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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1 10:03:03瀏覽1506|回應2|推薦6 | |
劉蒨英曾經在103年5月5日5時27分許,公開發表「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截至同年7月27日止,累積瀏覽人次為4,139人次、58個網友帳號推薦。 在上開文章中,劉蒨英自己製作了「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刑事告訴狀」,而且在內容裡提及「被告(按:指稱林青弘)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罪事實明確,為避免造成本人(按:指稱劉蒨英)更大的名譽損毀,請求 鈞院(按:指稱臺北地檢署)詳察偵辦,還本人(按:指稱劉蒨英)清白。」等語,看起來已經把林青弘入罪了,而且聲稱罪證確鑿,但是劉蒨英未於103年5月5日向北檢提告,也沒有到她家附近的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報案提告。劉蒨英寫了一大篇文章來指控林青弘妨害名譽、違反著作權法,但是沒有報案,也沒有提告,連把訴狀掛號寄出都沒有,文章說要提告但未提告,這不是公開說謊,什麼才是公開說謊? 再者,劉蒨英於103年5月16日向北檢遞狀提告,提告範圍遠大於103年5月5日刑事告訴狀所記載的文章與數目,該案件已經不起訴確定(參照公告不起訴處分書 妨害名譽如何不構成),劉蒨英指控林青弘「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罪事實明確」,豈不成為公開誹謗,故意羞辱人的惡意言論?即便事後諸葛之論,不成邏輯與論理,但是公開訴狀內容,言明要提告,怎會食言而拖延?如果林青弘的一篇文章(參照劉蒨英涉嫌公然說謊 網友要小心),存有妨害名譽之心、故意散布不實言論,劉蒨英愛護自己名譽之甚,怎會不在103年5月5日提告,而且當日還在部落格跟網友多次留言回覆?維護名譽重要,還是上網重要?有時間上網,沒時間去提告,這不是故意「假提告,真誹謗」,什麼才是惡意誹謗? 其次,上開文章中,劉蒨英指稱林青弘於39個特定日期及文章中,「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當中提及100年5月14日「馬眼、英戶」(文章標題應為「 「馬眼看天下」,「英戶出總統」?」),這篇文章如果真有看過,即可知曉並無「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等不實之事。而且林青弘曾經將此篇文章投書予總統府,總統府也有回函如下圖所示,來函提及「謝謝來信,感謝您對總統競選部落格命名的關心與指教,我們一定會抱持謙卑與感恩的心,再次進行深入的討論。希望您能繼續不吝賜教,共同為台灣的美好未來努力打拚。」等語,如果真有「發表對國家元首極其羞辱之言論,甚至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之事,總統府函覆謝意,豈不怪哉?是可足證劉蒨英公開誹謗、惡意污衊林青弘,其心實在未具善意,公開說謊造謠,又再次現形了! 劉蒨英這個人的人品,留待網友公論,許多私下傳播散布的言論,真實性如何?法律責任又如何?尚待北檢偵查之結果。她是不是女騙子,有沒有假借政治募款來圖利自己或他人?希望北檢還給大家一個真相。單就我個人的經驗與所知,劉蒨英公開說謊至少已有兩次,一是說要提告卻延遲提告,二是指責別人「以性器官之諧音或性騷擾文字來誹謗侮辱元首、藍營政客或看不順眼的人物」等不實之事,連基本查證都闕如,文章標題不忠實照引,文章內容也不看,僅憑自己臆測想像就可以散布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之事,這種人還把反貪腐當成自己的專利權,以為他人與其政治立場不同就是支持貪腐,其邏輯與論理,實在是天下奇觀! 國民黨去年九合一大敗,箇中原因即可回溯類似銀正雄、劉蒨英的網路言論與文章內容。有他們的言論與文章,台灣明年出個女總統,也是無可驚奇與訝異的必然。 104年5月21日補充傳票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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