療院所在病人到院看診前,如想預先批次下載及就醫紀錄,則必需取得書面同意。尷尬

很多人都知道,在三方插卡後,現在可讀取的雲端資料,已包括跨院及跨地區的出院病歷摘要、所有檢驗檢查報告及影像,所以站在重視隱私權的立場,院方應全面鼓勵病人要簽署同意或不同意,而不是告訴訪查委員說,我們只會讀取,不會下載也不會列印,所以委員沒辦法看到想看的資料。尖叫

如果大家都來這一招,漸漸省略「知情告知」的步驟,將會變成常態或理所當然,但這根本不
醫師該有的行為。

其實未經患者同意,悄悄地看他(她)人的病歷,可能在醫界仍不是太罕見~但時代已經不同了,凡我醫療人不宜明知故犯。
約一年前左右,健保署曾稱"開放雲端藥歷是公益行為",好處多多,而且藥歷資訊比較單純,不能視同病歷,應該可以被排除在「個資法」外。。。但有民間團體很不以為然。

其實業界人士深知,針對多重用藥的住院病人,要求藥師只有在畫面上作業而不下載,是很難做好用藥整合(Med Rec)的。尷尬

因此當病人來到門診(初診)時,乾脆為了往後的診療需要,請他簽好一張同意書,讓醫師或藥師能透過雲端瞭解他過去的醫療歷程並不是很難懂的事,有何必要排斥或掙扎呢?

既然病人安全文化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尊重(Respect),這包括在醫院裡大家(內外部顧客)都能互相尊重「知」與「被告知」的權利~尊重對方,或受對方尊重,不是一件美好的事嗎? 

早期一般人追究的問題是,有或沒有給病人(代理人)知情告知,但現在是講究告知內容是什麼的時代,在醫療上我們不能把一張可以看透別人隱私的藥歷查詢同意書(之前簽的),拿來當作擋箭牌,順便光明正大地去看其他的個人健康資料。


當然這與一些醫院的ICU病人,要接受各種不同的侵入性診療行為時,同樣只用一張任人宰割的同意書(Blanket consent),是不太一樣。

但現況是,有的醫院確實還繼續沿用之前簽署同意查詢「藥歷」ONLY的同意書,其效期在網站查到的有6個月、2年、7年不等,但院方卻以為比照常規插卡,隨時查閱病歷也算是合法的動作(裝傻懷疑)。


結論是,醫病資訊不對等可以影響病安問題,所以溝通非常重要~即便醫界有諸多理由,為了保護自己而想查閱病人的病史,如特殊傳染疾病或某種「隱疾」,但您總是要告訴人家並取得同意啊!先進國家對處理個資保護的態度,遠遠超越台灣是事實,從醫師花在知情告知的時間及文件內容,可知他們重視「個資法」的程度。

無論如何,請大家注意看看同意書裡寫的內容是什麼?直到今年初之前簽署的同意書,大概都只有針對雲端藥歷查詢或下載,但健保署資料庫擴大開放病歷內容,也可供查詢及下載之後,理應另簽一張可以讀取就醫資料的同意書給就診醫院,這樣的醫病關係才是真正有尊重倫理的安全文化,不是嗎?微笑

站在以病人為中心的立場,病安訪查委員更應堅持下去這樣的邏輯~相信醫界對「個資法」的爭議,在健康知能不斷提升的今天,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會發生糾紛,所以建議醫院要用對同意書,而且該補簽(重簽)的應該設法補簽,之前只針對藥歷的同意授權,不應當作無條件自動展延至7年效期,而且擅自假設每一位病人都會同意自己的「就醫紀錄」也可一併提供院方使用,那就錯了。

約定內容與實際不符時,責任該誰扛?同意或不同意,原則上應該再給病人一些時間考慮,當然,緊急狀況可以是例外,但非一昧地趕鴨子上架。不同意的病人當然可以隨時撤回授權,或至健保署的業務單位設定密碼,以保護自己的隱私不會輕易曝光,以上建議所有利害關係者都要慎重,以免依法站不住腳。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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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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