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本就是非人格的行為,因此,殺人者是自己要成為無人格的生物,就沒有什麼人權可要求的.但是,我不贊成以死刑處罰殺人者或窮凶極惡赦之徒.
1.死刑,是社會公義控制下的讓惡徒快速死亡的刑罰模式,讓生者憤恨怨悲得以快速得到慰藉,但是,那只是一時的,在往後的悠悠歲月中,仍會觸景傷情.
2.例如,只殺一人而判死刑,其實只部分符合因果報應酬償而已,那只是一命還一命,但是對受害者未完成的理想及責任,以及受害者家屬與國家社會的傷害損失卻沒有適當補償,尤其社會是健忘的,一段時間以後,死刑執行的警惕作用也會淡化.而一些惡向膽邊生的兇惡之徒,根本不在乎死刑!!
3.若是一人殺害多人而判死刑,那一命更不能抵多命,又其造成的傷害損失更深更廣,執行死刑後,生者仍然只能徒呼奈何!?
以上,是指無過去生無來世的因果對比,若是真的有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因果,那就更不應該用死刑來處罰殺人者.第一,加害者有可能是來討債的,第二,透過道德感化教育,可以促使受刑人真心悔改,在今生或未來世戴罪立功,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與國家社會補償贖罪.
4.我贊成用真正的無期徒刑來處罰殺人者,那是社會公義控制下的讓惡徒慢慢經由老病折磨而死的刑罰模式,受罰者必須作勞務補償受害者家屬及國家社會損失,而其是否能假釋,須由受害者家屬同意,而不是犯人的真心悔改表現良好.但是,也要多數人能換個角度思考,認同真正的無期徒刑其實是一種漸死刑,受害者家屬的憤恨怨悲也得以慰藉.畢竟這世間的任何人都會死!!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