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稿於2007.2.27,本文預定收於年中出版的新書中。文中處理的是做四年議員後的反省,文章篇幅相當長,對市政或政治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2002年12月初在外界普遍不看好的情況下,我選上了台北市議員。 剛當選上台北市議員的我,感覺自己就像一張白紙。雖然過去曾擔任過台北市黨部執行長及中央黨部國際事務部主任的職位,但這些歷練比較像對高級政治幕僚的訓練,我因此這些職位所以能對地方黨務及國際戰略有一定的掌握,但這些對做一個縣市層級的市議員似乎幫助不大。坦白說來,剛當選時,我對一個台北市議員該做什麼或能做什麼毫無概念,除了政治學上曾讀過的權力分立概念外,現實政治場域中的運作我是完全無知。 剛上任的第一個半年,一方面需要儘快覓得得力幹部,另一方面則需立即熟悉市議會的環境以及會期進行時的節奏流程,這包含了選擇委員會及為部門質詢及總質詢準備質詢的議題。上任之初要立即熟悉這些新工作足以讓一個議會新人手忙腳亂了,而其中最困難的部份,是弄清楚在這些雜亂無章的瑣事中,找出真正有用有意義的工作。 從此以後的四年,每一個會期所忙碌的事務都大同小異。前半年忙著準備部門質詢及總質詢,後半年則除了質詢外還要加上預算審查的工作。除了議會會期中的工作外,選民服務案件也是層出不窮,各式各樣都有。從劃紅線停車格、違建拆除或違規單的處理,到學校入學或政府機關人事的請託等等,這些服務案件足夠讓身為民意代表的我們忙碌不堪。 但,忙碌於質詢或選民服務等工作,真是就是我們的天職嗎? 就拿選民服務來說,選民服務的目的為何?做功德不求回報嗎?還是為了求未來的順利連任?倘若政治人物不再需要面對選舉,還會盡心盡力地做選民服務嗎?選民服務其實從來不是政治人物的天職,反而是政治人物私利計算的產物,其目的不過是為了延續自己的政治生命罷了! 當然若要求一個民選的政治人物完全不考慮自己政治生涯的延續是不務實的,但若立法者全部的心力都花在選民服務,而非監督行政機關或制定法規,對於預算的審查也毫不關心或費心,甚至幾乎從不出席,這樣的立法者縱算總能獲選連任,也對不起托負責任給他的選民。 要能做好預算及法規的審查,從而扮演好立法者的角色,參與委員會就會是核心要務。 委員會?委員會! 立法機關所設的各委員會其實是立法機關運作的靈魂。 美國政治學者威爾遜曾說:「立法工作並不以公開的方式或者在院會中舉行公開辯論中完成,而是在委員會會議室裡達成的」,威爾遜在話語中所指的是美國國會,但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地方立法機關。委員會之所以能取代院會而成為立法機關運作的核心,主要是基於事實的需要,而其關鍵就在於「時間」。 立法機關中的委員會參與人數通常都有限額,以台北市議會為例,六個專業常設委員會的人數就明訂不能超過9人,而全議會共有52位議員,相比起來,委員會中的人數與院會的人數的確有相當的差距,而這樣的差距就可轉化為所花時間的差距。 假設法案在院會中直接進行實質審查,光是52位議員,每人站起來表達3分鐘的意見,一輪廻的意見表達就將超過2個半小時,這還不包含政府官員回應的時間。若讓議員官員間能有詢答的時間,議員的發言次數又不予以限制,一件法案要能獲得審查通過就要有聽天由命的心理準備。所有議員在答詢過程中所提出各式各樣天馬行空的意見,最後要能整合成一個可行的案子的機率將跡近於零。 相較起來,委員會的成員少多了,若法案在委員會中進行實質審查,自然參與的委員會有較充分的時間對法案進行細緻的討論及琢磨。院會在法案一讀後將法案付委﹝交付委員會審查﹞,當委員會審查結束後,院會只需對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做修正、通過或否決的決定即可。若院會對委會的授權相當充分,這樣的程序當然會比較節省時間及富有效率,各國議會﹝除英國外﹞自然地都朝向以委員會的運作為立法機關中心的方向,其原因即在於此。 當然,「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前提必須是立法機關願意授權委員會,這種授權會將院會轉變成為一個形式性重於一切的大會,院會召開時間及次數也將大幅變少,召開時議員也將來來去去,對於院會的開議毫不重視,因為所有重要的工作都已在委員會中完成了,院會遂演變成為委員會審查的背書工具。 當然,授權會讓無法參與委員會運作的議員,失去對法案的參與權利。而由於辯論的核心會在委員會,院會成為形式的儀式,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的辯論也將因而弱化,在「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架構下,民眾反而將更不容易得知特定政策的意含。這些都是以委員會為中心運作的立法機關所必須付的代價,也是目前各國立法機關所面對的嚴苛問題。 我是標準的「委員會中心主義」的信徒。也因持這個立場,四年來我在委員會中的出席率幾乎都是最高的,而由於意識到院會的形式重於實質的角色,我反而比較少參與院會的運作,我也經常在院會中提醒我議會的同仁,要儘量尊重委員會的意見,畢竟主要的討論都是在委員會中進行的。 為了要能更快速的進入狀況,雖然每一會期每一位議員都可以重新選擇所參與的專業常設委員會,但我四年的議員生涯中,同一年中的兩個會期我都會選擇留在同一個委員會中:第一年是警政衛生委員會,第二年交通委員會,第三年財建委員會,第四年則是工務委員會。我發覺這樣的參與方式對我有很大的幫助。從上半年委員會中相關局處所提的工作報告、跨局處的專案報告及相關建設或設施的考察中,我可以對這些局處的業務有初步的了解。在下半年的預算審查過程中,我更能透過審議預算,更清楚地了解科室層級實質業務內容。透過了這個笨方法,我花了四年的硬工夫,才對台北市的各項市政業務有粗淺的了解。 除了監督局處的專業常設委員會以外,最後兩年我還主動參加法規委員會,成為法規委員會中的固定班底。 台北市議會對於法規案的處理方式,是將所有法規案─不管其法規性質所屬─全數付委給法規委員會進行審查,這樣的處理方式與立法院有所不同。由於凡牽涉台北市民權利義務事項都須以法規訂之並經議會審查通過,而政府所想施行的新政策,往往均涉及市民的權利義務,所以都需以法規案送議會審議通過後方能施行。由於法規案的審查並未分配到各專業常設委員會中,所以每周五上午的法規委員會中,自然有機會審到重要的法規,其中包含了一些市政府因政治目的亟欲通過的法規。 法律經濟學者大衛‧佛利曼曾說:「法律體系不完全是人類深思熟慮下的產物。在很大的程度內,它是由無數個別決定組成的非計畫性結果。這些個別決定包括議員對於法律中特定條款的磋商,以及法官針對特定案例所做的判決」,身為法規審議過程中的一員,我深深認同這樣的論斷。但法律的背後仍應有理性做為基礎,法規審議過程中,我不斷地反省檢討所審法規的「立法意旨」及法規通過後的「可行性」「有效性」,就是希望當法規走出立法機關大門後,能夠與其他法規一致,同時能產生有效並具規範性的效果。 在法規委員會的歲月中,我更學到了如何利用現實政治場域中的分寸,來達成我心目中所認定正確的目標。具體的例子就是資訊處的設置。 在馬英九市長任內的最後一年,為了趕著留下一些政績,市府遂在最後一年送來《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希望設置主管觀光及科技的兩個局處,由於受到直轄市一級單位總數的限制,市府遂計劃將原新聞處改組為觀光局,並將建設局改組為產業發展局。將要改組為產業發展局的建設局,卻並未利用改組的機會,將所管轄的野溪、山坡地等業務做適當切割處理,我對此頗有微詞,一個負責台北市科技產業的局處,卻仍需負責野溪、山坡地等與產業無關的管理業務,我實在無法想像這將是怎樣的圖像,我堅持若無法切割,就乾脆繼續維持建設局的原名稱。 折衝的過程我當然可以選擇堅持,也許最後會透過表決的方式強行通過市府提案,我的堅持最終仍會泡湯。我選擇了讓步,而以設立一個一級機關「資訊處」來做為讓步的條件。 當然,設立一級單位資訊處自然有我的理由。 首先,原設於主計處之下的二級機關資訊中心,所負責的業務與其主管單位主計處完全無關,將資訊中心置於主計處之下,完全是一種方便作為。 而近年來市府各單位的電腦相關軟硬體計畫愈來愈多,所需經費也愈來愈龐大,多項計畫更需涉及不同局處間的資訊整合,如市府近年來所建置的地理資訊系統,即涉及地政處﹝地籍資料﹞、民政局﹝門牌﹞、都發局﹝都市計畫﹞、建設局商管處﹝商業登記﹞及自來水處、水利處、衛工處等管線單位﹝管線﹞。要將各局處的資訊系統進行横向整合,甚至對於各單位資訊預算的審查,都愈來愈需要有專業的單位來進行,這幾年來這個工作就落在資訊中心的身上。資訊中心數年來針對各局處之軟硬體相關預算不只實質審查並訂定採購標準,對我而言,一個小小二級事務機關,竟然可以去審查並刪除一級機關的業務預算並訂定標準,這種現象實在違背了權限分級的原則,太過荒唐。 不止如此,市府對於資訊業務的分工也沒有規劃,信義計畫區的無線寬頻計畫由資訊中心負責,該計畫尚未完成時,市府即決定推動全市的無線寬頻計畫,這回則改由研考會負責。在全市的無線寬頻建置過程中,資訊中心卻又被遺忘了。相似的業務由不同的單位承辦,唯一可能的解釋是市府因人設事,因為前研考會主委積極推動無線寬頻,所以該案才會交由研考會負責。研考會也因接下不熟悉的無線寬頻設置案而會內雞飛狗跳,許多原本負責的業務也因而受到拖累。 議會雖於2005年於資訊中心預算審查時就已通過我所下的附帶決議,要求市府對資訊中心位階進行檢討,但市府出於便利,遲遲不願面對解決,最後還是透過《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修訂而解決了這個問題。 就在這樣的折衝中,資訊處遂成為市府這次修正案的意外產兒。 難搞的預算 第一年第一次審查預算前,由於我對預算審查毫無概念,遂召集所有助理每周開會,嘗試先從主計處所編《台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讀起,這本手冊規範了所有預算編列的原則,但因內容皆係原則性的規範,很難卒讀,讀了幾次後還是只能放棄。放棄後遂決定從具體的預算書讀起,由於身在警政衛生委員會,遂決定先試讀警察局本部的預算,做為了解預算的入門磚。 但因對警察局相關業務完全不熟悉,這樣子地硬讀無異於讀「有字天書」,預算書上所書寫各項業務所需的經費,我們既無從比較,自然無能判斷是否浮濫,對於經費所隱含的業務內容更無從了解,我與助理們就這樣子來回浪費了許多的時間嘗試「讀懂」預算。雖然最後對了解預算並無太多幫助,但也因為這樣的「硬讀」,才意外發現了警察局房舍興建延宕的嚴重問題。 警察局自陳水扁前市長時代,因為經費寬裕,遂開始編列房售整修興建的預算,這些預算包含了員警宿舎、派出所、分局、大隊辦公室等等。但由於2000年開始,統籌分配款分配方式改變,台北市所分到預算較過去為低,加上經濟衰退,導致地方稅收也較吃緊,警察局每年在總預算中僅能分配到約2億上下的房舎興建預算。這樣的預算規模自然無法滿足警察局之前編列的房舎興建需求。預算緊縮的結果甚至造成部份已開始興建的房舎,在興建到部份時卻因缺乏經費,只好停頓下來。每年所分得的預算嚴重不足,遂只能零星分配在不同的工程上,但在「繼續性計畫分年資金需求表」中卻未將這個現實如實反應,該需求表中將預計未來可以分配到的預算額度仍高額編列,使得問題顯得不嚴重,而絕大部份房舎均已延宕的現象,也因此被埋在虛假的數字後,沒有被發堀出來。 我在注意到這個問題後曾召開過記者會,並在審查預算時要求警察局將預計興建及興建中的房舎進行調查,按亟需改建程度訂定優先順序,將少有的房舎預算按優先順序撥用,同時任何新建房舎的規劃則都先暫時停止,直到整個房舎興建的財務缺口被填滿時為止。這些處理雖然沒有根本解決警察局房舎的問題,但的確讓這個問題開始止血,市府也開始注意警察局房舎問題,也開始為警察局尋找財源,動用土地開發基金就是其中一例,雖然這種動用我相當反對,因為違反了該基金設立的目的,但也反映出警察局房舎問題已被相當注重。 在委員會審查預算的過程中我才發現,真正要了解預算,審查預算時留在委員會才是關鍵。認真留在委員會審查預算,可以隨時針對預算書中不清楚的部份逕行詢問,一方面對所編經費究竟做什麼、能達成什麼效益,可以透過這樣的詢答弄清楚;另一方面則可以對每一科室所負責的業務,透過預算審查弄清楚。預算具象化了行政業務,了解預算才能真正了解市政,這是一把學習了解台北市行業務的金鑰匙。 於是從第二年開始,審查預算的時間我都全程待在委員會中,開始我對市政的「學習之旅」。 我第二年待在是交通委員會。當時第一個審查的單位是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中相當賺錢的事業單位。 過去議會在審查事業單位預算時都相當快速,委員會中的委員不願意花時間去了解事業單位如何營運,設立該事業單位之政策目標是否達到等等,委員會中的預算審查常淪為替事業單位定下一個業績目標,要求事業單位努力達成這樣的審查模式,而業績目標的訂定則是透過增加歲入的手段來達成,至於事業單位如何達成或可不可能達成目標,其所採取的方式是否合於事業單位設立的初衷,議會則不聞不問,認為這是事業單位管理者的問題。 我對這樣的審查模式完全不能同意。 畢竟,市政府創設事業單位並不是單純的投資行為,議會也不適宜以單純投資者的角色來審查事業單位的預算。若是市政府單純的投資,議會當然應該監督市政府的法人代表在董事會中強力要求高獲利,甚至定下獲利目標,這樣的做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市政府的投資,所以完全符合投資者的角色及立場。但事業單位並不是市政府的投資標的。事業單位雖然是以公司型態設立,但仍是政府機關中的一員,仍有著設立時規劃應執行的行政業務。政府設置事業單位的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是這樣的行政業務必須以公司模式才可能進行。 將獲利列為目標而忽視事業單位原本設立的目的,甚至放棄對該政府機關的預算審查工作,將會是一種捨本逐末的作法。如果事業單位的管理者為達成預定的目標,仿照民間公司的作為而將維修費用降低甚至刪除,倘若最後造成重大的災害時,又將是誰的責任呢?該是決定刪減維修預算的事業單位主管?還是在預算審查過程中同意維修費用刪減的議會呢?恐怕後者的責任一點也不會輕於前者吧!正是因為這樣的認識,我在預算的審查過程中,仍堅持對事業單位採用同樣標準來審查。結果捷運公司的預算在第一輪審查時就花了五個下午,創下了議會的記錄。 由於捷運公司並未預期將遭受與公務機關相同的審查方式,所以所準備的解說資料嚴重匱乏不足,第一天的審查就將大部份的預算擱置,等待第二輪補充資料提供完備後再審。在審查過程中,捷運公司幾乎每天都處於補充解說資料的狀態,公司的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為準備相關資料,被操的人仰馬翻,經常加班到凌晨。但經過這一次的審查,讓捷運公司脫胎換骨,不只是公司人員對預算程序更加了解,也對公司的會計稽核程序更尊重,議會也因而對捷運公司的運作第一次有了較清楚的掌控。 審查時所做的要求及決議,也將對捷運公司的未來運作產生正面的影響。如捷運公司部份預算執行方式已明顯違法,跨越預算年度的維修工程,不只沒用連續預算方式編列,還在前一年招標中,將議會尚未審查通過的隔年預算也列在其中逕行招標,這是一件嚴重侵犯議會職權的作為,若議會不同意該筆預算,因無預算的挹注,將立即造成標案的解約,刪減預算也將導致必須與得標者重新議約。為了不使捷運公司難為或喪失威信,我還是同意了相關預算的編列,但也警告捷運公司未來不得再犯。會造成這種錯誤的原因,議會過去疏於監督事業單位的預算絕對是最重要的原因。 在審查預算的過程中我也發現議員常為了選區的壓力,而向捷運公司施壓,要求捷運公司要配合施作對地方有利的工程,如在已完工的捷運線上加做隔音牆等等。這些無止盡的索求對於已長期被議會要求要追求利潤的捷運公司而言,是沉重的不得了的負擔。為了不讓捷運公司負擔過重,幾年以來隔音牆施作的經費都是透過動用「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進行的。我支持做隔音牆,但對於動用重置基金我則持反對立場。 我反對的原因與重置基金設置的目的有關。 為了壓低大眾運輸的價格,政府多年前就決定將大眾捷運的興建成本與後續的營運分開,若捷運票價真要反映捷運興建成本,就不可能像現在這麼低廉了。這個政策自然導致設置台北市捷運局及台北捷運公司兩個單位,由前者負責興建,後者則負責營運。捷運興建的成本則分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編列特別預算支應,當興建完成後,捷運局即功成身退,將甫完成的捷運系統移交給捷運公司來營運,捷運局則繼續投入下一條捷運系統的興建。 捷運系統自移交後開始即由捷運公司負責日常的維護,但設備總會到達維護年限、需要汰舊換新的一刻,這些汰舊換新所需經費,就由重置基金來支應。從一開始,重置基金設置的目的就是要「籌措因捷運系統設備汰舊換新之財源,以促進捷運系統穩定健全之發展」。為了籌措未來所需龐大的重置經費,每年捷運公司必須將其利潤所得的一大部份上繳給重置基金,經經年累月的累積,才能儲備足夠讓未捷運系統汰舊換新所需的財源,有些設備重置的時間或許是數十年後﹝如車廂、機電設備等﹞,基金的錢必須保留著為未來這些重置做準備。 在觀念上,所謂的重置,針對的是捷運局交給捷運公司的捷運系統設備,並不是移交後新添加的設備,如隔音牆。為施作隔音牆開先例,任由其動用重置基金施作,不只違反破壞重置基金設置的初衷,更可能在未來真正昂貴設備需要重置時,重置基金卻已面臨經費不足的問題。會把腦筋動到重置基金上,就是看在現在基金所擁有的龐大資金,這些資金的挪用,可能滿足了市政府找錢做事的便利,但卻可能在未來導致捷運系統因無法適當重置而崩盤。為了防範於未來,我在審查預算的同時,不只對未來重置基金的動用做出約束,並更主動提案修改重置基金自治條例,禁止基金被動用於非重置的目的上。而修正案最後也在議會大會中獲得通過,成為實質保護重置基金免於濫用的保障。 而審查捷運局的預算過程則更為有趣。 我雖然非機電土木專業,所以對捷運預算編列的實質內容合理與否無從判斷,但因為捷運預算的編列方式極為特殊,所以審查也有許多特別的地方。 捷運工程興建的預算是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以不同於一般的公務預算。政府編列特別預算的原因通常是為了進行某項有期限、非常態性的行政業務內容,因該項業務並非常態的行政業務,故不適宜以公務預算或基金預算方式編列。由於政府決定將捷運的興建與經營拆開,所以興建的業務自然成為有期限而非常態性的業務,適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但捷運預算與一般政府的特別預算仍有不同,不同在預算是由三個政府機關編列:分別是中央政府、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而三個機關則各按協議分擔的比例來編列預算。 所以當捷運系統興建預算由捷運局編完後,不只是要先經過台北市政府審查,也要送中央及台北縣政府審查後編列於該機關的年度預算中,最後,該捷運系統的預算還必需經立法院、台北市議會及台北縣議會三個立法機關都審查通過後才算完成。程序上所以這麼複雜的原因,正是因為三個機關都負責部份預算的緣故。基於相同的原因,對捷運系統預算的追加減或調整,也同樣需要經過相同繁複的程序,因為預算總額數的任何改變都將影響各機關的分配額度。 因為程序的繁複,議會遂對捷運興建的相關預算審查的相當寬鬆。若審查時過於嚴格,若未來物料單價有所調漲,整筆預算就有可能必須時常有所調整,追加減也將受到台北縣市議會及立法院的審查監督,而審查過程中的變數將會太多,沒有人會有把握。正是因為審捷運預算時總是抱持著「應寬鬆編列」的心理,所以相似的工程,捷運局編列的預算絕對會比新工處編列的要高。若與審查時的條件沒有太多的改變發生,預算執行完後會留有相當寬裕的結餘款就會成為正常的現象! 捷運局興建的捷運路網每十年為一期,每一期結束時會有一次的檢討,將整期中所剩餘的結餘款都送交議會,要求議會同意辦理保留,保留的意思就是未來捷運局可以使用這些額度去做統籌運用。十年前議會在捷運局初期路網的結餘款辦理保留時,就很慷慨地予以同意,結果有些捷運初期路網已完成十年,其結餘款仍在動支。這些結餘款的動用,只需經行政程序核可即可,不需再經議會同意即可動支,有的在已完成的捷運站上多興建一個出入口,有的則用來贊助鄰里活動。 對於這樣利用議會的寬待而濫用結餘款的做法,我是期期以為不可的。在委員會實質審查捷運局預算前,我就與捷運局達成共識,將十年一期結餘款辦保留的額度定下上限,並對保留的年限也予以限制,以三年為期,期滿後,除正在施作中的工程及必須為法院訴訟過程中所保留的款項外,其餘一律繳庫。這樣的要求也成為委員會的共識,最後也得到院會的支持。對於結餘款的這種控管,捷運局自承對他們也造成相當的衝擊。 第三年在財建委員會中,我繼續前兩年所建立起的預算審查原則,對於相關局處的預算詳實審查。由於審查較為嚴苛,甚至讓我與同在委員會中的周柏雅及李慶元被媒體封為「龜毛三人組」。第四年我選擇了工務委員會,建管處數年來唯一一次預算分毫未刪,也是我主導的結果。 幾年來的預算審查,讓我發展出以下幾個審查的原則。 首先,對預算中任何科目皆不應以打折方式刪減。不問預算內容而逕將預算打折,不僅顯示預算審查過程中粗糙不專業,更變相鼓勵行政對立法部門欺瞞。未來行政部門若預期預算將遭立法部門打折,就先預加成數,預算將無法反應執行業務的真實需求。 其次,相同的預算科目所編預算若與去年雷同,除非執行數過低,代表所編預算與現實差距太遠,我通常不主張刪減。因為議會是一體的,該筆預算過去不刪而今年刪,若沒有特殊理由,則只反映了議會審查預算的任意性,這將毀損議會的威信。 第三,為某項業務所編的連續預算為跨年度之預算,若審查的為該連續預算第二年以降的預算額度,就必須認清連續預算總額已在過去院會中通過,基於議會一體的原則,過去議會通過的,現在也只能概括承受,審查必須在不動預算總額的前提下進行。若該年預算額度與原規劃預計應支應的額度間沒有太大的差異,我通常不會表示太多意見。但若是第一年編列連續預算,則應注意到該預算包含連續預算之總額及該年度之預算支應額度。審查時應先審查所編之連續預算總額是否合理、未來年度是否將有足夠預算支應等等,最後再審查該年度預算額度的內容等。 最後,對於基金預算中的補辦預算要小心注意。 政府透過預算編列來表示對未來一年預期將發生事務的處理,但總會有非預期的事務會出現,這時就需動用到預算架構中的特別項目或程序。若非預期事務出現時,公務預算通常可以透過追加減的程序來調整預算,但若程序上不及應對,則可動用局處所編列的預備金,若局處的預備金仍不足以應付,則可申請動用為市長保留的預備金。 但基金並沒有追加減的程序,所以因應非預期事務所需經費都透過補辦預算方式進行。但基金的補辦預算可以完全不用經過議會的事先審查,是一種事後報備的制度,縱算該項支出議會不認同,不願意同意報備,但經費卻已動用,補辦預算在這點上類似於局處的預備金制度,但不同處在於完全沒有總額度的限制,補辦預算只有對單筆支出有額度的限度,超出則需先向議會報備,但同樣不需審查。若是補辦預算動用起來這麼容易,為什麼還有人要為基金編列正式預算呢?補辦預算未來絕對將成為預算審查的黑洞,要修補這黑洞只能透過修改《預算法》著手。 學習累積之旅 台北市政府是一個異常龐大的政府機器。 這個地方政府每年的公務預算規模約為1500億,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如400多所市立中小學、市立聯合醫院等等﹞總計也近1400億,若再加上台北市的捷運特別預算,各捷運線每年至少也分到500億以上的該年度預算,這些預算零零星星加總起來,每年也都超過3000億。若單論預算規模,全台灣所有縣市都無法與台北市相比。 台北市政府不只是預算規模龐大,工作人員的規模則更是可懼。市政府目前共聘有7萬多位公務人員,若再加上約聘雇人員,應遠遠超過10萬員工。有人說台北市的繁榮與發展是用人力與財力堆砌出來的,這樣的說法其實並不過份。在龐大的政府機器之下,24小時都有市府員工值班在為市民服務,小至水溝消毒、路邊臨檢,大到捷運工程趕工,這些零零總總的市政工作包山包海,無所不在。若想要弄清楚市政工作的全貌,不用說到鉅細糜遺的地步,都已將近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這個龐大的政府機器所管轄的範圍非常龐蕪而多樣,管轄的內容其複雜程度已到達令人難以想像的地步。各種不同領域的事務,經過長期的演變,也早已發展成擁有不同文化語言及運作邏輯的「子系統」。這些子系統,如教育、警政、工程等等,就連市府內部的人,通常也無法全盤掌握,熟悉某一子系統的文化語言及運作邏輯的人,通常對於另一子系統的運作會很陌生,因此很難從一個子系統跨越進入另一個子系統,這種障礙常被稱做是一種「專業性」的障礙。 對於負責監督市政府的立法者而言,除非固定待在立法機關某特定委員會中,準備於其中浸淫數十年,才會對相關部會的文化語言與運作邏輯熟悉,最後也才會被接受成為該子系統的一員。中央政府則有更多的子系統,如外交子系統、國防子系統、財政子系統、文化子系統等等,而國會議員也因此更有壓力朝向建立自己專業性的方向走,要期待一個對政府全貌皆有一定了解的人,將會是一件愈來愈不容易實現的期待。 但政治其實是一個什麼都管的領域,若認為政治人物只需對某一領域熟悉,其他非其專業的領域則無所謂,就忽略了政治人物可能造成的傷害。若是擔任縣市長、總統、或行政院長的人,在自己專業領域以外的其他子系統一點都不熟悉,甚至連基本認知都不具備,他所做的決定能被大眾所信任嗎?只熟悉環保的市長,在面對工程延宕時,能夠發現問題做出正確的決定嗎?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堅持政治人物必須是通才,尤其是自期未來要擔任政治領袖的人。而對不同領域建立起基本認知,就必須當身在其位時要迅速學習累積,學習過程中更要謙卑認真,若當行政官僚總是以「是,議員﹝或委員﹞」來應對你,就以為你所提的意見、批評都言之有物、擲地有聲,就未免太天真了。 我舉幾個實際例子來延伸解釋「學習累積」的真正含意。 第一個例子是捷運工程排水箱涵施作所碰到的問題。 2003年艾利颱風來襲,台北縣三重地區因捷運排水箱涵的破裂而嚴重淹水,總計共有一萬四千多戶台北縣民受到水害衝擊。而正當台北市政府為這場水患的責任歸屬頭痛時,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另一場深夜的豪大雨,竟然讓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一帶積水超過一公尺,無巧不成書的是,這場水患的肇成原因,竟然又是排水箱涵相關問題。兩起與捷運排水箱涵施工相關的「意外」,政府共計需支付賠償金及慰問金高達七億一千多萬元。 這兩起水患發生的時間是在我做議員的第一年。當時議會中多位議員在議場上表現得情緒激昂,甚至點名要求才剛上任的捷運局長辭職表示負責。議會在群情激憤下要求市政府提出專案報告,但報告出爐時,捷運局卻聲稱水患完全是廠商施工不當造成,廠商應負完全的責任,市府將向廠商求償,水患事件與捷運局完全無關,捷運局完全沒有責任。 當時的我仍是議會中的菜鳥,對於水患事件覺得既荒謬又生氣,但更有困惑的情緒。我雖然是工程背景出身,但是我過去所學為資訊工程,對於土木則一竅不通。「箱涵」是什麼,對此我完全無知,更不要說「排水箱涵」了。不只如此,為什麼捷運施工會造成排水箱涵破裂,我也一頭霧水,對於當時捷運局在專案報告中所做的解釋,我也無能判斷是否應予以接受。因為我的無知,導致我無法判斷水患發生時責任的規屬,也讓我無法像我的議員同仁般,可以單純地因曾發生水患就咒罵著市府局處首長。 當時的我,深深地為我自己的無知感到不安。 次年,我終於找到機會與我新認識的朋友相約,針對「箱涵」的問題去向他請教。這個朋友是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常務理事,自己也開了一間工程顧問公司,對於土木相關事務算是相當專業內行。當天我到他的公司,花了將近三個半小時的時間,才讓我對箱涵及排水箱涵等有了初步的了解。 原來箱涵是以鋼筋混凝土施作的巨大地下封閉管路,建造的目的是為了供自來水、雨水、污水甚至河水流通的管路,而「排水箱涵」則是雨水排水系統的基礎。雨水排水系統則透過重力流原理來運作,排水箱涵間的銜接最終將雨水排入河川或大海。當雨量過大、超過排水箱涵容量時,自然會造成雨水外溢,導致街道淹水。當暴雨期間,河川水位將會昇高,排水系統所積累的雨水將無從自然向河川排出時,也會造成雨水自排水系統中逆流外溢,也會導致街道淹水。為了要避免發生後者的狀況,故多在雨水排水系統出口處設置抽水站,以在暴雨期間將水揚高後再排入水位已高漲的河川中。 而當地下捷運系統興建時,雖然大部份是在地下透過潛盾機暗挖,但站體因需與地面連接,故仍需自路面向下明挖,開挖時則經常會破壞在道路下已建置的雨水排水系統,而這些排水系統必須在開挖前即進行遷移。排水系統是以重力流運作,部份排水系統的遷移可能會導致其他幹線高度不足或必須改道等等問題,是一件複雜萬分的規劃工作,所以必須要進行審查,以免因設計不良,造成部份系統在遷建完成後發生雨水倒貫現象。 而針對遷移過程中發生暴雨時可能會造成水患的情況,承作排水箱涵遷移的承商也需在新舊系統交接期間,建立起暫時性的替代排水路線。由於這些替代路線皆為臨時性措施,於新系統完成後將予以拆除,部份承商遂基於成本考量冒險不施作,結果就造成了我們看到的悲劇。直到這個時刻,我才覺得我稍稍能對半年前排水箱涵破裂導致水患整件事的責任歸屬做出自己的判斷。 但我仍然覺得不足。由於曾聽說納莉颱風期間南松山區域的淹水是因為抽水站出狀況所造成,我因而想了解抽水站中抽水泵的功能、抽水站的設計及其與排水系統間的關係,我的朋友這時投降了,因為這並非他的專業領域,他推荐我去另一個專門進口抽水泵及施作抽水站的朋友那裏,繼續著我的學習之旅。這些關於箱涵等知識的累積,讓我未來若有機會碰到排水系統類似的案子,相信自己將比較有能力做出判斷。 第二個例子則為大家所熟悉的邱小妹妹案例。 2005年年初,邱小妹妹因受到酒醉的父親施暴,受傷送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急診室就醫,當時邱小妹妹因顱內出血,被值班的住院醫師以醫院無加護病床為由決定予以轉診,經EOC﹝台北市緊急應變指揮中心﹞聯絡16間台北市的急救責任醫院及4間非急診責任醫院,均表示無床位後,遂開始聯絡台北市區域外之醫院,最後獲得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表示願意接受轉診,當邱小妹妹轉到台中時,已是仁愛院區急診室轉診決定後五小時。 或許是因為描寫醫界明爭暗鬥的日劇「白色巨塔」正大受歡迎,媒體遂將這件事予以匹露,並將質疑重點特意放在醫生及醫院上,造成邱小妹妹重傷的父親,反而不受媒體垂青,在整件事件中成為局外人。媒體質疑,醫學資源最豐富的台北市,竟然需要將台北市的病人轉診到醫療資源相對薄弱、150公里以外的鄉下醫院,這是一件多麼不可思議的事情,邱小妹妹轉診事件遂被描繪成為各醫院不願意接受病人的「人球」事件。在外界強烈的質疑氣氛下,轉診的決定遂受到強烈質疑。當質疑的火焰開始延燒到馬市長時,市政府遂決定對整件事著手調查,調查一開始便已定調,焦點一直在當夜值班的醫師身上。 事件發生數日後,正在媒體日夜報導追蹤這件「人球事件」時,衛生局長竟在與議員的答詢中自行報料仁愛醫院當晚其實是「可以挪出病床」,而非仁愛院區先前所聲稱的沒有病床,這個答覆意謂著邱小妹妹可能根本不需轉診,局長同時指責決定轉診的醫生沒有醫德。這個訊息,當晚自然引發了議員連番的轟擊,而局長對醫生沒有醫德的批評更引發了仁愛院區醫生護士集體的反彈。 但全案的戲劇轉折卻並不止於此,隨著市府調查的進行,負責調查的副市長在數日後揭露值班的總醫師竟在未看電腦斷層掃描﹝CT﹞及未探視病人的情況下就建議病人轉院,而該名總醫師更在事後偽造病歷記錄來假裝他當晚已做上述事項。終於這齣張力萬分的劇碼找到了原兇,在外界一面倒對值班醫師的嚴苛批評攻擊下,之前對馬英九的市府團隊的不滿及批評也自此消聲匿跡。外界民眾及媒體只是要一個兇手,而市府的調查給了他們一個。 我當時感到非常困惑,我完全無法判定整個事件責任的歸屬。值班住院醫師的轉診決定是否正確?醫師有沒有看CT或探視病人真的那麼關鍵嗎?假造病歷或欺騙大眾的醫師應負起的是誤診責任還是道德責任?為什麼該住院醫師會需要連續值班五日?神經外科醫生真的那麼缺乏嗎?人力缺乏是否為健保制度所造成的?住院醫師的權倒底為何?住院醫師有沒有調度床位的權力?急診室中的權責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醫院內部的制度倒底為何?誰才具有權力? 對於剛成立運作的EOC,EOC無法為邱小妹妹轉到台北的醫院,是因為EOC的權限不夠還是人謀不臧?表示沒有病床的各大醫院,是因為基於本位主義不願意配合,還是單純因為EOC要求的病床太特殊﹝如兒童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所以無法提供?或者只是各大醫院所有的病床都剛好滿載,所以邱小妹妹的運氣實在不好? 倒底整件事件中,誰有罪?誰無罪?誰有責任?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謀不臧?我完全不覺得我有能力判斷。當時甚至還傳聞,市府著意將兩位醫生做整件事件的「代罪羔羊」,因為只有如此,風暴才能止息,馬英九市長才不會被窮追猛打,繼續在人球事件中失分。這種說法是否屬實,我也完全無法判斷。我之所以感到這麼無力的原因,是因為我對於醫事系統完全無知,我連總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主任醫師等等相對職位高低都沒有概念,更不要談去判斷誰該負責或真相為何吧! 將近半年後我才找到機會向我朋友的妻子請教,她曾在醫院中擔任護士長,現在則在政府機關醫事懲戒單位中擔任幕僚職務。經向她請教後,我才稍稍了解醫院內的運作模式,如各級醫師所擁有的權力,不同等級的醫師需要經過多少年的苦窯才能終究媳婦熬成婆等等,並開始對健保系統所造成的影響有初步的認識。醫界中的「四大皆空」─即內外婦兒四大科都愈來愈找不到醫師─問題,是因為健保制度中並不區別高風險醫療與低風險醫療所造成,這樣的制度當然會誘使醫生選擇低風險醫療的領域,而當醫療糾紛不斷時,已使誘因的影響加速。這種誘因若不予以調整,各醫院未來將愈來愈難找到高風險醫療領域的專科醫師,而守在這些領域的醫師,自然會面臨超時值班的問題。 這些請教雖然並無法讓我對邱小妹妹的真相有所認清,但已幫我釐清了許多困惑處,只讓我更感到自己在許多領域的無知。政治愈參與,愈常愈覺得自己的無知與無能,愈覺得自己需要更多的學習累積。我愈來愈對於擁有權力這件事感到敬畏,我深深害怕當自己擁有做決定的權力時,卻無法確定自己所做的決定是否符合公益、是否正確,尤其若這樣的決定將影響很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我意識到我必需加快的修煉自己,以讓自己準備好承擔更重大的責任。 最後一個例子是SARS的例子。 2003年和平醫院發現醫院中的一位病人感染SARS,由於擔憂 SARS將以醫院為中心而擴散到社會,造成不可控制的後果,市政府於是做下將醫院封院的決定。由於封院的決定突如其來,一時之間,不只醫院的醫生護士被關在院中,連進入醫院看病的一般市民也被關入,封院後醫院陷入無人領導的混亂局面,院內一片哀鴻遍野,院外的社會則一片恐慌,整個社會的情緒隨著和平醫院的封院,陷入動盪不安的氣氛中。 由於封院造成的衝擊太大,我遂於議會中提議成立一個調查小組,針對和平醫院處理疑似SARS病患的過程是否有失當錯誤的地方進行調查,小組的成立受到議會支持而成立,我雖然當時仍為菜鳥議員,但因忝為提案人,故被推選為小組的副召集人。 在衛生局的協助下,我們利用三個月的時間,召開了十二次的會議,並與醫界中多位專家學者會談,並調閱了許多相關資料,甚至包含病人的病歷及最初的X光片。但在調查的最後,我們卻無法做出任何人應該為此負責的結論。原因很簡單,SARS是一個新疾病,它所引發的病徵仍在一步步確定中,也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在SARS的發現過程中不斷的修改其病徵,在資訊相對不足的時候,縱算是資深有經驗的醫生,也不一定總能確患者患有SARS,因而做出正確判斷。 這樣的調查結論出爐後,立即受到某位與我同黨議員的批評,他說「市府怎麼可能沒有錯,這樣的調查結論一定有問題」。我們也曾詳細閱讀了檢察官對患者主治醫師的起訴書,嘗試逐項釐清檢察官起訴的每一證據是否可信,也曾多次詢問醫學教授一些醫學細節,如弄清楚施打某些藥劑的功用及對X光中肺部浸潤的判讀等等。若捫心自問,我自問所得的結論可以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我永遠記得,當在比對肺部浸潤的X光片時,想像自己是負責的醫生,在SARS定義不斷改變而其病徵仍無法確定時,我將會怎麼樣判定,我將擔負著怎樣的責任。 經過這一場摸索之旅,我只能得到以下的結論:當面對自己尚無能全盤掌握的對象時,仍然需要要保持一點謙卑的心。 我常在想,若是我是有權力決定的人,面對和平醫院SARS事件,我會怎麼決定?我會決定封院嗎?我是否能確定封院的決定是正確的?我是否已經準備好能承擔我所做的決定所要負出的代價,不論是自己或他人?每次這樣的心靈思索都會讓我汗顏,都會讓我覺悟自己的不足,也會更堅定我決定要好好修煉自己的決心! 這一段台北市議員的旅程我已走過,我終於可以說:我並沒有辜負你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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