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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呈現立法機關的不規則遊戲
2011/08/23 17:21:52瀏覽712|回應2|推薦8

引用文章查國籍 議會、立院:力有未逮

下一段新聞稿:

【針對立委擁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今天表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有消極資格規定,不能擁有雙重國籍,但立委候選人沒有雙重國籍的消極資格,擁有雙重國籍仍然可以參選。但是依照國籍法,當選後,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放棄雙重國籍,如果沒有在一年內放棄,就由立法院加以解職。】

【由中選會來查,在查證確有雙重國籍後,撤銷其當選公告。如果立委沒有辦理放棄,就由各該機關查明撤銷其公職,立委就由立法院,縣市議員就由內政部,直轄市議員由行政院。】

這喔~~~~立法的規則在哪裡?

即便判李慶安無罪,李慶安身為公眾人物又身兼民意代表,於情於理都不是很好的示範,於法無據,又感覺於法有據,問題出在哪,好像也沒個準,只是這一條《李慶 安無罪案》似乎又像過去的馬英九無罪案,回到了原點,法律沒根據,法官沒說明,司法推給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推給司法,於似乎,很多的法案在法官的手中拿不 出法據,何不從《情理》下手,在不合乎情也不合乎理的事件上,法律似乎又顯得薄弱,這就是法律不足之處。

【雙重國籍】很明顯的是不誠實,說謊,公眾人物公開公然地說謊,依公職人員條例,這又屬於哪一條?法官又憑藉著哪一條法律說李慶安無罪,法官依據的法律是不是代表以後小市民可以公開說謊也無罪,也難怪現在很多人明知自己行為不對,卻一句話說我不是故意的,就得到無罪之由。

行下效,其來有因,如果法官依據之法律因為法條不足,又沒有拿出公共社會的司法標準來護衛社會大眾的權益,進而督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的專業條例之詳盡立法。李慶安不構成詐欺是行政單位之不足,但是,李慶安沒有誠實據報自己擁有雙重國籍,李慶安身為議員、立法委員,都具有修法和立法之責,其行為已經公開、公然地向社會大眾表達知法玩法的境界,也帶給社會大眾不良的示範。

法官不能因為法源不足,忽略社會合乎情理的要求,在民主社會,法治優先,情理牽動法源的制定,法官因為立法單位的不規則立法而呈現不規則遊戲,實則是社會的最大亂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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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ckjap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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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很明顯的是不誠實?
2011/08/23 20:13
[雙重國籍]很明顯的是不誠實? Oh, no!

台灣近年來仇富、仇僑的風潮,藉由民進黨的政治操作,已經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了! 民進黨煽風點火,把話故意只講一半,誘導人想到偏鋒,好藉故把事情鬧大,管它是講錯,騙到選票就好,簡直就是詐騙集團!

合議庭認為「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以下幾個名單,大家好好檢視一下,看看要不要用同樣的標準來罵[雙重國籍]:

=====> 民進黨主政時代,駐日本代表羅某,至今仍然是日本籍。

前立委及駐瑞士代表劉某,有美國籍。

兩度為貪污阿扁背書的歸化美國人李遠哲,他的老婆、兒子女兒有美國籍。

謝長廷自己的老媽、妹妹是美國籍且移民美國定居於洛杉磯,謝長廷老是說馬英九綠卡仍有效(早就expired了! 謝捏造亂解美國法律),把話故意只講一半,絕口不提自己的老媽、妹妹,和空心菜十八一樣不要臉!

數度洩露美國綠卡機密文件的民進黨前立委美國人莊和子(現住北市加州Atherton),公然助選台灣立委,這是同時違反台灣和美國的法律! .......太多人了.....
謝立婷(vickyjang) 於 2011-08-23 20:54 回覆:
 你相信政治人物誠實過?

J教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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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
2011/08/23 18:38

李慶安的案子,還沒看到判決

一二審差異,應該是對於一些法律認知的差距

這些下禮拜看到判決再來談

不過貴文中,好像是說法官應該善盡社會責任,除惡務盡

這和刑事法律的原理相違背,沒有法律就不能處罰

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一個刑法最重要的原理原則

如果沒有法律的違反,那當然沒有刑罰

不能因為法官自己認為正義應該伸張,就把李慶安處死

話說回來,以目前李慶安的慘狀,我想她也受到其隱瞞雙重國籍的相對應處罰了

謝立婷(vickyjang) 於 2011-08-23 19:25 回覆:
 等你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