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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22:40:11瀏覽2552|回應5|推薦7 | |
首先說明,這是身為「被告」的公開聲明,依刑事訴訟法而有證據能力,至於檢察官採不採信,那是另一件事。我從網路上看到劉蒨英女士公開發表《提告林青弘涉嫌公然侮辱、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之文章內容,針對這篇文章,有些聲明需要公開陳述。 上開文章標題提及我涉嫌公然侮辱、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但是文章內的刑事告訴狀,卻是告我加重誹謗罪、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按:刑事告訴狀「事實與理由」之十五參照,劉女士應該是誤繕法條,應為第87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我的疑問之一,想請教劉女士,到底是告公然侮辱罪還是加重誹謗罪,亦或兩者皆有?文章標題顯與內容不相符合,這是疑點之一。 其次,有關劉女士自認「有一定知名度」,以及認為我的部落格具有知名度,我只能依據法院判決告訴劉女士,我不是公眾人物,不是政治人物,也沒有社會知名度。至於劉女士要自認自己或部落格皆有一定知名度,那是她的權利,我無意見。 再者,在此要鄭重告訴各位網友,我不會因為按了推薦或讚,就意氣用事提告這些人。單純的按讚或按推薦,我都尊重。劉女士的文章瀏覽人次愈多、推薦與按讚愈多,我反而更加快樂喜悅。畢竟這是有利於我的情況,我反而感謝這些沉默多數者。 書狀只要不公開散布、流傳,告訴人要如何指摘被告,甚至辱罵被告,檢察官或法官看了,都不會涉及妨害名譽之犯罪要件。但如果告訴狀是經告訴人自己公開散布,這位告訴人就要謹慎小心,因為書狀內容稍有不慎,很有可能觸及妨害名譽的違法可能。我看了劉女士的刑事告訴狀內容,她對我的情緒用語和人身攻擊之遣詞,例如「孤陋寡聞、不求甚解」、「嚴以苛人,卻把自己當法官看待」、「公開羞辱元首及其他知名人物,挑釁藍營支持者的情緒」等語,我不能苟同,希望網友能將其列舉文章仔細看過,再作評論。其中有一篇文章是寫到社區申請補助款的公文誤繕文字「陰莖嘿短絀」,明顯不是辱罵元首或藍營知名人物,而且「娘都被XXX幹了」,這是政治異言堂某位格主在文章標題當中的用語,也不是我用來辱罵國家元首或政治人物。劉女士若堅持認定我故意羞辱馬總統,她應該寫信投書給總統府,去探聽一下總統府的官方意見,看看我歷次的投書內容,是不是故意羞辱,專以侮辱國家元首為行為主旨。 至於劉女士想告我,那是她的權利,只要不違法,我無意見。上開文章中的指控或告訴事項,鑒於保護被告權利,我不在此多作說明,畢竟我的陳述具有證據能力,案件若已提告,北檢檢察官會依法偵辦,我也期待有機會向檢察官說明清楚。 最後建議劉女士,如果要撰寫告訴狀,以下是我提供的實際案例,劉女士可以參考。告訴狀或其他書狀若要公開散布,還是要注意遣詞用字,避免落入妨害名譽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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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