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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16:39:42瀏覽3384|回應6|推薦64 | |
在想標題時,不知如何提筆,以避免形容錯誤,有誤導之嫌,不過簡單的來說,國泰世華銀行總經理陳祖培在今天11點30~40分庭訊,親口說,公司之資料文件,承辦人若認為拿回家保管比公司好,公司沒有規定不可以,而被告李明賢辯護人傅祖聲律師詰問更確認承辦人可以自己決定客戶文件是否可以帶回去,東西掉了要負責就好。 原來國泰世華銀行的客戶開戶資料是可以讓員工隨意帶離辦公室的,客戶的資料保密完全沒有保障,您還敢繼續在這家銀行交易嗎?看來是該考慮把存款跟金融業務撤離國泰世華銀行,以保護自己金融資料隱私安全。 把今天庭訊的來龍去脈描述一下,以免大家看了一頭霧水,不知我在說啥。 金改洗錢弊案還在傳喚證人詰問,今天傳喚國泰世華銀行總經理陳祖培先生及國泰世華銀行副理譚郁方小姐來作證,主要是針對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陳俊英的開戶資料,怎麼會跑到副董事長李明賢的家中,釐清當時情形及97年9月25日、97年11月25日兩次特偵組到國泰世華銀行搜索及偵訊的情形。 先說國泰世華保管室的保管情形。 國泰世華銀行分保管箱及保管室,如果有人有意願承租,只要打電話去詢問是否有空位,若有就可帶雙證件去辦理,完成後就會給與鑰匙,日後只要帶著印章跟鑰匙,不一定非本人,都可以過來打開保管箱或保管室,沒有限制。而承租保管箱(室),國泰世華銀行也不會依個人喜好決定是否答應承租。 而保管室要過來提領儲存,會先給承租人貴賓通行證,好讓車子開到車道口,讓警衛查驗,然後將車子開到地下室貴賓專用停車場,再直接進到地下室貴賓廳,要進入保管室必須先找國泰世華銀行有權限的主管(就是譚郁方副理或是她的職務代理人)帶進去,輸入密碼才能打開第一道門進去,這個密碼就只有譚副理及代理人兩個人知道,然後帶貴賓進去保管室,貴賓再用手上的鑰匙去打開門,進入自己的保管室內,而國泰世華人員就會離開,不會進去查看保管室的內容。(PS.這部分來不及完整記錄,憑印象描述。) 國泰世華保管箱(室)是屬於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所管轄的範圍,主管是營業部經理,上面有協理、副總、總經理。副理之下就是保管箱(室)之經辦,保管箱及保管室是合在一起由營業部管理,總經理不知道管理規定是否分開訂定。保管箱的資料全都可以在電腦上查得到,保管室的資料則是人工作業,一般保管室的承租資料送到副理處覆核就會返還承辦人員,不會再送上去,而定期報表往上呈送也只到營業部即可,沒有承租戶名字,只是空箱出租率資料。 再來說陳俊英承租保管室,把時間提前,92(2003)年4月先是吳淑珍假藉名義參觀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當時蔡鎮宇及副董事長李明賢都特地到場恭迎陪伴,沒隔幾天,吳淑珍就告知有朋友要去承租,李明賢就幫忙把陳俊英介紹給譚郁方去開戶,之後扁家開始把錢往裡面放,剛開始錢太多,所以放D1保管室,據陳鎮慧供詞,最高達11~13億餘元,後來2004大選完後,搬走許多,又換成B3保管室。 而打從一開始陳俊英就沒繳過半毛錢保管室租金,李明賢知道後就幫忙付錢給國泰世華銀行,後來李明賢將這情形告訴蔡鎮宇,蔡鎮宇認為不應該讓員工出這筆錢,所以就把保管室的錢還給李明賢,並支付之後的保管室租金,沒人去找陳俊英要錢過(註:D1租金一年99萬6900元、B3租金一年28萬3150元)。 這當中陳鎮慧跟陳致中都曾進入保管室過,譚郁方帶他們進去,國泰世華銀行沒規定非本人不能進去,不過李明賢應該不知道,長官不會經手。 96(2007)年4月陳俊英退租,譚郁方告知李明賢副董(因為是李明賢介紹的客戶),李明賢就要求譚郁方把陳俊英的相關資料全都交給他,帶回住所處「保管」起來。 97(2008)年9月25日特偵組第一次搜查,吳文忠檢察官帶隊,據兩位證人說的,當時是去查吳淑珍有沒有利用蔡宏圖或蔡鎮宇名義開立保管室,而也曾公函詢問國泰世華銀行各分行保管箱的租用資料,要求國泰世華銀行中午12點前回函金管會駐特偵組施科長,國泰世華銀行稽核直接從電腦查資料回覆,事後再報告總稽核及總經理,並沒有照會營業部門,也沒查保管室資料。(陳總回答說你們問我保管箱我就說保管箱、問我保管室就說保管室,問我保管箱及保管室,我就說保管箱及保管室,所以公文沒寫到保管室,就沒回報保管室。) 97(2008)年11月11日陳水扁被羈押禁見,11月25日再搜查國泰世華銀行,越方如檢察官負責,問起陳俊英是否在國泰世華銀行有開戶及相關資料,譚郁方因為資料早已交給李明賢副董,所以不敢開口說話,不出聲,後來在法務部門李玉梅說可以講的時候,才告訴檢察官,資料在李明賢那裡。 這裡出現供詞不同的地方,越方如檢察官要求參考97年11月25日下午4點30分吳景茂的筆錄,說之前筆錄譚郁方是說開戶資料被陳俊英要求拿回去,當時檢方聽到立刻打電話給特偵組內的同仁,偵訊吳景茂及陳俊英,吳、陳都否認,才又回報在國泰世華銀行的檢察官,譚郁方又說在李明賢那裡。而譚郁方說法是本來不開口,後來李玉梅把她拉到一邊問,她才告訴李玉梅資料在副董那,李玉梅說可以告訴檢察官,她才告訴檢察官的。 而總經理陳祖培的說法,是同事通知銀行有事,下午5、6點回到行內,李玉梅告知陳俊英開戶資料在李明賢那裡,所以他就告訴越方如檢察官,然後6點多打電話給人在北京開兩岸金融研討會的李明賢,那邊很吵,所以他只問李明賢,陳俊英的開戶資料是否在他那裡,李明賢回答說是,就掛斷電話了。晚上8點他再打電話給李明賢,要他第二天的演講交給別人負責,盡快趕回來,好將資料給檢方,李明賢就提前搭第二天的飛機回台,直接去特偵組偵訊,沒跟他聯絡。 * * * * 今天譚郁方的說法跟特偵組偵訊時的筆錄有所出入,所以越檢察官在庭上,有點厲聲提醒譚郁方要據實以告,當時聽到的人很多,有相關資料可以佐證,若不同則將以偽證罪起訴,(就是後來越檢為何提出吳景茂供詞的原因)。譚郁方則說她都是說實話,不過從林柏泓法官跟傅祖聲律師的交叉詰問中,就發現一點譚郁方說謊的證據。 林柏泓法官詢問時,譚郁方回答說承租人在保管室放甚麼東西,承辦人並不知道,也不可以到保管室內,在客人退租前,我不會知道他搬空(而特偵組的偵訊筆錄好像有說客人搬空一段時間後才退租),但是譚郁方在回答傅祖聲律師的詰問時說:搬空到退租之間,印象中沒有人再進出。可見譚郁方明明知道陳俊英他們早就已經將保管室搬空了,卻又不承認。 至於陳祖培總經理,為了幫李明賢卸掉將陳俊英開戶資料帶走的責任,在越檢察官再三重覆詢問下,回答說,李明賢副董所管的業務主要在海外業務及銀行相關購併案件,保管室不屬於他負責範圍,但是高階主管去向下屬要資料時,下屬不會因為不是所管轄的範圍而不給,公司也不會要求必須留下記錄,所以金管會曾因此來函糾正,公司已經改進。至於把客戶資料帶回家,只要認為放在家裡比公司安全,公司並沒有規定不能帶回去,公司沒規定說何文件可以帶回去,甚麼不可以帶回去。傅律師再詰問時,陳總還是附和律師所言,承辦人可以自己決定文件是否可以帶回去,但是若遺失,要負責任(所以意思就是客戶的開戶及進出資料,是可以讓承辦員工或高階長官隨意帶出公司,沒有控管的囉。) 最後要說,今天特偵組檢察官還是只有越方如檢察官一人到庭,公訴檢察官則是鄧定強、李濠松兩位。被告則是李明賢,陳水扁也出庭,所以那些挺扁迷又都過來,今天在那聊天、發出聲音干擾的音量跟頻率真是太多了,尤其越方如檢察官說話的時候,這些挺扁迷在後面又是罵又是出噓聲,法警除了回頭叫她們不要出聲外,頭轉回去這些女人又開始出怪聲,鄭羽秀更是「阿秋」連連,不是打噴嚏唷,就是故意大聲叫「阿~秋」,嚴重干擾庭訊,為什麼法警在這些人三番兩次干擾下,就不敢強制要求離場?以前馬英九總統特支費開庭時,就有人說話,被強制帶出去的,之後就沒人鬧了,現在卻完全放縱這些挺扁迷在那騷擾庭訊進行,影響我們其他旁聽者的權利,害我被吵得有些話都聽不清楚,而這些怪聲,更是帶給司法人員精神上無形的壓力,庭訊結束後,站在門口不斷幫陳水扁加油打氣就更不用說了,害我都被擋在門口出不去,只好也對著陳水扁比倒扁手勢,看陳水扁笑容有點僵掉也不錯啦。 總算寫完了。20:04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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