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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罪的成立要件,是否一定要無償?
2018/03/30 23:02:41瀏覽5824|回應0|推薦2

案情研究:

一、轉讓毒品罪的成立要件,是否一定要無償?

二、借用毒品後立即歸還的情形,是否成立轉讓毒品罪?

相關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法院多數見解:

那些法院這樣認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28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決議

轉讓毒品罪的「轉讓」,是指基於移轉所有權的目的,將毒品交付給受讓者,至於「無償轉讓」或者「非基於營利意圖的有償轉讓」,都是轉讓毒品。

但通常行為人只要「有償」讓與給他人,不論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給他人,都被認為是販賣行為。

法院少數認為:

那些法院這樣認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56號判決

轉讓毒品罪,指無償讓與者而言,若以償債或作為勞務之報酬而抵作工資,也屬販賣行為。

 

結論:

1、「轉讓」毒品罪,係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的目的,將毒品移轉給他人所有。

2、不管受移轉人事後是否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毒品返還,轉讓人均已成立轉讓毒品罪。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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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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