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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45):憲改與智慧財產權
2014/03/27 14:13:01瀏覽23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工商時報十九版)

最近中美貿易諮商,政府十分擔心因智慧財產權問題而被美方列入三一優先觀察名單內。事實上,這幾個月內,歌手、唱片公司曾為唱片盜版走上街頭;演藝人員、電影業者也為第四台問題而自力救濟;美方指控台灣沒有解決MTV的公開上映及電腦軟體侵害的問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迄今還沒有通過…… 

一年多前,我寫過一篇「反對運動者的著作權觀念」的文章,批評每次反對運動者的演說場所,販賣的總是未付版稅的翻版錄音帶及錄影帶,民主電視台不應播放他人有版權的影片。我說:「這幾年來,由於民眾對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的熱切期待,因而使反對運動者得前所未有的聲望和力量,有許多不當的利益就寄生在這股聲望和力量裏面,不斷腐蝕、抵消它的成長。」一位著名的反對運動人士說,他看這篇文章的感想是:智慧財產權也是一種「基本人權」。 

智慧財產權也是一種如同生存權、工作權、自由權、平等權般的基本人權,為什麼很少人提及?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規定: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第二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與國際秩序。因此,一個盜版充斥的社會,實際上是一個違反基本人權的社會。 

這次的憲改,我們看到的主要爭論是:採內閣制或總統制?總統「委任直選」或「公民直選」?當然也有人談到「環境權」、「社會權」「工作權」,但從來沒有人提及憲法上也應該有「智慧財產權條款」。事實上世界各國有不少國家的憲法是有「智慧財產權條款」的,例如美國、德國、瑞士、澳大利亞、利比亞……等。在一個智慧財產權不怎麼受尊重的國度,憲法中有智慧財產權條款,格外顯得有意義。因為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政府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比例,曾使台灣四十年來教育普及、人才充沛。

當我每次讀到美國著作權法的權威著作Nimmer on Copyright,作者用一百頁的篇幅在分析美國憲法的智慧財產權條款時,都不禁悠然神往。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81~182,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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