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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15:24:21瀏覽459|回應2|推薦4 | |
拜讀羅伯特亞當斯的佳作「周占春幫阿扁找到了贖罪的公山羊:阿扁無罪 占春真神」,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4571765 精采的還不只是該文的論理,網友們的看法也相當引人深省,我也來綜合為自己的見解:
如果先把藍綠丟到一邊,一碼一碼來談馬扁的官司,我們最後得到一個共同點,就是"具爭議性"事件,所以法律跟道德的見解不同,就當然紛紛擾擾。 光是金改案之前的輿論,也不能一概而論,猶記當時羅伯特有疑問: 為何送錢的富商巨賈都沒有起訴?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4555568 我的回應也提到: 誠如版大說的,哪有收錢的關那麼久,給錢的沒事,這對阿扁又公平嗎? 犯法的人要付出代價,但司法的公義又在哪裡? 這個就是今日判決的主要理由,雙方餽贈尋無對價關係。總不能收錢的有事,給的沒事,現在法官判說送的人心甘情願無所求,收的人沒有職務可利用反饋。法律上是開了這扇門給兩邊都過去,這就跟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涉及的"補貼"跟可否自由支用的爭議一樣,都有很大的法律解釋權。 所以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限度,並不是說我們不重道德;是因為道德涉及主觀差異所有人的程度不同,法律就只好用最大通約的限度來做"制度上的編納",偏偏像特別費這種的在行政會計支出上就很模糊,所以產生了很大爭議。 回到金改案,儘管法律判其為政治獻金而無罪。羅伯特提的質疑很好: 「總」者,統括、全部也;「統」者,率領、總理矣。今日民主國家之元首謂之「總統」,豈無「綜理國是、坐而議政」,無不總統之理? 用我們最簡單的術語來說,總經理收了廠商的錢,說他不是某件公司專案的主要負責人,會不會太遷強? 要是以我的標準,就算不犯背信法條,也過不了我的"道德標準",但我的標準並不構成法律要件。 差別是在於政商之間的政治獻金,億來億去有人覺得金額很大,沒有對價的可能性是低;跟有人認為大企業的資金雄厚,億萬政治獻金也是可以,畢竟法律的紅線在於「對價的證據」,查不到跟沒人招認,要判刑也是引起另一個律法爭議。 我國因為政治制度跟司法相關的規範不盡完備,與論又長期有藍綠對立,加上混入道德觀念的評判,把制度化跟主觀意見混入對抗思維,所以更增加爭議的問題。 進一步說CJS討厭的款項匯出海外,坦白說就算是政治獻金也一切合法(最低查無犯罪證據之論),阿扁如何解釋要不是想納為自家私產之心態,卻還敢牽扯政治獻金法不得轉入政黨之限度,是不是偽善又自私? 連我看了也搖頭嘆息。 可真的還是一碼歸一碼,amisgin把CJS跟羅伯特擴大解釋的部分又"收回來",幾次下來我發現CJS跟羅伯特兩位的正義感跟立場是客觀的,amisgin卻是很仔細的邏輯分析者。(講個不好意思有點龜毛) 各位的觀點都很精闢,差別只在於我們對於法律跟道德的判斷不同。就難免會有見解上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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