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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16:34:30瀏覽1836|回應8|推薦38 | |
這次不寫法庭紀實,不過高院把硬板凳加裝塑膠軟墊座椅跟椅背,該寫出來感謝一下。 來說李界木吧,前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因涉嫌龍潭土地案被提告貪汙,這次二審準備程序庭,李界木的說法還是讓新的三位法官摸不著頭腦,講認罪卻不認收賄,到底有沒有認罪?在一審判決時,蔡守訓合議庭是認定沒有認罪,所以判刑達六年,並追加告發偽證罪,而在10月16日當天開庭,李界木上訴的理由則是因為量刑過重,且事實答辯內容有誤會,先來看他認為見解不同的地方: 1. 誰約去官邸?扁或珍?雖然檢察官及蔡銘哲說是陳水扁叫他去,但他認為應該是吳淑珍,因為如果是陳水扁,直接約去總統府就可以了。 2. 總統府最後扁「決定」採第一案由政府先租後購,這個「決定」是不是「裁示」?還是「歸納」、「總結」,李界木無權認定。 3. 拿了那3,000萬真的不應該,但這不是「賄款」,這是事後才給的,算是「酬謝金」。事前他是完全秉公處理,為了國家發展「兩兆雙星」的政策,盡全力去推動,根本沒有私心。 4. 蔡銘哲說第一次賄賂時間是92年10月,一審認定是8、9月即開始龍潭案,但他認為蔡銘哲第一次跟他談到會給錢的時間是10月之後,而且當時他也拒絕了,所以不能說有事先約定。 就因為這四點的「文字說明」不同,讓李界木雖說認罪,卻等於完全不承認有犯罪的事實,也將陳水扁涉入龍潭案的「參與性」、「確定性」、「主導性」模糊掉,但是這樣玩文字遊戲就可以順利脫困了嗎?我們一項項來分析、邏輯思考一下。 一、 官邸會客 依據蔡銘哲的供述及相關人的印證,李界木在推動龍潭土地納入科學園區遭遇到困難,因為國家經費不足,相關單位都不願意再花公帑去購地,提供給廠商使用,所以寧可建議現有的科學園區土地,或是讓廠商自己先出錢購地,再納入科學園區,因此李界木才在蔡銘哲安排下,進入官邸,見著陳水扁夫婦,說到龍潭案遭遇的困境,陳水扁也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李界木的說詞,如果陳水扁要見,應該透過幕僚在總統府接見,不會是官邸,所以是見吳淑珍。但這樣不也自打嘴巴,若李界木自認完全秉公處理,又為何要到官邸「見夫人」,跟夫人報告?夫人是行政院長、國科會主委、還是哪個有決策資格的人?李界木也承認,跟扁家沒有任何私交,只有進官邸這一次,在傍晚時刻,陳水扁將回家的時候進官邸,大家純聊天,可以聊到龍潭案,還得到陳水扁答應進一步了解的承諾,誰相信完全清白?光是進官邸就不清不白了。 二、 總統府的五人小組會議 官邸會客過後沒多久,陳水扁立刻在總統府召開會議,行政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委魏哲和都被一起叫來參加,會中有人認為國家財政負擔已重,不宜再用公帑購地,且外面已有負面傳聞,恐影響總統選情,但是最後是陳水扁「說話」,仍「試看看」第一方案由國家來購地給廣輝公司使用,進行兩個月,不成拉倒就不做了。而第二方案,由廣輝先取得第一期土地,國科會則將第二期土地併入科學園區,則不予考慮。 廢話,第一方案就是要國家出錢,總統都說話要試第一案了,誰還敢說不?當然不可能有「進行兩個月做不到拉倒」的情況發生。陳水扁這不叫「裁示」,難不成當場有作投票表決嗎?擺明只有第一案去做,誰還敢說寧可拉倒不要做? 三、 第一次提到事後有「好處」的時間點 在判決書中提到,早在92年8月李界木即已跟廣達公司推薦龍潭土地供廣輝公司建廠,但李界木認為蔡銘哲所言,在92年10月時,蔡銘哲才第一次跟他提出事成有報酬之事,當時他是已經拒絕了。 若李界木認為全是秉公處理,為何要隨時跟不相關人蔡銘哲連絡?甚至遇到瓶頸時,還透過蔡銘哲進官邸與扁珍見面說明進度及困難處;為了配合財務發生困難的達裕公司與債權銀行談判,甚至在上級單位未發文同意前,就先行與達裕公司簽訂「草約」,這一切超乎熱忱的「撮合」行為,若與「期約賄賂」無關,巧合點也太多了點。在蔡銘哲10月提出「好處」說,10月開始全力推動,到 四、 3000萬元是「賄款」?還是「酬謝金」? 李界木說那時收下不知道在公務員算賄款,當時欠考慮把它收下了,所以非常後悔,也不斷強調為了國家建設,他是非常積極推動,根本沒有想到有好處,第一次蔡銘哲說有好處時已拒絕,第二次蔡銘哲直接開車帶3,000萬元現金,到他宜蘭礁溪住所的地下室交付,他真的有欠考慮收下,但這無關貪污,是「酬謝金」。 可是這樣問題來了,李界木在推動這一龍潭案若不知道蔡銘哲、吳淑珍有好處,怎麼會配合蔡銘哲,去見吳淑珍,甚至排除萬難硬幹,李界木如果不知道有「對價關係」,怎麼會需要跟吳淑珍求救?怎麼會從「蔡銘哲」手中接下「酬謝金」?照理要給「酬謝金」,也該是達裕公司的辜成允,或是廣輝公司的林百里,兩家公司的職員吧? 一個自稱海外學經歷豐富的高知識份子,會連這種錢是不是貪污都分辨不清,是要怪美國的教育不好,還是一般老百姓的聰明程度都比李界木高?公務員完成公務,本是應該,可以收受「酬謝金」的嗎?這種「對價關係」不懂嗎?國家重大投資案,總統夫人可以介入去影響投資決定嗎?可以收受「酬謝金」嗎?如果真的後悔,怎麼收下錢之後,又買房子(宜蘭民族路)、又買車子(5472-HA)、還大舉裝潢房子(台北市古亭區、宜蘭民族路),不過還不錯,不忘本,把1,000萬捐給民進黨,種種跡象,實在看不到當時有任何後悔?現在被抓到,還口口聲聲說不是賄款,實在也看不到後悔在哪?是後悔被抓包到?還是講「後悔」可以減刑? 李界木的這半套認罪,別說法官無法相信,您會相信,他真的有「認罪」的誠意嗎? (資料來源:起訴書、一審判決書、98.10.16.法庭旁聽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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