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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01:03:03瀏覽1211|回應3|推薦4 | |
報載政府為了挽救低迷的出生率,計畫透過給予公務員20萬的生育津貼以及與鴻海集團舉辦單身聯誼來刺激公務員的結婚與生育,進而達到提升生育率的效果,筆者以為無論就「實務」與「合理性」都期期以為不然。 在實務方面,公務人員目前就已經享有較其他職業更多的生育福利,例如機關附設的員工子女托兒所,單身員工聯誼,必然可以獲准的生產及育嬰假,結婚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等。人事行政局應該先就目前已有的福利與公務員生育率進行研究,如果目前的措施已使公務員享有比其他民間企業員工更高的生育率,再以新的福利待遇刺激生育並無任何意義。如果研究結果顯示公務員並無享有較高的生育率,就說明另有其他因素影響公務員生育意願,如果不針對因素解決,再加碼生育津貼跟單身聯誼毫無任何實質意義。 再就「合理性」而言,解決「少子化」固然為政府的責任,但以所有納稅人的稅款去「獎勵」特定「職業從業者」(公務員),並不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一般而言,若要從事此種「重分配性政策」,其背後的理由必然是針對社會的弱勢者,希望透過轉移性支付,將社會資源從優勢者拿取一部份轉移給弱勢者,以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並維持社會的發展與和諧。但是「獎勵公務員生育」並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因為公務員並非社會上的弱勢者,甚至在目前的薪資水準上(含福利津貼)還是優勢者,豈有拿納稅人的稅款去補貼優勢者的道理? 再者,獎勵公務員生育將會排擠其他職業從業者的生育機會,進而加深社會的不公平與畸形的發展。因為較好的待遇與福利保障已經造成現在台灣社會的就業偏差,父母從小鼓勵子女去當軍公教,優秀的大學畢業生也紛紛將軍公教當成最優先的職業選擇,造成其他行業無法吸引到優秀的員工,進而影響到台灣其他產業的發展。如果進一步再獎勵公務員生育,恐將使得這種畸形的就業發展更加惡化。 而公務員相對較高的生育率也將排擠到其他從業者繁衍後代以及其後代享受社會資源的權利。在目前的擇偶選擇上,軍公教女性從業者已經成為男性擇偶的職業首選,間接影響到其他行業女性從業者的被選擇機會,如果再增加女性公務員享有的生育福利,等於製造更多的「就業及婚姻歧視」,讓嚮往婚姻的女性必須更努力的當上軍公教,這是人為創造的社會歧視。更進一步,當公務員生育率提高,當軍公教家庭享有比其他行業家庭更多的子女數時,也將間接排擠到其他行業家庭子女可享受的教育資源。尤有進者,以公立學校教師為主的家庭,其子女已經享受較多的教育資源,例如可以就讀父母任教的學校(必然是公立),但非公立學校教師家庭子女卻可能必須去唸私立學校,在這種發展機會不平等還未獲補救之前還要增加公務員生育福利,完全不符正義原則。 政府如真要挽救少子化應從法制化與社會福歷的改善著手,讓所有人民皆可因此享受到福利與保障,因此提高生育意願,才是真正解決「少子化」問題。目前最大的生育問題在於女性就業保障與生涯發展缺乏完整的法制化保障。雖然已經在勞基法裡規範了育嬰假與產假,但在現實上,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女性從業者卻「看得到但吃不到」。原因就在於業主可以以各種管理手段,如調離原單位原工作或原職位的方式,迫使女性員工不敢提出申請。再者,我國法律並無強制私人企業提供托育津貼或服務,對於目前佔絕大多數的雙薪家庭往往必須請其他家人或犧牲夫妻其中一方在家育嬰。更何況高昂的托育費相對於目前低迷的薪資水準,也迫使一般年輕夫婦根本不敢生育。 因此,在解決少子化問題上,政府該作的其時應該針對目前對於勞工生育的各種福利保障給予完善的法制化,讓依法可讓公務員享有的福利也可以讓其他私人企業的從業者享有,並針對以各種管理手段妨礙員工享有福利保障的私人企業主訂定嚴厲的罰則以及員工申訴調查機制,讓所有獎勵生育的福利必須是「吃得到」的福利,而不是只是「看得到」的福利。同時,政府也應因應晚婚導致的高齡產婦給予生育醫療補助。鼓勵這些過去因為錯誤的社會發展而不得不延後結婚及生育的女性,可以在社會福利補貼下提高生育意願。另外,也應針對生育後的教養成本進行社會福利改革,如發放托兒補助券,食物券,獎勵私人企業於工作場所提供托嬰服務等,才可能真正讓台灣民眾願意去為台灣社會生養優秀的下一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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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