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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黑島青、公投盟成員觸犯內亂罪之訴狀(放棄著作權、歡迎列印共同告發)-0523簡化版
2014/05/18 21:56:13瀏覽13311|回應41|推薦73

偷吃太陽餅之亂的暴民在自冠「民意」頭銜,強行霸占全國百姓利用民主程序選舉出來的立委行使職權之國會殿堂,並衝入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妄想癱瘓政府運作的內亂行為後,非但沒有受到任何責難、司法懲處,反而媒體、網路及綠營政客不斷施壓,逼善良百姓得容忍暴民不能用民主法治來追究責任,這些暴民們更加變本加厲,反而提告警察執行公權力的驅離行為違法。

一個多月來,誰譴責暴民誰就被拿出來集體霸凌一番,郭台銘如此、蔡正元如此、張安樂如此,連謝啟大都因此丟了工作,海外僑民組織「榮光會」譴責,綠營政客就要求取消補助。而那些暴民卻安然無恙,更進一步募款搞罷免,違反政治獻金法還被綠營民代包庇保護。而中正一分局要取消暴民的集會資格,就被包圍嚇到重新恢復許可。這些欺善怕惡的亂象,讓暴民更加肆無忌憚,出醜出到美國去,11萬的愚蠢百姓連署去自取其辱,還要洋人告訴他們,外國人不能干涉他國內政問題。

為了奪取政權,綠營民代、政客暗地支援暴民無法無天,如今壹週刊再度栽贓抹黑馬總統的綠卡,綠營政客立刻一窩蜂而上群起攻擊要求馬總統下台,為了奪權,啥下三爛的行為、言語都敢做、敢說,難道老百姓還要繼續縱容反民主之下流行為存在?讓暴民顛倒黑白,扭曲民主之意、墮落道德是非下去?

為了反政府,暴民們寧可讓台灣閉關自守,喪失與國際接軌的機會;寧可台灣的碳排放更加惡化,造成氣候更加異常(如小林村滅村前2天雨量2327毫米以上,以及這幾天雙北地區的7級狂風及各地急速強降雨),暴民們也要阻撓乾淨綠能且更新設備的核能發電。

當初王金平黑手干預法治關說司法,那些公民組織非但力挺,還扭曲黑白號召民眾告發黃總長是違法監聽,在網路上提供告發狀:黃世銘刑事告發狀,供人下載寄去地檢署告發,用集體施壓方式,逼檢察官及法官不敢違逆眾怒,而做出讓人不敢苟同的判決。現在暴民們以行動告訴全社會,他們可以不受法律控制,還能用法律去對付政府公權力,這種無法無天行為,如果善良老百姓只出張嘴要馬政府自己去對抗暴民百姓,那就等著台灣社會的秩序愈來愈失控,暴民愈來愈反民主法治,打著「民意」無所不用其極去破壞國家法治、是非。

暴民們有無良律師當靠山在那玩弄法律文字,我們看不到有勇氣站出來對抗的律師,敢寫這些暴民是搞內亂行為的告發狀。在等後多時,看著暴民丟臉丟到國外,讓國家蒙羞的情況下,只好自己擬寫告發狀,放棄著作權,希望更多有膽量、有勇氣的老百姓願意一起印出來告發,聚蚊成雷,讓國家司法有民意力量,能勇敢對抗暴力民粹,不再姑息養奸。

之前已經有人提出告發暴民組織黑島青領導群破壞公物、妨礙公務的犯罪行為,所以在此不再重複,不過侵入國家行政機構、還闖入機密文件檔案室,妄想癱瘓政府運作,已經不是簡單的妨礙公務行為,而是搞暴力衝撞妄想推翻政權,卻沒膽子搞革命的內亂行為。既然林飛帆不斷強調,所有行為都是黑島青七人小組共同決定一起負責,他們就是領導階層應無疑問,所以就告發這黑島青及公投盟,再加暗地縱容暴民霸占立法院的王金平及民進黨政客,共同觸犯內亂罪。

在此先感謝維護維基百科不遺餘力的綠營網軍,要找綠營陣線的正確資料,看維基就對了。

特別提醒:告發人及具狀人之處記得簽上自己大名,其他個人資料可以考慮是否提供。如果嫌附件麻煩,可以將附件部分全部刪除,其餘部分列印出來告發即可。

刑事告發內亂罪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所以此告發狀請寄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地址:10048 臺北市中 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PS.已將陳其邁立委包庇林飛帆特權自由進出議場之內容加入第八點及附件七。

PS2.為了方便不會印圖的同胞也能寄信告發,把內容改為刪除附件版本,只要直接複製內容列印即可。會用完整版的朋友,請直接抓圖印出即可。


刑事告發狀

被告:魏揚、林飛帆、陳為廷、黃郁芬、黃守達、周馥儀、陳廷豪等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公投護台灣聯盟蔡丁貴、立法院長王金平、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林淑芬、吳宜臻、葉宜津、段宜康、陳其邁等立委

告發人:

告發違憲違法之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事實及理由:

公投護台灣聯盟蔡丁貴與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即多次以暴力衝撞立法院圍牆,試圖強行進入立法院內。魏揚與林飛帆、陳為廷等近30歲、以職業學生當工作之青年,都曾參加公投盟蔡丁貴所舉辦之活動及行動,主張分裂國土、要求台灣獨立,否定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之國家。在今年3月18日霸占立法院、3月23日攻入行政院後,發現林飛帆等八人及民進黨立委多人至少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數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其他經地檢署負責偵辦之刑責,已有他人告發,不在此贅述,惟事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及竊據國會殿堂、衝入行政院意圖顛覆政府之行為,特別就其違法之事實與所涉之法條,依新聞報導及相關照片作為具體證據,一一陳明如下:

一、2013年7月31日,清華大學研究生魏揚發起反服貿抗議活動,提出「佔領立院行動」。號召學生及公投盟民眾多人強行翻過立法院圍牆,試圖闖入立法院內,與警方產生推擠衝突,暴力衝撞並造成流血事件。網址:http://history.n.yam.com/newtalk/fn/20130731/20130731650606.html

二、2013年8月,魏揚組織與發起「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以下簡稱黑島青)。成員魏揚、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皆多次參加由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發起的抗議運動。

三、2013年9月30日,再度企圖翻過立法院圍牆試圖進入院內,被警力阻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Y14p6EvPsg

四、2014年3月18日,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在現場組織學生,破壞青島東路側的門鎖,闖進立委開會議場,佔據主席台,暴民將議場內的椅子堆疊在入口防堵警方進入,宣布佔領立法院,開始太陽花之亂。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林淑芬、吳宜臻和葉宜津坐鎮在青島東路的議場側門,段宜康等立委坐鎮大門,阻止警方的強攻。林飛帆與陳為廷為抗議學生代表。網址: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investigate/detail/4fae558a-b197-11e3-af4f-ef2804cba5a1/?uuid=4fae558a-b197-11e3-af4f-ef2804cba5a1

五、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立法機構,展現民主憲政之所在,被告黑島青成員及黃國昌、蔡丁貴等人卻號召民眾以暴力霸占立院,竊據國土之部分,用強暴手段進行顛覆政府行動,阻撓真正民意代表行使權利。而立委趙天麟、林淑芬、吳宜臻、段宜康、葉宜津和陳其邁等民進黨政客更配合暴民進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阻撓警察執行公權力,其違憲違法行為明確。此暴力攻占立院造成駐守警方受傷。其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四中隊中隊長鍾振強氣胸昏迷而進入臺大醫院插管急救。因暴民長時間暴力霸占國會殿堂及周邊道路,負責公權力維護之員警長期勤務壓力,導致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副所長柯雄飛積勞成疾,中風往生。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3190195-1.aspx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02/35804472/

六、公投盟蔡丁貴號召民眾配合暴力學生共同衝入立法院,更在立法院大門圍牆內霸占立法院門口區域,拆除立法院匾額,進行顛覆國家、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主張台灣獨立,還把台獨匪旗掛在立法院大門前面,立法院周邊及馬路上掛起台灣獨立之大旗幟,具體展現以強暴手段實行用非法方式顛覆政府,脅迫全國百姓必須遵從他們的「少數民意」。

七、暴民們並未因霸占立法院而滿足,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及陳廷豪等人更於3月23日再度號召暴力學生及民眾前進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強行衝撞攻進行政院內,破壞公物,更闖入存放機密資料的國土安全室,暴民們顛覆政府,意圖阻撓國家正常運作,進行的反政府內亂暴力行為明確。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eMhkT4x8PM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waRnFoilDA

 八、太陽花學運的內亂行為,總共歷經24天。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更配合阻擋立法院大門及側門不讓警方進入。此次暴力攻占國會殿堂行為,暴民阻擋在門口管控進出,唯民進黨上自黨主席蘇貞昌,前主席謝長廷、蔡英文,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及多位屬性偏綠之政客都獲得暴民學生允許分別進入立法院議場內,而暴民學生卻把其他非綠營之政黨政客阻撓於外,且在凌晨1時20分左右,蘇貞昌、謝長廷、蔡英文、游錫堃、柯建銘、黃昆輝以及柯文哲等人在議場外台階上靜坐,聲援抗議的學生。在民進黨籍立委出面協調下,讓飲水、食物、睡袋等物資進入立法院議場內。陳其邁立委更護著總指揮林飛帆隨意進出議場及中興大樓並使用立委專用的衛浴設備。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LICpDJ0D-c。顯見此暴力危害自由民主憲政行為,是民主進步黨大力支持配合的內亂行動。民進黨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犯行明確。

九、立法院長王金平放任暴力學生及民眾霸占立法院內外,不准公權力進入立法院內強力驅離,暗地裡配合庇護學生的暴力行為。身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領導者,除黑手干預司法幫民進黨政客擺脫官司,還配合民進黨之違憲違法行為,顯見王金平在此次內亂行動中,具有幫助犯的客觀事實。

十、民進黨以政黨身份,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協助暴力學生及民眾進行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民進黨立委們更以幫助犯之身份,協助魏揚、林飛帆、陳為廷、黃郁芬、黃守達、周馥儀、陳廷豪等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公投護台灣聯盟蔡丁貴等領導的暴力組織進行顛覆政府,意圖變更國家憲法,分裂國土,進行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搞獨立建國之內亂行為,這些被告之犯行違憲違法極為明確。

官場惡鬥,是政客的最愛。中華民國早已實行直接民主選舉多年,民進黨未得國人之信任及支持,無法取得多數席次,在權利慾望薰心之下,寧可背離民主憲政,以幫助犯之姿配合暴力民眾進行顛覆國家運作之內亂行為,實為國人共同譴責唾棄。

今特提出告發,希望高檢署檢察官能夠發揮道德勇氣,落實法治精神,將上述罪行一一加以追究起訴,給台灣的民主法治一片生機。若要方便連結上述網址,請搜尋:http://blog.udn.com/ying6100/13435256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鑒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具狀人:


完整告發狀圖版:(請點圖,跳出大圖再做複製)-0520更新版

告發狀附件部分:


也拜UDN部落客羅伯特亞當斯去地檢署告發我的反貪腐行動募款行為可能涉及違法,讓我知道原來我們反貪腐行動還有人搞背地扯後腿告發這一套,那募款搞罷免這直接政治性行動,更該受到政治獻金法的制裁,可惜看不到羅伯特亞當斯及其他滿腹正義感、譴責我不該為了反貪腐救國搞募款辦活動的部落客寫出告發狀來譴責並告發這群暴民。

看不下那些只敢欺負個人卻對眾多暴民不敢吭聲的孬種人格,接下來我會寫一篇告發黑島青割蘭尾基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訟狀,請大家繼續密切注意本部落格推出新文,幫忙一起告發,讓那些暴民也接受法律的檢驗。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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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1343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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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5/21 11:00

感謝小董於5月19日在飛碟午餐董智森時間特別介紹我的部落格(只有幾分鐘啦,不是訪問也不是專門介紹),重點是建議大家下載這一篇告發狀,一起告發偷吃太陽餅之亂的暴民們內亂罪。

請大家多多支持行動,一定要行動,否則萬人響應、一人遞件的慘狀就無法產生影響力了。

小董5月19日的飛碟午餐錄音檔:9:18秒進入主題,12:43秒開始提到黃總長被陷害及介紹我的部落格這篇告發狀。有空歡迎收聽。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1 11:09 回覆:

control
2014/05/20 18:26
割闌尾募款並無違反政治獻金法,且已經監察院認可
(e16830@yahoo.com.tw)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0 21:56 回覆:

你是看三民自被洗腦的唷。哪時候監察院有公告認可的了?自由時報拿監察院100年的會議紀錄斷章取義移花接木來混淆視聽,你也相信?

按照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解釋政治獻金就說: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裡面寫的很清楚,從事競選活動外,還有其他政治相關活動。而這「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在102年2月19日內政部的修法公聽會上,為了不妨礙人民的集會行動及言論自由,所以建議與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把政治獻金規範在選舉、罷免乃至於公投等範圍內。

所以內政部才會提醒割闌尾基金違法,因為募款用途就用在「罷免」上面,這不是綠營硬坳強辯政治獻金法只用在「選舉」上面就他們說了算數。

反正我們告發了,就讓監察院自己來判斷,如果沒有違反政治獻金法,剛好讓監察院出具正式公文幫割闌尾基金掛保證,那不更好?就甭感謝我們幫忙去爭取監察院的正式核定了。


阿龍
2014/05/19 16:05
告的好!!!!!!!!!!!!!!!!! 大快人心!!!!!!!!!!!!!!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0 00:26 回覆:

謝謝,大家一起來,聚蚊成雷才能對抗暴民,他們是民意,我們就更該展現不同的民意聲音出來,免得檢察官們還以為社會上沉默的多數都是挺暴民的。誰知道他們會不會像對付黃總長一樣,也號召支持者出來寫信去支持暴民,讓檢察官以為百姓挺暴民,而輕輕放過。

現在已經知道社會上有一堆蠢屁孩會為了流行去當暴民搞暴亂,如果當長輩的不出來撥亂反正,這些年輕人根本就已經觀念偏差,害了自己的未來,所以為了社會公義、道德是非、國家發展,我們都得把現在社會上黑白顛倒的錯誤認知,設法扭轉回來。


ernest.chien@fubon.com
2014/05/19 12:32
加油加油!我已經忍很久了,加入告發!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0 00:20 回覆:

感謝、感謝。Fox恭喜恭喜

如果方便的話,順便多印幾張告發狀,給身邊的同事、朋友、親人一起簽名,可以一份有附件,其他份都只要告發狀,把附件刪除省點紙張,一起寄去高檢署。

團結力量大,人多才能讓影響力更大。


布衣窮小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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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10:04
STEALTH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0 00:17 回覆:

如果政府要怕人民的話,這國家就完蛋了。

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就甭貼來這裡。一個正常國家,政府就是幫老百姓負責管理整個社會的運作,人民要尊重政府、政府也要以全體人民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沒有誰要怕誰,這是信任跟支持的正向能量,只有正向能量,國家才能往好的方向成長。

可惜扁政府時期,貪官污吏與商人勾結坑殺中低階層老百姓,到了馬政府,一堆蠢蛋又把自己膨脹到好像天王老子,啥事都要聽他們說的算,幹嘛?國家不是在那搞誰比較大、比較有特權、有狠勁就是對的。沒有道德跟是非,在那爭誰大、誰該怕誰,都是愚蠢的說法。


2016民進黨出頭台灣民主就消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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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陳其邁立委也該列入被告
2014/05/19 08:52
318佔領立院期間電視新聞畫面有播報林飛帆耍特權去立院旁的立委專用大樓洗澡,然後要再回立院繼續佔領立院,但被警察阻擋.這時陳其邁立委出現揮手招呼,然後帶林飛帆再次進入立院繼續佔領議堂.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19 09:15 回覆:

先把這則新聞影音放過來存證: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LICpDJ0D-c

今天整天有私人活動,等會兒要出門,等回家再來修改刑事告發狀。其他格友也可自己先修改寄出。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19 09:05 回覆:

謝謝您的資訊提供。

我已經先把陳其邁的名字加入被告及第五點的內容裡面,圖檔暫時還沒修改,不過我的告發狀會加到裡面去,謝謝您加強補充不足的部分。

這份告發狀海外中華民國同胞都可以一起告發,國內太多民眾選擇隔岸觀火,放任暴民團結對付政府,所以我們得學學暴民的團結精神,大家都要行動,才能聚沙成塔造成影響力。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20 11:32 回覆:
已經加入告發狀內第八點及附件七。

中華民族端午節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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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02:09

告發筱蒨都寫得落落長還PO有收件章!叫這個綠蘿蔔認真一點,也檢舉割藍委基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19 08:57 回覆:

那個告發函蠻離譜的,被告犯的罪刑是刑法第幾條全都沒寫,只用描述犯了普通內亂罪...啪啦啪啦寫一些,最後卻用刑事訴訟法的法條告訴檢察官說這內亂罪歸他們管的。高檢署的檢察官會不知道歸他們管嗎?重點該是告發人要告發那些犯罪者犯了哪些罪行才對吧。有時間查出刑事訴訟法,難道沒時間查這些被告犯了哪些刑法法條嗎?我看他告我的落落長內容,時間可多著呢,可以把我以前寫的內容都斷章取義出來扭曲,連我在別的格主文章回應都能找到。他連沒互動的小浪大哥住哪都知道,可見對UDN裡面常在藍營格主文章互動的格友有花時間在注意調查。

一看內容那麼簡短,又很隨便,說在他的文章中已經有告發,文章內卻只說用電子文書寄出,那高檢署一定有寄回確認函,就比照告我的方式一樣,把確認函貼出來公告他確實有寄呀。

我也在等他PO檢舉割藍委基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告發檢舉函,證明他真的有打老虎,而不是只追著我這小蒼蠅用盡全力在打擊。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5/19 00:54
在這裡告訴所有朋友,團結才有力量,一個人隨便寫寫告發狀就要檢察官調查內亂罪,這麼隨便沒人會理會的。

綠營用集體告發去陷害黃總長,老百姓就不能只看到某人隨便寫寫告發狀,就以為有人做了就好。別上當了,團結才有力量,聚蚊才能成雷。別被人誤導了,以為聚眾告發沒必要。一個人連刑法第100條都寫不出來,卻寫刑事訴訟法一堆法條莫名其妙的告發狀,這種沒有誠意的狀紙,檢察官不會看在眼裡的。

我的告發狀拋棄著作權,大家可以直接複製簽名寄出。希望所有希望台灣民主法治能落實的人,都有勇氣具體行動,別輸給綠營暴民們。


轉載
2014/05/19 00:16

轉載自 http://blog.udn.com/ROCgood/13404957

61樓. 羅伯特亞當斯
2014/05/18 23:58

聚眾告發沒必要,只會增加書記官與錄事的文書工作量!

劉女士說我沒告發他們,拜託唷!

這篇文章去看看:國會不是班會 否定代議制度就是內亂罪患

我在Wed, 2 Apr 2014 12:34:47就已經把告發狀寄給台灣高檢署,

檢察官正在低調蒐證與調查,劉女士是在急啥?

莫名其妙唷!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19 00:30 回覆:

叫這個林先生認真一點,像對付我一樣去對付那些暴民啦,隨便寫一點內容就要檢察官去蒐證跟調查喔,他以為他隨便寫一寫,檢察官就要認真去調查嗎?怎麼他告我的內容就要落落長的寫,不也隨便寫寫給檢察官去調查就好了?

這些垃圾回應就甭PO過來拉,他告他的,我們告我們的,綠營會搞團體戰去施壓,其他老百姓怎麼可能就只讓一個人隨便寫寫就以為完成告發,檢察官就會自己努力做事了。

再貼的回應,我就直接刪除啦。


轉載
2014/05/19 00:04

62樓. 羅伯特亞當斯
2014/05/19 00:00
告發暨檢舉狀
告發人 林oo(年籍詳貴署103移1686號卷載)
被   告 林飛帆、陳為廷、賴中強、黃國昌、不知姓名等人(年籍資料請調查)

為林飛帆、陳為廷等上列被告,涉犯普通內亂罪、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聚眾妨害公務罪、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妨害合法集會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強制罪等罪嫌,提出告發暨檢舉事:
一、 涉嫌犯罪之行為與事實:林飛帆、陳為廷等被告,於103年3月18日晚上九時許,以暴力、脅迫等不法方式,強行進入立法院議場,並據為竊占使用,妨害立法 院院會之召開、舉行,並於議場內以張貼標語、布條、演講、召開記者會等方式煽動聚眾犯罪,以堆疊椅子與破壞公物等方式,阻擋立委與立法院院長、行政院官員 與院長進入議場履行法定職權與職務,上列被告並以「青年奪回國會」等標語布條,以文字、圖畫、演說、網路聯繫與散布訊息等方式,煽惑他人包圍立法院、阻擋 服貿協議之法定審查程序以及進入議場不法竊占之輪班替代等犯罪行為;上列被告且以破壞公物等強暴、脅迫之方式,阻擋立法院駐衛警進入議場內,妨害駐衛警依 法執行之職務行為;上列被告基於推翻憲法現行代議制度、立法院職權,以竊占國會議場、妨害院會召開之行為,鼓動公民憲政會議以變更國憲,並以演說方式煽惑 他人攻占總統府、行政院(3月23日晚上7時30分已遂行),企圖推翻政府,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繼續實行中。

二、請求 貴署檢察官依法保全上列被告涉嫌犯罪之所有證據,並於適當時機傳喚上列被告到署說明與應訊。

三、 上列被告犯行之事證,已於中天新聞、東森新聞、三立新聞、民視新聞、壹電視新聞等電子媒體以及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以及網路平 台http://hackfoldr.org/公開呈現,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基於上開犯行之最重罪嫌為普通內亂罪,其他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 3款及第4條第1款、第6條第1項之情況,故向 貴署檢舉與告發,請求 貴署檢察官依法偵辦。
            謹      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鑒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具狀人暨檢舉人、告發人 林oo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4-05-19 00:25 回覆:

希望這位林先生也有檢舉割藍委基金違反政治獻金法,順便一起PO上網來,拋棄著作權,讓大家可以一起告發,這樣效果才大。他敢寫專篇提供大家告發,我一定幫忙宣傳。

謝謝這位不具名的回應,內亂罪就內亂罪,刑法第100條拿來引用就好,這個先生怎麼這次告發的如此草率,連法條都沒寫,最好是有收件章證明這告發狀有送出去。依他的習慣,告發我都寫得落落長還PO有收件章的,怎麼偷吃太陽餅之亂報導那麼多,可以舉證的東西一堆,結果告發狀寫得這麼隨便,對個暴民組織還沒像對付我那麼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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