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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47):迎接翻譯權時代的來臨
2014/03/21 21:12:03瀏覽23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今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這份草案將在十二月底前送立法院審議。由於美方緊迫盯人,預料草案可能會透過黨政協調在立法院積案如山的法案中插隊,而在明年下半年或後年上半年的會期中通過。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變動幅度相當大,其中最令文化界矚目的是開放外國人的翻譯權。這次修正開放外國人翻譯權的幅度有多大?未來我國學術界、文化界對此一問題如何因應?値得在此一談。

著作權人擁有翻譯權是世界各文明國家著作權法的立法通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條款第八條明文規定:「受本公約保護之文學及藝術著作的著作人,享有在其著作權利存續期間內,翻譯該著作或授權翻譯該著作之排他權利。」世界著作權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條款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權利,包括受本公約保護著作之翻譯的製作與發行,及該翻譯著作的授權翻譯與授權發行。」伯恩公約與世界著作權公約都差不多有八十個締約國,可見開放外國人的翻譯權是世界潮流。

依這次行政院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以下稱「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這裏所稱「改作」,依草案第三條第十一款定義,包含「翻譯」在內。可見草案承認任何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都擁有翻譯權,而不限於中國人及美國人才擁有翻譯權。

未來那些外國人受著作權法保護?草案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第一項)。」「條約或協定對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項)。」依此規定,未來下列之人的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擁有翻譯權:

任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包含具有雙重國籍而其中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者。

任何外國人未曾在世界各地發行,而第一次在台灣地區發行的著作。例如一個日本人來台灣教日語,在台灣所發行的日語教材,未來把它翻成中文,須得作者同意。

任何外國人,在台灣以外地區發行後三十日內在台灣地區發行的著作。例如一個意大利人,在意大利首次發行其著作後三十日內在台灣發行其著作,該著作有翻譯權。

與中華民國有互惠關係國家之國民的著作,不管該著作有沒有在台灣地區發行。所謂「有互惠關係之國家」,目前有美國、英國及西班牙。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的「受保護之人」。這種受保護之人規定得十分複雜,原則上包括:

1.著作人及其他著作權人爲在美國有永久居留權者。

2.在台灣以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美國發行之著作,不問該著作人之國籍。

3.任何外國人之著作,在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國家首次發行後一年內,將其權利(如台灣發行權)轉讓給美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美國自然人或法人擁有多數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或直接、間接控制之公司,而且可以在美國或台灣地區發行之著作。

第五種受保護之人,是去年中美著作權談判的結論,依前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來將受到保護,也擁有翻譯權。上述第一種至第四種受保護之人較無問題,第五種受保護之人預料未來在立法院將會引起很大爭議。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75~17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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