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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蒨英公開說謊 報應何在?
2015/02/21 10:03:03瀏覽1508|回應2|推薦6

劉蒨英曾經在103年5月5日5時27分許,公開發表「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截至同年7月27日止,累積瀏覽人次為4,139人次、58個網友帳號推薦。

在上開文章中,劉蒨英自己製作了「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刑事告訴狀」,而且在內容裡提及「被告(按:指稱林青弘)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罪事實明確,為避免造成本人(按:指稱劉蒨英)更大的名譽損毀,請求 鈞院(按:指稱臺北地檢署)詳察偵辦,還本人(按:指稱劉蒨英)清白。」等語,看起來已經把林青弘入罪了,而且聲稱罪證確鑿,但是劉蒨英未於103年5月5日向北檢提告,也沒有到她家附近的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報案提告。劉蒨英寫了一大篇文章來指控林青弘妨害名譽、違反著作權法,但是沒有報案,也沒有提告,連把訴狀掛號寄出都沒有,文章說要提告但未提告,這不是公開說謊,什麼才是公開說謊?

再者,劉蒨英於103年5月16日向北檢遞狀提告,提告範圍遠大於103年5月5日刑事告訴狀所記載的文章與數目,該案件已經不起訴確定(參照公告不起訴處分書 妨害名譽如何不構成),劉蒨英指控林青弘「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罪事實明確」,豈不成為公開誹謗,故意羞辱人的惡意言論?即便事後諸葛之論,不成邏輯與論理,但是公開訴狀內容,言明要提告,怎會食言而拖延?如果林青弘的一篇文章(參照劉蒨英涉嫌公然說謊 網友要小心),存有妨害名譽之心、故意散布不實言論,劉蒨英愛護自己名譽之甚,怎會不在103年5月5日提告,而且當日還在部落格跟網友多次留言回覆?維護名譽重要,還是上網重要?有時間上網,沒時間去提告,這不是故意「假提告,真誹謗」,什麼才是惡意誹謗?

其次,上開文章中,劉蒨英指稱林青弘於39個特定日期及文章中,「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當中提及100年5月14日「馬眼、英戶」(文章標題應為「 「馬眼看天下」,「英戶出總統」?」),這篇文章如果真有看過,即可知曉並無「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等不實之事。而且林青弘曾經將此篇文章投書予總統府,總統府也有回函如下圖所示,來函提及「謝謝來信,感謝您對總統競選部落格命名的關心與指教,我們一定會抱持謙卑與感恩的心,再次進行深入的討論。希望您能繼續不吝賜教,共同為台灣的美好未來努力打拚。」等語,如果真有「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之事,總統府函覆謝意,豈不怪哉?是可足證劉蒨英公開誹謗、惡意污衊林青弘,其心實在未具善意,公開說謊造謠,又再次現形了!

劉蒨英這個人的人品,留待網友公論,許多私下傳播散布的言論,真實性如何?法律責任又如何?尚待北檢偵查之結果。她是不是女騙子,有沒有假借政治募款來圖利自己或他人?希望北檢還給大家一個真相。單就我個人的經驗與所知,劉蒨英公開說謊至少已有兩次,一是說要提告卻延遲提告,二是指責別人「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等不實之事,連基本查證都闕如,文章標題不忠實照引,文章內容也不看,僅憑自己臆測想像就可以散布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之事,這種人還把反貪腐當成自己的專利權,以為他人與其政治立場不同就是支持貪腐,其邏輯與論理,實在是天下奇觀!

國民黨去年九合一大敗,箇中原因即可回溯類似銀正雄、劉蒨英的網路言論與文章內容。有他們的言論與文章,台灣明年出個女總統,也是無可驚奇與訝異的必然。

104年5月21日補充傳票1紙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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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21031678

 回應文章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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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 20:43

被告劉蒨英在北檢103年偵續字第742號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後,

已由臺灣高檢署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756號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10 12:11 回覆:

劉蒨英已經承認在104年3月19日左右收受北檢104偵續一字第37號案的刑事傳票,

之前已經被撤銷的不起訴處分例如北檢103年偵字第18452、18453、19132號、

103年偵續字第742號皆已撤銷。

至於台灣高檢署103年度上聲議字第8223號處分書末頁,

業已提及台中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5631號偵辦誣告罪嫌。

劉蒨英沒說的事實很多,

不知道是誰向桃檢遞狀告發我恐嚇,然後檢察官簽結此案?

怎會這樣告人呢?

北檢已經傳過劉女士,會不會提起公訴,應該很快就會知道。

每次答辯說詞都不一樣,不知道北檢檢察官要如何認定?

建議劉女士不要在臉書、部落格隨便發言,倘若涉及妨害名譽,

我一定會告到底。

所有提告都與政治意識無關,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無需牽拖給藍綠對立與政治仇恨。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5-20 08:49 回覆:

針對劉蒨英公開發表「網路霸凌後,接下來就是官司霸凌了」(http://blog.udn.com/ying6100/22954745)之文章,

本人在此說明如次:

一、劉蒨英所涉及妨害名譽之嫌疑,業已具狀提告,並向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檢舉。

二、所有對於劉蒨英之告訴、告發,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至於檢察官如何行使偵查職權,

     非本人所能加以強制與拘束。

三、所有提告無關政治立場、藍綠對立或政治仇恨,亦非陷害提告,皆有具體證據與理由加以佐證。

四、劉蒨英片面自稱之說法,業已隱匿相關事實,並未向網友公開所有全部事實真相。

五、面對官司應該坦然誠實,不應該卸責推託,業已撤銷之不起訴處分,應該向網友坦白承認。

反貪腐不是劉蒨英的專利與特權,並非與劉蒨英政治立場不同者,即為反反貪腐者。

被劉蒨英認定為貪腐之人,亦未必就是真正貪腐之人,除非司法判決認定,不應該隨意指稱他人貪腐,

更不應該隨便指稱他人係在反反貪腐,甚至惡言辱罵他人為「貪腐政客的走狗」。

謾罵並不是具體事實之指摘,指稱他人為小人、無恥,這是辱罵,不是具體事實。

對人、對事應該有所明確區別。

即便我死亡,所有刑事案件依舊依法進行,檢察官是否要提起公訴,非受我控制,

我如果能以官司霸凌劉蒨英,早就利用權力把劉蒨英送進牢裡接受刑事懲儆,

可惜我沒有這種權力,自然不可能利用官司霸凌劉蒨英。

不誠懇面對官司訴訟,利用官司霸凌等政治語言來轉移焦點,

恐怕這不是反貪腐,也不是堅持公義是非。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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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總統
2015/02/22 15:24

拜託, 阿彌陀佛, 台灣明年若有蔡十八當女總統, 台灣人民自求多福吧, 活該了.

露西佛爾在 2014/5/5 那篇網文, 小肉球看過, 她實際在 2014/5/16 才真的提告, 羅伯特亞當斯兄指控這11天的時間差是說謊, 依小肉球看 -- 指控不成立.  因為對方可以說她修改訴狀, 5/5 那天確有意提告, 後來覺得訴狀不完整, 到 5/16 才感覺完整.

至於她指控您羞辱國家元首, 小肉球閱您諸文並無此種感覺.

至於您說她有假借募款圖利之虞, 小肉球只覺得網民混網路最好別牽扯金錢, 沾惹金錢很無聊.

至於銀老和露西佛爾的政治立場, 小肉球已不看他們的網文, 覺得太走偏鋒, 已非台灣主流民意.

羅伯特亞當斯回udn吧, 希望官司結束, 咱們能再度閱讀您的文章.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2-23 09:40 回覆:

我就是因為劉蒨英,才退出UDN。

另外,劉蒨英在那篇文章已經寫明"被告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罪事實明確",

而且哪有可能預測我會陸續PO文,拖延至5月16日才提告?

她家離瑞安街派出所不到400公尺,離成功郵局也是不到400公尺,就算沒空到北檢遞狀,

怎會不到派出所報案提告?怎會不到郵局寄出書狀?

書狀若未完備,就發表文章指控我犯罪,這不是惡意誹謗、妨害名譽嗎?

肉球姊的好意,非常感謝!

有這種人不分是非黑白,發表文章亂造謠,

未經查證就指控我以性器官諧音侮辱他人與元首,

還說我性騷擾他人與元首,此不可忍也!

連鎮公所的公文打錯字,她都可以怪到我頭上,說是性騷擾與性器官侮辱他人,

這種女人啊,就請天老爺給個報應,還我公道。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2-23 09:48 回覆:

劉蒨英如果覺得她所言有本、有理,

就請她把103年5月5日那篇文章上架,

讓大家再次仔細看看她寫了什麼。

有無改寫,我有網頁記錄可供查證。

她敢嗎?這種女人啊,

嗆別人很大聲、很囂張,根本不會檢討自己的行為。

黃世銘被判決有罪確定,

她還可以寫出

揭穿關說司法的黃世銘總長,

卻在綠營養的網軍顛倒黑白、愚蠢年輕人助紂為虐下,

被司法判刑洩密等有罪一年三個月,

國家的司法天秤已經重重摔下,

法院是藍綠貪官開的確認無誤。

(http://blog.udn.com/ying6100/19449745參照,2015/02/13 23:44張貼留言)等語,

可見她滿腦子只有政治顏色,無法判斷是非對錯了!

有這種人力挺馬總統,難怪國民黨去年1129會大敗!

我真該寫封投書給總統府,讓馬總統認識一下這位女人的厲害。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5-02-23 09:54 回覆:

肉球姊啊,

說要103年5月5日提告卻沒告,

拖延至103年5月16日提告,而且告訴範圍更大,

這只是證明劉蒨英具有「先誹謗,後提告」、「真誹謗,假提告」的惡意而已。

書狀若是不完備,可以先告再補,她告人的經驗這麼豐富,怎會不懂?

而且,告訴理由與證據不完備,就可以寫文章指控我犯罪,

這種道理您可以接受?可以認定她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

誰會在告人之前,就把告訴狀公開發表啊?

她的行為與歪理,]

根本就經不起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