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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30被告陳水扁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說明
2009/01/01 15:07:14瀏覽803|回應0|推薦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97.12.30

就29日某法官投書某報,指摘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重大缺失云云,容有誤會,茲說明如下:

一、其謂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是分案慣例一節: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並無當然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不併入普通庭之慣例。另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七條規定:「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故審核小組本於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而決議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並無不當,亦符合司法院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其指審核小組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一節: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條文中所稱之代庭長,係指經由院令發布代理庭長職務者,非指各審判庭之審判長,此已行之有年,亦為訂定分案要點時之意涵。故本案由五位庭長組成之審核小組決議,並無不妥。

三、至謂五位庭長要求承辦法官將扁案交出,並追回傳票一節:如前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所規定,審核小組並無主動召集會議議決併案問題之權限,必須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案,始可議決。且本案係由後案承辦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共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依本院慣例後案併前案之方式,併予本院團股審理」,審核小組並無要求交出扁案、追回傳票之情事

四、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事庭法官參加)訂定,已十數年,期間亦曾多次修正,均由法官組成修正小組擬具草案後,經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點規定實施分案,並無任何案件可藉由行政干預而影響承辦股別,外界諸多訛傳,實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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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新聞稿內所言法官,為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昨天(97/12/31)上午還面見司法院長賴英照,要求台北地院說清楚分案過程及依據,洪英花甚至要求分回原法官周占春審理,不過賴英照不介入個案已婉拒。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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