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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22:00:00瀏覽1200|回應0|推薦8 | |
個案實例精華: 攜帶「罌粟種子」入境,適用的毒品犯罪類型為何? 雖然有法院,將「大麻種子」與「大麻」同視,而認定為二級毒品。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6092號判決)。 但是否將「罌粟種子」與「罌粟」同視,由以下的說明可以知道,二者不可等同視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罌粟」屬第二級毒品。持有罌粟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分別有處罰明文,所以「罌粟種子」應非第二級毒品。
運輸罌粟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但須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罌粟種子者,才成立同條例第13條第1項之運輸罌粟種子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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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