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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17:21:52瀏覽712|回應2|推薦8 | |
引用文章查國籍 議會、立院:力有未逮 下一段新聞稿: 【針對立委擁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今天表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有消極資格規定,不能擁有雙重國籍,但立委候選人沒有雙重國籍的消極資格,擁有雙重國籍仍然可以參選。但是依照國籍法,當選後,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放棄雙重國籍,如果沒有在一年內放棄,就由立法院加以解職。】 【由中選會來查,在查證確有雙重國籍後,撤銷其當選公告。如果立委沒有辦理放棄,就由各該機關查明撤銷其公職,立委就由立法院,縣市議員就由內政部,直轄市議員由行政院。】 這喔~~~~立法的規則在哪裡? 即便判李慶安無罪,李慶安身為公眾人物又身兼民意代表,於情於理都不是很好的示範,於法無據,又感覺於法有據,問題出在哪,好像也沒個準,只是這一條《李慶 安無罪案》似乎又像過去的馬英九無罪案,回到了原點,法律沒根據,法官沒說明,司法推給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推給司法,於似乎,很多的法案在法官的手中拿不 出法據,何不從《情理》下手,在不合乎情也不合乎理的事件上,法律似乎又顯得薄弱,這就是法律不足之處。 【雙重國籍】很明顯的是不誠實,說謊,公眾人物公開公然地說謊,依公職人員條例,這又屬於哪一條?法官又憑藉著哪一條法律說李慶安無罪,法官依據的法律是不是代表以後小市民可以公開說謊也無罪,也難怪現在很多人明知自己行為不對,卻一句話說我不是故意的,就得到無罪之由。 上行下效,其來有因,如果法官依據之法律因為法條不足,又沒有拿出公共社會的司法標準來護衛社會大眾的權益,進而督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的專業條例之詳盡立法。李慶安不構成詐欺是行政單位之不足,但是,李慶安沒有誠實據報自己擁有雙重國籍,李慶安身為議員、立法委員,都具有修法和立法之責,其行為已經公開、公然地向社會大眾表達知法玩法的境界,也帶給社會大眾不良的示範。 法官不能因為法源不足,忽略社會合乎情理的要求,在民主社會,法治優先,情理牽動法源的制定,法官因為立法單位的不規則立法而呈現不規則遊戲,實則是社會的最大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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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