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嫌犯被菲律賓送往中國大陸一事,已經鬧得這麼久了,各種法律見解、特別是國際法的見解,才漸浮現出來。比較特別的是,呂秀蓮說了一句「此案非關主權」。她以維基解密網站的亞桑傑舉例,受指控者的國籍是澳洲,犯罪行為地是瑞典,被逮捕地是英國。事實上,一直是瑞典而非澳洲在積極向英國要求引渡亞桑傑。
呂秀蓮的見解,未必是最終定論;國際法的解釋和引用,以及現實狀況的複雜度和執行難度,也非任一人、任一國說了算。要不然在亞桑傑案中,也不會有瑞典至今仍在跟英國要人的狀況了。但不能不承認的是,呂秀蓮的解釋和舉例清楚明瞭,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應該可以讓她所指患有「主權憂鬱症」的人,稍稍換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呂秀蓮在哈佛念過國際法,說出專業看法不足為奇。奇怪的是,台灣懂國際法的又不是呂秀蓮一人。政府部門,尤其是外交部下有「條約法律司」,為什麼不能把國際慣例和相關法律概念,試著向國人解釋一下?條法司職掌「國內法及涉外法律問題之研議及解釋」,雖未必有主導全局的力量,但從各種角度嘗試說明,以釋社會大眾之疑,並研判未來可能發展方向,難道連這些都做不到嗎?
國人只見,外交部至今強辯「自始就積極處理」,駐菲代表竟然還說「我連高爾夫都犧牲了」。這麼努力「犧牲享受」的人,徒貽笑柄,上級該讓他早點休息去「享受犧牲」吧?
此案還有長路要走,但就以向社會溝通說理而言,條法司不如呂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