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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21:23:54瀏覽1291|回應0|推薦14 | |
關於生命刑的問題,不但讓女青天下了政治舞台(聯合報社論2010.03.11「死刑存廢:法務部長不是第四審」,中國時報社論 一 死刑存廢是項頗具社會爭議的論題,我國社會上存有絕對多數者反對廢止死刑,原因即囿於報復主義觀念。我國刑法思想,自劉邦當年約法三章所謂「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包青天的「虎頭鍘伺候」到現代的懲治盜匪條例,都是同樣報復刑的產物,即以「死刑」,是將犯罪者自社會「永久隔離」的唯一最快速辦法。就世界刑法思潮而言,美國聯邦政府,自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五日以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聯邦最高法院曾在一九七二年廢除死刑,但是在一九七六年恢復。一九七六年至今,全美設置死刑的卅八個州共處死了七百多名囚犯,但聯邦政府依然未執行死刑;且聯邦政府自一九二七年起至一九六三年,僅處死卅四人。但是聯邦死刑範圍近年來逐漸擴大。雷根與柯林頓總統分別在一九八八年與一九九四年簽署新的聯邦死刑法,共納入四十餘項重大犯罪。就歐洲各國而言,一直強烈抨擊美國對於死刑的「熱衷」,在全世界富裕的已開發國家中,現在保有死刑僅有美國與日本,相較之下,歐洲卅九國早已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禁絕死刑。以一九九八年為例,美國在該年處死了六十八名人犯,雖然遠遜於榜首中國大陸(一○六七人),但仍高居第三位,與剛果、伊朗等人權記錄不佳的國家相去不遠。另外據國際特赦組織最近的調查,全球已有一○八個國家在法律層面或實務層面禁絕死刑。 二 關於贊同廢除死刑(即反對死刑)者有下列觀點: 一、死刑違反人道精神及教育改善精神:死刑的執行,容易促進「以暴制暴」之殘酷性,誤判執行後將永無補救之道,況且實證研究發現死刑並不具有嚇阻犯罪之作用且對殺人犯罪和擄人勒贖犯罪反具殘忍效應。因而目前世界上刑事政策之趨勢,有朝向廢除死刑發展。 二、死刑一旦錯判且執行,任何措施都無法彌補: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對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九五年間、共有五七六○個死刑案例做了深入研究,結果發現各類錯誤不勝枚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例在被告上訴後獲得改判,被告律師怠忽職守的情形屢見不鮮;而且死刑案例更反映出嚴重的社會階層問題:九○%以上的死囚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三分之一已被處死的囚犯是黑人,拉丁美洲裔也不在少數。目前等候處決的廿四名聯邦死囚中,就有十七名黑人與三名拉丁美洲裔。美國國情的轉變多數反對死刑,一方面固然源自道德考量,一方面源自實務層面的顧慮,死刑一旦錯判且執行,即難以彌補。 三 關於反對廢除死刑(即贊同死刑)者有下列觀點: 一、廢除死刑之刑事政策,牽涉到價值選擇的問題,須考量到國民的法感情是否能接受:就以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二年間所從事的實證調查研究顯示,有百分之七十一點七的民眾表示贊成死刑,而社會精英表示贊成者高達百分之七十八點六三,司法官表示贊成者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點零三。因而鑑於目前大多數國人仍有應報觀念,死刑制度似不宜立即全面廢止。況且就以死刑可以滿足被害人及社會大眾之應報感情,及具有一般嚇阻和一勞永逸等社會控制實用功能而言,若未能尋得一項可取代死刑社會控制手段之前,似乎不得不接受「死刑為當前社會必要之惡」的事實。 二、嚇阻惡性重大犯罪及滿足社會正義:為不使社會彌漫對重大犯罪恐懼及憤怒,以維社會正常運作,可預見的將來,死刑勢仍將為不可或缺的社會控制手段。然而為了使死刑的存在更具合理性,死刑的執行必須被感受到是確定無疑的;且必須讓每個人認定罪犯所以被處死,係由於其罪行本質上罪大惡極。如此,死刑的存在才有其社會控制功能。從而,在死刑選擇的基準上,須考量犯罪者犯罪行為罪質、動機、態樣、犯罪手法殘虐性、侵害法益重大性、被害人數、被害者家屬被害感情、對社會影響、犯罪者年齡、前科、犯罪後情況等綜合考量,確實是責任重大,無論從罪刑均衡的角度或是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均非使用極刑不可時,才能允許使用死刑。 三、獄政的改造無法達到教育受刑者的目的:獄政無法改造受刑人以達教育功能,甚至是變成犯罪的「集體研究所」;而社會上製造犯罪的動機更為複雜(貧窮、病態、失業、勒索……),其結果是整個社會充滿報復主義與「隔離」思想,這便是死刑的思維。 四 就人權保障的立場,我贊成廢除死刑,並配合獄政革新,使監獄成為教育受刑人的學校,但要達到這個目的,絕非是三年、五年工夫,而是至少十年。以我國目前之客觀環境,尚難全面廢止死刑,但依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之潮流,有逐漸廢止或減少死刑立法之勢,因此,應將廢止死刑列為我國刑事政策上之長程目標。現階段刑事立法上,以緊縮科處死刑之罪名,特別是廢除唯一死刑之規定,以提升司法審判裁量功能。再者,須廣泛教育民眾認識何謂犯罪,明白犯罪之成因,方能有效防治犯罪,降低對犯罪者的社會偏見。 就我國刑事立法而言,要朝向廢止死刑而行,仍須思考以何種制度來代替死刑。死刑在刑罰之功能,除了具有滿足被害人或遺族之正義感的應報作用外(報復主義),並有威嚇一般國民以遏阻同類犯罪發生之一般預防作用,以及將犯人由社會永遠隔離,以達防衛社會之特別預防作用。因此須研究代替死刑之制度,可考慮採用下列方式:(一)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於執行徒刑至一定期間後始准假釋。(二)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三)嚴格無期徒刑,比一般無期徒刑假釋規定更嚴格化。(四)長期有期徒刑而不得適用假釋之規定。(五)長期的有期徒刑而在執行徒刑至一定期間後始准假釋。(六)死緩制度。 自犯罪與懲罰的論點而言,懲罰目的並非使犯罪者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而是利用監獄進行再教育(教育刑),以改變犯罪者的動機、行為模式,從而使受刑人能為符合社會法律規範下的行為。因此,永久隔離(死刑)或一時隔離犯罪(坐牢),並非是防止犯罪的最佳辦法,改造犯罪者才是刑事立法最終的目的。(本篇原有註解皆省略,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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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