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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 是我!創意在我!
2010/09/16 15:59:01瀏覽997|回應2|推薦9
原PO 是我!創意在我!

  「智慧財產權」在網路上的運作:朋友都知道Vincent喜歡寫下旅遊資訊與心得,以部落格旅記方式來跟所有朋友分享,這樣方式大約從2001年就開始了,算一算也有將近十年光陰,而寫作下千餘多篇的旅記,當然都是以自己隨興行程、安排長途旅遊、年度出國觀光…等所見所聞,Vincent 總是巨細靡遺地把旅遊的圖文寫下,也因為這樣子累積起來相當多各地的旅遊資訊!

  無可厚非的,旅遊中或許有導遊跟文史工作者詳盡的解說,或許有提供的文件、書籍可以參考,而以我個人旅遊經驗常常會先作些功課,出門旅遊前就開始蒐羅資訊,旅遊之中盡情的拍攝及聽聞解說、蒐集圖文,而再怎麼好的記憶或拍攝記錄都會有美中不足的情況!

  Vincent 得自我承認我是會從網路上”截獲”旅遊相關資訊來補充說明,讓旅遊的心得有更完整的知性百科資訊;有多數的資訊是公開於網路上的善知識分享,像是[維基百科]等資訊是可以部份取得使用,而地理上、歷史上、風俗性…等等參考資料,沒有牽涉到某作者寫作的話 (這通常會有註明的),在引用之前最好先加以編輯、改寫;通常引用時也不要超過25字完整的一段為原則,或者真有此必要就直接先徵詢作者同意後作部份的使用。

  「著作權」是不需要申請的,也就是你按下快門拍攝好相片,寫作下一段文章、心得,哼唱出一首歌曲錄音….這些相片、文章、音樂一經創作完成,創作者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或公司要利用這些著作,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若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原則上都算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當然,若是知道他人有未取得我們的同意而利用我們的著作情況時,可以書面方式通告,請對方移除未經我們授權而利用之著作或是付費取得授權,以昭公信!;而Vincent 對於公務機構、公益團體、慈善團體就會”沙咪斯!”,就是願無償讓公益團體去利用,這也算是幫忙作件公益事,而且能標記說圖文提供者是 Vincent 的話,也能讓自己高興幾天喔!

  分享作品是喜悅的,快樂就跟噴灑香水一般,灑向別人的同時自己也沾上幾滴!

  著作權活動貼紙:http://stickeraction.com/copyrights

【串聯拿禮劵】原PO是我!創意在我!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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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ncent1070&aid=44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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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inna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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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被告知
2010/09/21 01:03

歡迎引用,但希望被尊重,

告訴原作者一聲,是起碼的敬意~~


黛比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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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比來囉
2010/09/19 15:47
覺得你最後那句話寫得實在是太好了!!!!

而且這篇文章完全就是我的心情寫照。

Swiss Debby 與你分享異鄉生活的酸甜苦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