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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盲點與道德倫理(下)
2011/11/14 21:54:20瀏覽563|回應0|推薦8
先看一段新聞稿:

【多數學者對增訂分居制度並作為婚姻雙方有衝突時冷卻期的規定,及分居期間夫妻可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免除同居義務、規範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等部分沒有太大爭議,但對於分居的條件及分居多久可直接要求離婚,希望參考各國作法。】

兩個人不管是相親或是戀愛結婚,或多或少帶有第一眼的喜歡而匆忙許下終身,很多人尚未明白自己要的婚姻是什麼?抑或根本沒有準備結婚過日子,因此有很多人說婚前婚後的生活怎麼差這麼多?其實差別不是生活上,而是心態上的差別。有的人離婚結婚三次都是同一個人,有的人結婚十次十個不一樣的人。或許分居可以讓一個人認真面對自己的需求來決定未來,不至於匆忙結婚又匆忙離婚而造成很大的傷害。

關於婚姻制度也是一種道德倫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很好的認知,法律就必須在其中規範出一個條件,然而這個條件將以不影響社會道德規範為主,然而每個人對於道德的認知又不確切的相同,這個時候這裡要講的社會道德將不以個人道德為主而是以公共道德為前提。

【拾金不昧】是一個很好的社會行為。然而因為法令的設計與規範不全,很多社會上學法律的民眾都會用這一條款來威脅當事人作無能力付出的行為。比如說:曾經有法律系的學生撿到一名國中生遺失的學雜費,結果錢送到警察局還要求這名國中生要以三成報酬答謝,否則不歸還其學雜費。這樣的行為和一名小學生在學校撿到100元交到訓導處的行為,不知不覺讓我覺得這個社會的高等教育學生在社會道德(公共道德)行為中不如一個小學生。法律要怎麼約束一個成年人在社會上的道德行為呢?除了個人操守以外,似乎還需要多一點公共道德的法律化將其約束行為之。

綜觀結論,法律,以法治國家,以民為本的國家,在歷史上,法家學說認為:人性惡才生法度,生而有奢望,才有聲色犬馬以賊盜,必以律法而後正,以法預防犯惡與疏導人性向善。用法治制度來約束人心貪欲,遠勝過一時的慈悲寬恕。


全文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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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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