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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10):文化環保的第一課
2014/03/20 13:24:46瀏覽8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什麼是環保?用常識來想,環保就是環境保護。要做好環境保護,首先要有完美的規劃,都市要有都市規劃,鄉村要有鄉村規劃,所謂完美的規劃,大抵是依據外國先進國家的規劃原理來設計的,例如一個兩百萬人口的都市,要有多大的垃圾焚化場所?有多大的綠地?有多少個公園?這在先進國家已經有經驗了,可以作爲一個新興都市規劃設計的重要依據。

在都市規劃過程中,假設這個都市西邊住了一個超級特權,他一定要自己住的旁邊有公園、圖書館、游泳池、捷運站、市政府、福利中心、百貨公司、林蔭大道,而且又必須是寧靜住宅區,不能車輛過多、人聲吵雜、行客擁擠等,這個都市計劃將不知怎麼規劃。因爲即使所有規劃都遷就他、圖利他,他還是不會滿意。

文化環保的第一課就是文化人合理權利義務的規劃。文化人權利義務規劃清楚了,每一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文化自然就淨化了。文化人的權利義務規劃最重要的是著作權規劃。透過著作權法的設計,每一個人對文化有貢獻,對社會自然有權利要求合理的回報,每一個國民享受他人的心智成果,也要做合理的付出,這個權利義務的規劃,有一定的原理,也有世界性的共同規則。

最近內政部公布著作權法修正案第三稿,它主要是以世界著作權規則──伯恩公約爲基礎,以亞洲大陸法系國家典範──日本著作權法爲藍本而設計的。雖然這個草案條文文字還有許多値得斟酌的地方,不過大前提、大方向是沒有錯的。

非常不幸的,在這個國家文化設計規劃過程中,我們碰到了一個超級特權,他正運用他的超級影響力在變更都市計劃,使所有公園、圖書館、游泳池、捷運站、福利中心、百貨公司、林蔭大道都在他的住宅旁邊,而且又禁止他人車輛過多、人車吵雜、行客擁擠。這個超級特權是誰?就是山姆大叔!它的超級影響力是什麼?就是貿易法三○一條!

從美國傳來的消息,美國不准我國著作權法對錄音物用鄰接權保護,不准我國著作權法有嚴密的著作權限制規定,不准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轉讓採註册對抗主義,不准我國著作權法有第一次銷售原則,不准……。美國不准的,都是先進國家所擁有的。例如日本、西德、南韓、英國對錄音物都用鄰接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著作權限制規定都來自日本和西德;南韓和日本對著作權轉讓採註册對抗主義;西德、南韓、美國都有第一次銷售原則的規定。

今年一月八日我親自參加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深刻地認識到美國的談判代表,其實只是美國業者的律師而已。當事人的律師要的只是勝利,而不是道理。在我國現階段財經內閣的文化政策下,三○一恐懼症正是非常平常的職業病。爲了累積外滙存底,台灣的自然生態都可以任意破壞,文化環保和文化規劃在財經內閣眼中又算什麼東西。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31~33,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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