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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7 19:22:05瀏覽611|回應0|推薦4 | |
下一段新聞稿: 【竊盜案件是許多民眾最有感受、最痛恨的犯罪,法務部研擬將輕微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如果修法通過,民眾被偷財物不多、不主動提告,警方就不會調查。】 【刑法規定,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二審定讞的案件,目前是公訴罪。】 如果我這樣問:告訴乃論與公訴罪的差異是什麼?相信有很多人都不清楚,除非是念過法律的人,然後又加個非告訴乃論。原來被害人主動提告叫做告訴乃論,若不提告叫非告訴乃論。那為什麼會有《公訴罪》這個名詞?老實說我也不清楚。 現在不是講法律問題,現在針對輕微竊盜事件不提告訴就無法將人治罪的問題。有的人贊成也有人反對,贊成的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反對的是一旦壞習慣養成就可能犯下更大的錯。有句話說:勿以惡小而為之。 有些人就是因為想說我只是一時的;不得已;沒辦法;所以就做了小小的竊盜事件,如果大家心裡這樣想那就不得了了。請問你我都來個不得已的想法:下了班肚子餓,懶得買飯上館子,看到商家正在拜拜,眼見四下無人,我就偷拿一包餅乾回家充飢,然後對店家肚子餓沒帶錢臨時起意才偷餅乾的,最後不得已願意付錢了。像這樣一旦習慣養成了,想改也難。我們要讓社會變得好,就是要把壞習慣革除掉,留下好的習慣,社會大眾有時候不以為意的習慣有時候是大家一起養成的。 有句話說:死罪可免;活罪難逃。輕微竊盜者當然用不著司法機關大手筆人力去揮動,但是可採各種不同的折衷方案,比方說:公益機關的社會服務,社會勞動等等反省行為。 其實有很多不需要動到司法審理的案件可採這一方向去修法,反而更能得到更大的社會效果和社會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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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