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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1:24:07瀏覽804|回應0|推薦12 | |
引用文章法官法三讀 懶、壞法官將可免職 就法律來說只有兩個字【是】與【非】。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絕無是似而非之判決。但,若社會上若遇到一個無法用法律去判決之司法案件,當以社會大眾最高道德準去做判決,也就是─品德操守。 建立社會道德標準,除了社會大眾的警覺性以外,也必須仰賴法律正確的執行度,法律必須在犯罪行為之間做出最符合社會的道德規範,不是在倫理之間徘迴,人情之間猶豫,當律師替犯罪者辯護時,法官要有公正性的判斷,有時候證據也會說假,法官不能在兩端律師的辯護中偏袒,必須用比較高道德標準的社會規範去執行法律,法律修法、訂定不足時,法官不能只用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而敷衍社會大眾。定法之人,無社會道德標準,法官必須率先建立法條標準,促使社會大眾建立良好的規範藉以促使立法之人切勿怠惰法條之建立。 立法因受政治、社會大眾之影響,立法之官員沒有社會大眾判別之意識,但,身為司法人員,執法人員必須有判別之意識,否則,執行一件司法事件將導致,一步錯步步錯的窘境。 嚴守中立原則才是法官執行法律最大的條件,法官無法執中立行為,勢必將引發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的言論矛盾,根據這個矛盾,法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說詞做下判決,這個判決也連帶的將法官的個人行為、個人操守、個人道德引進判決中。一旦,法官將矛盾判決作出決定時,有兩大方向發展:犯罪者可平反無辜;被害者找不到兇手。 唯有法官嚴守中立,徹底執行法律中的【是】與【非】最高原則,在社會高道德標準中嚴格監督法官的品性操守,才能培養出最好的法官,最嚴苛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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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