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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樂生療養院是台灣的國家責任與國際責任
2008/06/16 13:45:56瀏覽395|回應0|推薦1

有關樂生療養院是否應該為台北市捷運局的新莊機場之開發而「犧牲」?隨著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昨天的行政院會上撇清責任並以副祕書長名義為文辯護,已經將此案上綱為一個「全國性」的爭議。其實,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價值早已為我國中央政府的文建會和地方台北縣、桃園縣文化局等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所肯認,文建會也曾在去年年初賦予樂生療養院「暫定古蹟」資格長達半年!可是上至行政院,下至地方政府的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都忽略了一個攸關台灣國家形象與國際關係的關鍵事實: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價值是屬於包括全體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世界人類與國際社會的!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上制定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樂生療養院完全符合該公約要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透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化遺產」的相關條件。因此,以「重大建設必有犧牲」為理由來破毀樂生療養院的政權,在國際社會上必然會被看成是和破壞古佛遺跡的阿富汗神學士政權一樣的野蠻,而這絕對不是以虛構的「工程延宕損失」和「全民買單」所可抗衡的!因為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國家形象絕對是貨真價實的「國家(全民)利益」,一但有所損失更不是有價的全民買單所可彌補一二!

    「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即規定,所謂文化遺產包括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來看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的文化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和場所(遺址)。在該公約作業準則第七十七條中更列舉有關「傑出的普世價值」認定標準共十款,其中第四款即為「能彰顯特定時期人類歷史的類型建築物、建築或技術構造物、景觀」。行政院既然知道樂生療養院是台灣唯一作為彰顯在日據時代以來,以汙名和歧視漢生氏病病人遂行違反人權的強制隔離措施的「醫療史」建築群與場所,怎會不知道應該向聯合國世界歷史遺產審議委員會提報樂生療養院作為人類醫療史的那一段重大「錯誤與恥辱」時期的共同文化遺產呢!(事實上,該委員會的召集人西村幸夫已經到台灣樂生療養院實勘過了,據傳他在實勘過程中落淚三次,並表示要協助將日韓台三國的漢生氏病患療養院共同列入世界文化遺產!)

    有關各國的國家責任與國際責任方面,該公約第四條則規定,各國領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是各國的「國家」的責任,各國應「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並在必要時利用國際援助與合作。公約第六條更規定,在充分尊重各國主權與其法定之財產權的之同時,承認這類文化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份,「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因此,有關樂生療養院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保存,絕非只是任何一個國內地方政府的權責所能承擔,而是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與國際社會一員的「國家責任(national responsibility)」和「國際責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在國內法的層次上,憲法第166條明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普查」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同法第14條則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上述條文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具有普查、審查並指定「國定古蹟」之權責與義務,文建會並為審議國定古蹟等重大事項,特設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審議委員會

     樂生療養院在日據時代以來即作為「全台灣」漢生氏病患者強制集中隔離之唯一場所,現址地跨桃園縣與台北縣行政轄區,因遭受台北市政府興辦捷運工程之施工而面臨緊急保護之危機,早已不是單一地方政府所能處理之地方文化事務!且其在精省後樂生療養院由台灣省衛生處改隸行政院衛生署,更加明確其「全國性」之歷史地位,與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性文化資產不可同日而語!

    因此從法而論,由台北市政府主辦的公共工程發生即將大規模破壞有「
國定古蹟」甚至「世界文化遺產」資格的樂生療養院,行政院理應依法將此
一爭議交付全民「理性論辯」,並由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照文資法第30
3132條命令台北市政府停工,再循程序找尋捷運路線與全民文化資產衝突
的「兩全之道」,何必在輕率地駁回最高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不費錢又不費時」
的兩全方案之後,又急於撇清行政院的行政與政治責任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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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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