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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帶與著作權法》:自序
2014/03/04 14:39:40瀏覽218|回應0|推薦1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新著作權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因長期研究著作權法的關係,時常接受報紙、電視、電台的訪問。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及八月,因連續替民生報寫「著作權法信箱」,並在中國廣播公司講著作權法,那段期間每天都有陌生的電話和訪客。其中有兩件事情使我印象十分深刻,也使我開始關心並觀察錄影帶業。其一是有一位錄影帶公會理事長來找我,他說錄影帶業很多從前是江湖黑道出身,後來洗面革新,開個錄影帶出租店圖個糊口,如今新著作權法施行,如果過渡條款沒有明確規定,那麼過去合法買進的錄影帶,在新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一夕之間完全變成非法,必須通過嚴苛的授權契約,才能出租,如此將使許多出租店被迫歇業,又要走入江湖,造成社會問題。另一是一位六十幾歲的老先生,事先沒有電話連絡就按電鈴找我,這位老先生因出租盜錄片被鄰近出租店檢舉而被抄店,看他似乎屬於樸實無知類型的人物,在法院傳訊的精神壓力下,他形容枯稿,語無倫次,令人印象十分深刻。

過去合法買進的錄影帶,在新著作權法施行後,變成無法自由出租,這將使錄影帶出租業面臨生存問題,所以必須在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上加以解決,我曾經在民生報寫過文章(見本書第九十九頁),也在有官員在場的座談會上提出這個問題,可惜沒有受到重視。其後,錄影帶業接下來是一波波雷厲風行、驚心動魄的取締行動,於是A拷商與出租店間內容不合理的附合契約就在這些有計畫的取締行動中遂一完成。錄影帶出租店四年來,由八千家變成三千多家,有些出租業者流人江湖,有些被迫轉業。後來我看到那位老先生在路旁賣綿綿冰,他出租有片頭的盜版影片最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判緩刑。或許作家和學者天生就比較同情弱者,這是我對錄影帶業思索與探尋最主要的原因。這位老先生的行為是不對的,但是什麼原因使他違法?單純「無知」的理由是不夠的。是什麼因使錄影帶出租業百分之八十曾被取締,百分之二十曾被判刑?單純「意圖僥倖」這個理由是不夠的,它背後有許多錯綜複雜的人性、利益和不正常的結構的糾結關係(參見本書第一五頁以下)。這四年來,我參加了許多場關於錄影帶的座談會與演講會,就是為了由這個行業而思索、印證它所含蘊的法律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問題(參見本書第一四三頁)。最近部分出租業者正懷疑一個學者怎麼會如此關心這個行業的結構問題,因此傳言我想選明年的立法委員。事實上,我只興趣教書和寫作,只要有書可教,生活無虞,可以自由寫作,「雖南面而王不易也」,還選什麼民意代表!

    本書分三部分:第一,專論部分;第二,一般文章部分;第三,附錄部分。專論部分的第一篇文章是「電影著作權保護期間之研究」,這是為了因應中美著作權談判錄影帶業的「十年舊片」問題而寫的。今年六月,台北市屮山區錄影帶出租業者邀我講「錄影帶與著作權法」,會中有人詢問「電影的十年舊片問題」,我吿訴他們美方的要求、我方各機關的意見及談判可能的結果,其中各機關的意見及可能的結果與他們的預期不符。會後,業者「黃袍加身」,硬塞一張顧問的聘書給我(無酬的顧問),我也在盛情難卻之下接受了 。今年九月,報載在十月中旬即將舉行中美著作權談判,在吳正義、徐兆煌及顏志坤三位先生的極力促成,及中山區錄影帶出租業的幹部及業者的大力支持下,委託我做關於「電影的十年舊片」研究,這篇文章正是這項專案研究下的成果,如果它對這次談判有幫助,應特別感謝這些朋友。本書能及早見諸於世,主要也是因為這篇文章和這次談判有時效性的緣故。

    其次,本書一般文章部分,是我在報紙雜誌所發表有關錄影帶與著作權法的文章蒐集而成的。其編排順序,依文章發表時間的先後而定。這些文章有一大部分曾發表在自立晚報上,我要特別感謝自立晚報記者陳博煌先生定期的約稿和催稿。畢竟文章是逼出來的,沒有人定期約稿與催稿,文章很難定期一篇篇寫出來。

    另外,我感到錄影帶業者非常欠缺著作權法常識,司法實務界也常判決前後不一,所以在附錄上,特別對現行著作權法暨施行細則有關錄影帶部分的實務見解加以蒐集,按照條文順序分別列出來,以供參考。又今年八月十八日,美方送來「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著作權保護協定修正草案」,這個修正草案與去年十月六日美方所送第一次草案頗有出入,所以乘本書出書之便,也附在附錄中(中譯本為內政部所譯)。

    四年來,我花在錄影帶業的時間至少有三百小時以上,本書算是對結這段緣的紀念吧!

 

蕭雄淋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

於中興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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