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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神學五部曲之三]雙城記-所多瑪及蛾摩拉到底犯了什麼罪?(第四版)
2019/02/04 01:28:04瀏覽2283|回應0|推薦4
(這是一篇我寫成於20020507的文章(第四版),基本上我的看法沒什麼改變,我在現在發表時只是加了一些粗體及底線。這一次我之所以把本文公開發表出來是因為我於今天(20190203週日)在台北新生命小組教會聽范大陵長老講道說所多瑪及蛾摩拉之所以被毀滅是因為他們犯了同性戀的罪,實在不能苟同他的見解,所以貼出本文以資澄清。)

雙城記-所多瑪及蛾摩拉到底犯了什麼罪?(第四版,20020507)

一、前言

創世記第十九章所多瑪被毀滅的故事常被許多教會引用來說明神不喜愛同性戀,並且主張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之「罪行」而被毀滅,那麼我們今天就來從創世記本身及相關之經節來看看,所多瑪到底是因為什麼罪而被毀滅的。

創世記是這樣說的:「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上拜,2說:『我主啊,請你們到僕人家裡洗洗腳,住一夜,清早起來再走』他們說:『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3羅得切切地請他們,他們這才進去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筵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4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5呼叫羅得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6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7說:『眾弟兄們,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8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做些什麼。』9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10只是那二人伸出手來,將羅得拉進屋去,把門關上,11並且使門外的人,無論老少,眼都昏迷;他們摸來摸去,總尋不到房門。」接下去天使就告訴羅得說他們要毀滅所多瑪城,催逼羅得夫妻跟他們兩位女兒離去,當羅得他們一離開所多瑪城,天使就毀滅了這城。

關於所多瑪到底是犯了什麼罪而被毀滅,說實話只看創世記第十九章並不是很足夠的,因為上帝早在創世記第十八章20節以下就說所多瑪的罪惡甚重,後來只是派天使再去考察是否真得充滿罪惡而已,因此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故事並不一定能代表所多瑪平常的罪惡,而可能只是臨門一腳的罪惡而已,但由這裡出發應該還是很意義的,因為傳統上是將本章解讀為所多瑪人想對化身為男性客旅的天使為同性行行為,並進一步認為所多瑪人是因此一「同性戀」罪行而被除滅。所以讓我們回到經文中來看看來看一看所多瑪居民到底要對這兩位化裝成行旅的天使作些什麼事,以及這種事情應該怎麼來解讀。

二、集體性侵害或暴力審問陌生人?

從前引經文來看,第五節的「任我們所為」應該是很重要的線索。「任我們所為」由中文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與性有關的意思,所以我們先來看看英文版的聖經能否提供我們多一點的看見。新修正標準版的英文聖經(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將這句話翻成”so that we may know him”,那這裡的”know”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這有兩派見解,一派是認為「認識」(”know”)的希伯來文是yadha,並不一定代表與性有關,可能只是單純想了解這兩位天使來所多瑪到底是要幹什麼、是不是外邦人的間諜而已,著有「同性愛及西方基督教傳統」的Bailey就提醒我們,希伯來文yadha 在聖經中出現九百四十三次,帶有性意義的只有十次,因此這裡所多瑪城的居民不一定是想與兩位天使發生性關係(周華山,同志神學,第30-31頁)。另一種看法則是認為猶太人對性的表達是非常莊重有禮甚至隱晦的,例如創世記九章20至27節所記載的事件,挪亞的兒子含「看見他父親的赤身」可能是強姦的隱晦描述,因為那是「令人憎惡的行為,連作者都不願意描寫出來」,因此關於所多瑪的基本資料,至少有部分是論及與性有關的罪的,即使用詞委婉還是應該考慮在內(「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第134頁)。

這兩種觀點中目前是以第二種觀點為通說,即使是所謂的「修正主義者」(按,即「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乙書中對主張同性戀不是罪的神學家之稱呼)也有相當多人採用這種觀點(例如同志神學,第29頁;暗夜中的燈塔,第129頁),亦即從上下文的文脈看起來所多瑪人想對兩位天使所作的事確實與性有關,而新國際版英文聖經(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則將其翻為”so that we can have sex with him”正反應了這種觀點之盛行。

本文以為,第二種觀點雖然不無可能,不過也不能完全排除第一種觀點之可能。事實上創世記第十九章第四、五節說「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5呼叫羅得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發現三件事實特別值得注意,第一是城裡的人來的速度很快,在兩位天使剛吃完無酵餅還沒躺下來睡之前眾人就趕到了;第二點是,來的人非常多,是「各處的人」;第三點是來的人年齡分布也很廣,是「連老帶少」一起來。由這三點線索來看,其實這段故事的主要脈絡的確很有可能與性無關的。

首先由第一點來看,所多瑪人為了與兩位陌生人發生性關係於晚上快馬加鞭地趕來羅得家值得嗎?就算所多瑪人的性慾特別旺盛與常人不同,難道他們沒有其他比較方便的對象可以發生性關係而非得在深夜跑出來打野食嗎?再由第二點「各處的人」來看,我們知道來羅得家的非常多,如果說所多瑪城同時有這麼多人因性慾不得滿足而必須同時在深夜裡強姦(我國新修正的刑法稱為「強制性交」)別人,也實在超過我們的想像。如果同時有十幾個人強姦別人就已經很難想像了,如果說合城的男人(至少是合城大部分的男人)一起為了強姦兩個陌生人而聚集,實在很難想像。最後我們看到來的人年齡分布也很廣,是「連老帶少」一起來,那請問老到多老、少到多少呢?我們可以合理的想像有很多五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家以及十多歲以下的年輕人一起聚集,而從比較正常的狀況來看,老年人血氣已衰,對性的慾望及能力應該已經淡薄很多,如果要他們三更半夜裡為了強姦別人或是看別人群姦而跑個大老遠集結到羅得家裡去湊熱鬧,從情理上來看其實講的並不很通的。可是如果換個角度,是因為城裡的衛哨發現有可能是間諜的陌生人出現,因此才邀集了全城的男人來審問,並且特別請出德高望重的老人家來主審,我想情理上應該比較可能。

還有另一個經文中可能的線索,可以用來說明所多瑪人為什麼會對兩位外來的天使(客旅)那麼有敵意,一發現有陌生人出現就立刻發動全城的男子跑來羅得家來審問他們。創世記十四章曾記載五王和四王之戰,其中所多瑪王是在五王這邊的陣營,被其他四王的聯盟所打敗,羅得因此被擄,後來靠著亞伯拉罕親自率家丁三百一十八人將他們救出,這場戰役的失敗和教訓,是否可能讓日後所多瑪全城的人對外人或陌生人的來到都更具警戒心和敵意,懷疑是對方(四王陣營)派來刺探軍情的探子或奸細?如果這樣子來理解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故事的話,我想,創世記第十九章所講的事情應該比較可能是以暴力來審問有間諜嫌疑的陌生人。

當然我理解,很多人是認為由羅得願意把女兒獻出來給所多瑪居民的後文來看,這裡應該是帶有性的意味的。本文也認為,雖然這個故事應該是以對間諜的審問為主要脈絡,但還是有可能容納性行為作為次要脈絡的可能。所以如果我們認為這個故事裡也有性的意味,那應該是在那裡呢?本文認為應該是在所多瑪人審問那兩位天使化身的行旅的手段。也就是說,這段故事固然是告訴我們所多瑪是為了審問這兩位天使化身的行旅所聚集,但他們可能會使用「群姦」這兩位陌生人作為逼供的手段。事實上在古代(舊約)地中海地區民族對戰敗(男)敵軍的最大污辱就是把他們當做女子般雞姦,戰勝者滿足的不是同性情慾,他們也不以同志自居,他們是異性愛者(同志神學,第38頁)。因此所多瑪人如果用強姦男人(或以強姦作恐嚇)作為一種審訊的手段,應該是可以想像的。如果這樣理解這個故事的話,我們就可以了解這群所多瑪人為什麼要深夜聚集到羅得家門口,而羅得又為什麼為了避免所多瑪人對這兩位陌生人作出「惡事」而願意獻出兩位處女女兒。雖然經文沒有明白的說出所多瑪人要對這了位天使所作的惡事是什麼,可是我們應該可以合理的想像是用群姦來逼供。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創世記第十九章所描述的事應該是以暴力來審問有間諜嫌疑的陌生人,而所用的手段可能是群姦(或以群姦作恐嚇)。那這裡所多瑪人所犯的罪是什麼呢?應該就是暴力或者群體強姦的行為。看到這理可能會有傳統派人士很高興的說,那所多瑪的罪還是包括同性戀嘛,因為他們是一群男人對另兩位化身為男人的天使的性行為嘛!不過本文認為,這裡所涉及的性是帶有暴力意味而非兩情相悅的行為應該是可以確定,這種出自暴力的性行為與同性戀中兩情相悅的同性性行為本質上完全不同,而且這個故事中比同性性行為更重要的定性因素應該是暴力的強姦行為,事實上強姦本身就已經充分能構成一種嚴重的罪惡。如果我們一定要把這個故事解釋成同性性行為是罪的話,那士師記第十九章利未人的妾被匪徒強姦因而導致基比亞城被毀的故事,我們是否也要理解成基比亞城是因為異性性行為的罪而被毀滅呢?顯然是不會的嘛!所以本文認為如果所多瑪的罪如果與性有關的話,從這裡的經文來看應該是強暴的性行為,而且是集體性的性侵害,並不能擴張解釋成一般的同性性行為也是罪。

三、不款待陌生人之理論及其修正

修正主義者提醒我們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羅得不但熱情無比的招待這兩位陌生人,甚至願意為他們的安全而獻出兩位女兒呢?這種對陌生人的款待對於自我中心的現代人來說是難以了解的,可是在幾千年的中東地區這卻是非常重要的習俗甚至可以說是社會的誡命,其理由可能是因為古時候旅館酒店絕不普及,無論經商、遷居或過境的人乃至一切的旅客在漫長而艱辛的旅途上,均只能留宿家裡,所憑藉的也就是對陌生人的款待。因此,甚至當敵人在你家留宿的時候你也不能對敵人作出不利的行為。舊約聖經中曾屢次說明「款待陌生人」的觀念,例如申命記第二十三章講到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理由就包括「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申命記23章3、4節),而約書亞率領以色列人攻打耶利哥城的故事正好說明「款待陌生人」在舊約時期對猶太人的重要性。約書亞記第六章記載耶和華上帝對約書亞說「我已經把耶利哥和耶利哥的王,並大能的勇士們,都交在你的手裡了」,結果以色列人也把城中所有的男女老少跟牛羊和驢也都殺了(21節),但約書亞卻吩咐不能殺妓女喇合與她家中的人。我們知道喇合不但是個女子,還是個妓女,為何在一個女性地位低落的男性社會中約書亞還會保全一名妓女呢?理由就在「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17節),這在同章25節、雅各書二章25節中不斷被提及。另外一個例子則是創世記第十八章一到五節中亞伯拉罕對上帝以及兩位天使之熱情接待(很多人認為這時候亞伯拉罕還沒認出他們真實的身份)。看到這裡我們應該可以稍微理解羅得為什麼會這麼熱情的款待這兩位天使。

如果從這個觀點出發,我們可以發現所多瑪居民對這兩位天使(行旅)的態度與羅得態度正是完全相反,所多瑪的居民非但不款待這兩位陌生人,甚至還向他們作出暴力審訊(或者如很多人所認為的,群體強制性侵害) 的行為,因此所多瑪居民的罪惡也很可能包括不款待陌生人。關於所多瑪的罪乃關乎不款待陌生人這點,在新約中也有類似的記載。耶穌在馬太福音中就說,凡不接待門徒、不聽他們話的人,門徒離開時就要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並且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馬太10章14、15節)在這裡耶穌雖然沒有明白的說所多瑪到底是犯了什麼罪,可是由這裡的文脈來看,的確有可能與不款待陌生人有關。

以上基本上是修正主義者間所盛行的觀點,本文以為的確頗值得參考,不過可能還必須作出部分之修正或補充。第一,所多瑪居民這裡所作的事情已不只是單純的不款待陌生人(消極的不作為),而是進一步積極的以暴力侵害陌生人(創世記十九章5節、9節),因此所多瑪居民這裡所作的惡事不能僅由不款待陌生人來觀察,還必須同時注意其暴力侵害的行為,也就是前一章所論述的部分(這一點其實修正主義者也有注意到,只是不一定有特別強調)。我們可以比較耶和華上帝為什麼不讓亞捫人及摩押人入耶和華的會,其理由除了因為他們沒有拿水跟食物在路上給以色列人(即不款待陌生人)外,也因為他們更積極的請巴蘭來咒詛以色列人(申命記23章4節)。簡言之,本文認為不款待陌生人的確可能是所多瑪居民的罪惡之一,但從這十一節經文中可以看出更重要的罪惡應該還是前一章所說的對陌生人的暴力侵害行為。

第二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所多瑪人所沒款待(並且還暴力侵犯)的對象並不是普通的陌生人,而是上帝派來視察所多瑪人罪惡的天使。對於上帝所差派來的天使,所多瑪人本來應該畢恭畢敬的接待並且聽從他們的話(可參照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20-21節「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他是奉我名來的,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但所多瑪人對於化身行旅的兩位天使並沒有聽從,甚至連聽都沒有聽就要加害他們(創世記19章9節「害他們」),難怪會被除滅。我想,如果當時所多瑪人恭敬的接待兩位天使並且悔改的話,應可如同尼尼微城聽從先知約拿後悔改就蒙赦免(約拿書三章10節),但所多瑪人卻暴力加害兩位天使以致不能領受神原本為他們預備的赦免(請參照創世記18章20-21節;26-32節),實在令人婉惜。當然,可能會有人說神差派天使去所多瑪城只是想察看他的罪惡,並沒有像尼尼微城的故事中安排先知約拿去呼召他們悔改。這種看法當然也不無可能,不過我相信,神之所以不在所多瑪之罪惡聲聞於祂之時立刻毀滅所多瑪城,而且還派天使去察看,很可能已經為所多瑪人預備了赦免,否則神既是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又何必還要再派天使去考察祂已經很清楚所多瑪所犯的罪惡呢?因此本文認為,所多瑪人對兩位天使的態度某程度也代表了他們對救恩的拒絕。

四、驕傲及不公義

關於所多瑪所犯的罪還有一些其他的經文可以參考。以賽亞書第一章神說「10你們這所多瑪的官長啊,要聽耶和華的話!」「16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要止住作惡,17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以西結書十六章也說「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惡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49節)由這些經文我們可以看見,所多瑪的罪惡包括「不公義」、「沒有幫助孤兒寡婦」、「安逸」、「驕傲」以及「不扶助困苦和窮乏人」,可是並沒有明顯的經訓說明所多瑪的罪與性有關更遑論說該城之毀滅是由同性戀所導致。

五、猶大書第七節-追求其他的肉體

最後我們還要處理一段經文,就是猶大書第五至七節:「從前主救了他的百姓出埃及地,後來就把那些不信的滅絕了。這一切的事你們雖然都知道,我卻仍要提醒你們。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apelthousai opiso sarkos eteras),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傳統派人士常引用第七節認為所謂「逆性的情慾」就是指同性戀,因此所多瑪就是因為同性戀而被毀滅的。這裡的關鍵之一就在於「逆性的情慾」要怎麼理解。

修正主義者提醒我們說「隨從逆性的情慾」的希臘文原文apelthousai opiso sarkos eteras的意思是說「追求另一種肉體」,而如果該段經文的意思是在描寫同性戀的話,那他應該會說「追求同一種肉體」才對。那這裡他們所追求的另一種肉體到底是什麼呢?這要從第六節開始看。第六節說「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主用鎖鏈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中,等待大日的審判。」那這些天使是那種天使呢?當然不會是耶和華上帝派去毀滅所多瑪的天使。那他們所犯的罪是什麼呢?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創世記第六章「當人在世上多起來,又生兒育女的時候,2神的兒子們(按,許多人解釋為天使)看見人的女子美貌,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換言之,這些天使所犯的罪就是與人類女子聯姻並發生性關係,這不正是「追求另一種肉體」嗎?所以我們可以合理的推論,所多瑪所犯的罪如果從這兩節來看,可能是想與天使發生性關係,事實上所多瑪人想要強暴的兩位男子正是天使所化身的。(暗夜中的燈塔,第134-135頁)就此一見解,傳統派雖然沒有就修正主義者對創世記第六章前兩節的引用提出質疑,但卻批評說,修正主義者把(所多瑪的)罪限定於對非人類的慾望實在太刻意了,難到我們會認為猶大書作者的目的是要責備他那時代想作天使配偶的人嗎(「當代基督徒」乙書,第147頁)?

雖然修正主義的見解不一定完全正確,但修正主義者注意原文解經及上下文脈絡之解經法卻提供我們一個很好的起步。首先本文認為,「逆性的情慾」的希臘文原文可以翻成”other flesh”(也可以翻成alien/ strange flesh,詹姆士王欽定本聖經即翻成”strange flesh”即「奇怪的肉體」,參見Daniel A. Helminiak, What the Bible Really Says about Homosexuality,第98頁;「當代基督徒」乙書,第147頁),在理解上可以解釋成「不同的肉體」或「不同種的肉體」。如果我們把”other flesh”理解成「不同種的肉體」的話(或者翻成「奇怪的肉體」),那麼修正主義的見解就可以說得通,不過傳統派的批評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就是這種解釋似乎把經文作過份狹窄的解釋,因此本文認為一開始似乎不要馬上排除解成「不同的肉體」的可能,這樣我們解經的空間可能會寬一點,因為「不同的肉體」可以包括同性、不同性,甚至天使的肉體(假如我們認為天使有肉體的話,當然,一般是認為天使是服役的「靈」,詳後)。

如果從這樣的前提開始出發,我們接下來應該處理的另一個關鍵應該是第七節的「照他們」,因為第七節已經說了,所多瑪等城的人是「『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因此如果我們要正確的理解「不同的肉體」是怎麼樣的肉體,當然必須看看所多瑪人所「照」的他們是那些人,又追求那些肉體。從上下文來看,最可能的參考資料應該是猶大書第五、六節,因為猶大書前四節都沒具體的指涉對象。所以我們這邊有第五節的「出埃及的以色列人」以及第六節「不守本位的天使」這兩個可能性,以下分別說明。

第五節提到的是「出埃及的以色列人」,之所以被滅絕主要的罪惡是「不信」,這由猶大書第五節本身以及出埃及記中應該看得很清楚,可是這些「出埃及的以色列人」到底有沒有追求什麼樣的肉體呢?經文中似乎沒有明白的記載,出埃及記中只記載說當以色列人建造金牛犢作偶像之後,「次日清早,百姓起來獻燔祭及平安祭,就坐下吃喝,起來玩耍」(32章6節)。其中「起來玩耍」一詞,新國際版英文聖經(NIV)翻成indulge in revelry,英文帶有狂歡、縱飲的意思,應該也包括縱慾在內,此可以參考創世記二十六章8節中「戲玩」也帶有性的意味(于力工,聖經助讀本,聖書書房,第141頁)。不過這些以色列人所追求的到底是同性或異性的肉體呢?從經文中我們是看不太出來的,我們比較能想像的是,這些以色列人所犯之淫亂,雖然不能完全排除有同性間性行為的可能,但依一般的理解,猶太人並不是一個以同性性行為為常態的民族(利未記18章22節、二十章13節都對男性間的性行為予以嚴厲的批判),因此這些以色列人所犯的淫亂似乎不太可能是以同性性行為為主的淫亂(因為沒有經訓可稽,只好訴諸當時猶太人之文化背景),因此如果所多瑪人倣效(有意或無意)的是這些以色列人的話,那麼所多瑪人在性上所犯的罪應該不太可能是以同性間性行為為主的罪。

再來看第六節,第六節提到的是天使,從一般常理來說我們不大可能把天使與性連在一起,因為天使是服役的「靈」,似乎不太可能需要性行為。馬可福音十二章25節說「人從死裡復活,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天使一樣」(馬太22章30節亦同)似乎進一步肯定了天使沒有性行為的看法。可是我們必須考慮的一節經文是修正主義者所提醒我們的創世記第六章一至二節,如果這裡所謂的「神的兒子」就是指天使的話,那墮落的天使的確是有可能與人類發生性行為的。也就是說猶大書第七節多瑪人所追求的肉體的確可能是天使的。關於創世記第六章一至二節的解釋向來有兩種不同看法,第一種是如同修正主義(以及許多傳統派)的看法,的確是天使與人類發生性行為(例如于力工,聖經助讀本,聖書書房,第22頁)。另一種看法則是認為,神的兒子們不是指天使或任何屬靈的活物(being),而是順著創世紀三、四、五三章的脈絡, 指亞當的後裔中非該隱的後裔或塞特的後裔。由於創世記前幾章解經的難度極高,這部分作者目前尚無定見,只能說,從「神的兒子」與「人的女子」這種對比性來看(創世記第六章2節),似乎不能馬上排除「神的兒子」是天使的可能性。

如果由以上對猶大書第五、六兩節的討論來看第七節所多瑪人所追求的肉體,我們可以發現可能同時包括同性、異性以及天使的肉體,而且其中應該是以異性為主的。如果這樣來看的話,那麼猶大書第七節中所述所多瑪人所犯的罪重點應該就是在「一味行淫」「追求肉體」,至於所追求的肉體是同性或異性乃至於天使都不是關鍵,如果配合猶大書第四節「有些人...將我們神的恩變成『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不認獨一的主宰、我們主耶穌基督」以及第16節「這些人...隨從自己的情慾而行」來看,則猶大書第七節所強調所多瑪的罪惡應該就是「放縱情慾」「一味行淫」,因為這種作法相當於把情慾當成偶像,也是不敬神所延申的行為(猶大書第4節、15-16節參照),至於行淫的對象是同性、異性乃至天使則非所問,一律被譴責。如果這樣來解釋猶大書第七節,本文以為應該更符合經文的上下文且更具有普遍適用性。



六、結語

最後來整理一下本文的結論。首先本文認為創世記第十九章並不能窮盡所多瑪人的罪惡,也不一定是導致所多瑪人被毀滅的罪惡。所多瑪人之前聲聞於耶和華上帝的罪惡參考其他的經文應該是包括「不公義」、「沒有幫助孤兒寡婦」、「安逸」、「驕傲」、「不扶助困苦和窮乏人」以及「放縱情慾」(不限於同性間),如果一言以蔽之這些罪惡都是由不信/敬神所延伸出來的,因此如果所多瑪人在天使來考察的時候悔改,很可能神就會赦免他們的罪如同赦免尼尼微城的居民。很可惜的是所多瑪人沒有悔改,甚至還用(性)暴力來迫害天使,再度的拒絕了神的救恩,因此本文認為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故事某程度上應可視為所多瑪因自己的輕率與暴力而失去最後救恩機會的故事。當然本文並不否認創世記十九章的故事也說明了所多瑪人所犯的部分罪惡,只是如果要把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故事視為所多瑪人所常見的罪惡,甚至是導致其滅亡之主要罪惡的話,可能還需要更多的經文來作佐證。至於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故事乃(性)暴力審訊行為,當然與兩情相悅的同性愛/同性性行為八竿子打不著關係,詳如本文第二章所述,茲不贅。

後記:本文之成必須特別感謝一些弟兄姐妹的啟發及提醒,本文原本是以介紹修正主義者之學說為主,但最後則對修正主義之學說再作相當程度之修正,這是必須特別感謝這些弟兄姐妹的(因其中有人婉拒題名,故本文就都不題名感謝了)。當然,如果本文有任何的錯漏自應由作者自行負責。最後願神的名因我們對聖經的查考而更得榮耀,也願神的靈與每位閱讀這篇文章的姐妹弟兄同在,阿門!

Barnabas+_+

20190204(一)1:27 A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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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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