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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9):一項偉大的文化工程正在形成
2014/03/20 13:21:04瀏覽8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有一則這樣的寓言故事:一位窮書生碰到了仙人,仙人問他有什麼願望,窮書生告訴仙人最需要錢。於是仙人在石頭上一指,石頭變成金子。仙人告訴窮書生可以把金子拿走。窮書生搖搖頭不肯。仙人訝異說,你不是要錢嗎?金子是最値錢的東西。窮書生說,金子不是最値錢的東西,你那點石成金術才是最値錢的東西。

什麼是偉大的文化工程?各縣市所蓋動輒幾億元的文化中心嗎?一年數百場的外國樂團演出嗎?在中正紀念堂花掉七十幾億元的國家音樂廳嗎?場面浩大、衆星雲集的金馬獎嗎?都不是!這些最了不起只是金子而已。窮書生知道要有錢光有一塊「金子」還不夠,有了「點石成金術」,才能富可敵國。同樣的,今天我們要發展文化,最重要的不在富麗堂皇的文化中心和國家音樂廳,不在每年盛大的樂團演出和金馬獎,而在我們需要有一套能夠使全國人民澎湃、橫溢的心智能夠完全發揮無遺的周全、完善的制度,透過這種制度,每一個人對社會貢獻智慧,在名譽、地位、財富上,社會都會有適當的回報,這樣文化才能騰昇飛躍,生生不息。這種制度才是文化的點石成金術。這種制度就是著作權制度,文化人在這種制度中交易的遊戲規則就是著作權法。 

自從第二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一次脫胎換骨的蛻變,例如一九五六年的英國著作權法、一九六五年的西德著作權法、一九七○年的日本著作權法、一九七六年的美國著作權法、一九八七年的南韓著作權法及新加坡著作權法。這些國家經過著作權法的蛻變,著作權法才開始符合國際規格,使國民在國內及國外的文化交易遊戲中縱橫馳騁,揮展才情,綻放異彩。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自從民國十七年制定迄今,已經超過一甲子,歷經民國三十三年、三十八年、五十三年、七十四年及七十九年的修正,在架構上始終無法氣勢恢宏、嚴密井然。這次(三月十六日)內政部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稿,我從它的架構上看到我國著作權法開始有脫胎換骨的架勢。我對主管機關有這種蛻變的企圖心,表示無限的敬意和期許。因爲一個對著作權法研究十餘年的研究者,一生最大的心願就是自己國家有一部符合國際規格能夠帶動國家長遠文化發展的著作權法。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主管機關從由學者起草,徵求各方意見,並開了七次的公聽會,已經大步擺脫其他行政機關立法閉門造車的心態,堪爲其他法律立法的榜樣。這次著作權法修正,從現行法的五十二條文到草案的一二七條。草案字裏行間,還有許多瑕疵,希望全國各界集體貢獻智慧,使我國完成一項偉大的文化工程。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我最擔心這部文化法揮不掉美國貿易法三○一的陰影,如果要不使我國經貿政策成爲文化點石成金術的罩門,全國文化界有義務要對財經內閣的文化政策作最嚴格的監督。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29~30,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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