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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臥軌抗議事件,是法律問題。
2013/02/09 14:17:27瀏覽1667|回應0|推薦9
馬英九說這勞工臥軌抗議事件,是法律問題。
他說得沒錯,因為現在這個勞基法第28條,我認為訂得十分糟糕與不好的地方,至少有底下這幾點:

1,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的,僅限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分,其他部分,就落入普通債權,一定在抵押權人之後。
基本上,公司會弄到破產或歇業的,都是資不抵債的,等到拍賣公司廠房資產所得的錢,那些抵押權人都不夠分了,怎麼可能會有剩給普通債權人來分?

2, 沒有如海商法,明訂此種工資優先權,受償位次在任何擔保債權(例如抵押權)之前。

3. 公司積欠的資遣費,甚至挪用的勞退提撥,健保提撥,員工福利金,退休準備金,等等,都沒有明訂為有最優先受償之權。這些債權的受償位次更應該在積欠工資的位次之前,在逃漏須補繳之政府稅捐之後。
這法律實在訂得太奇怪,如底下社論所述的,"當年關廠潛逃的聯福製衣廠老闆李明雄,十年前被從泰國押解返台,但桃園地院卻輕輕裁定他以廿萬元交保。他最後留下的聯福廠房土地,經拍賣售得四億多元,結果居然悉數被債權銀行拿走,沒有留下分文給勞工,也粉碎了員工最後一絲索回欠款的期待"。
對呀,這是法律問題,那怎麼不修法呢?
假如所有積欠工資與應提撥而未提撥的退休準備金等,都如我所建議的列為優先債權,且明訂其受償位次在擔保債權人之前,那麼,沒錯,銀行放貸的風險會增加了,但是銀行不是傻子,在核貸時,自然會看退休準備金有沒有足額提撥,扣除這些優先債權後,才會核貸,或以要求增加擔保品來解決。只要這樣修法後,就不會再有工人索賠無門,銀行拿走所有拍賣款項,所以政府需要用給予貸款來解決(製造)問題的事情再發生了。
因此,我建議所有積欠工資與未提撥或挪用之勞健保準備金等,一定要訂為優先債權。

其實,法律就是要訂得合情合理,資本社會自然就會依法調整而自然因應。記不記得以前,我國民法還是採概括繼承制時,那些父債子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慘劇?那時就有很多人建議民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銀行還不是大聲反對。但是只要各位細想一下,就知道銀行的大力反對是很沒有道理的。因為,銀行在核貸時,是不可能會去計算貸款人的死亡機率,還有他會有多少繼承人可以分擔其債務的。銀行核貸時,就是看它的擔保品有多少價值與貸款人自身的信用額度來核貸。現在,經過好幾十年的努力,現在總算改了法定限定繼承制,請問哪有啥問題產生?銀行還不是過得好好的,只是我們再也沒有看到父債子還的悲劇產生了。
徹底解決問題,就是要靠修法。

而夫債妻還的悲劇,去年立法院也修補了夫妻財產制的漏洞,不讓債權人(銀行)可以代為申請分別財產制,代位求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不合理的夫債妻還問題,究竟也是要靠修法來解決。

因此,我認為勞工臥軌抗議的問題,是勞基法訂得不好所造成的問題,也是要靠修法解決。

第 28 條
(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商法 第 24 條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勞工臥軌:失落在善意與惡意之間

正當春節返鄉潮啟動,台北火車站卻傳出「關廠勞工」集體臥軌的激烈抗爭,其中不乏白髮蒼蒼的長者,令人驚心且不忍。這場肇因於十七年前傳統產業關廠潮的勞工事件,如今餘燼重燃,原來的「勞資糾紛」卻已變質為勞工與政府間的「債權爭議」,實是令人意想不到的變化。

聯福製衣,這個串起台灣勞工抗爭史上兩次臥軌事件的關鍵企業,十六年前因老闆李明雄惡性關廠,遠走東南亞另起爐灶,拋棄數百勞工並積欠上億工資及勞退金。在勞工發動激烈抗爭後,政府訂定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意在提供勞工貸款以免其生活驟然陷入困境,方案並適用於其他十多家關廠企業員工,共貸出四億多元。未料,這項善意卻埋下今天抗爭的新導火線。

問題出在,當年撥補這筆款項,勞委會言明這是政府提供給勞工的「貸款」,並附有繳息條件。但在有些勞工的主觀解讀,卻認為這是政府代替關廠資方支付給勞工的「代位求償」補助,因此沒有必要歸還。不論雙方認知如何,當初在撥付過程雙方確實簽了「貸款契約書」;這點,勞工在法律上的立足點確實較弱。何況,當初參加此一計畫勞工達一千一百多人,至今有半數已經償清借款;這顯示,多數人清楚知道這筆錢是「貸款」而非「補償金」。

最近事件重新爆發,緣於去年勞委會前主委王如玄眼見十五年的貸款追溯期屆滿,因而依法向積欠的勞工發出追繳。一走上法律途徑,隨即衍生法院扣押財產、加重滯納金等問題,導致積欠的五百多名勞工再度集結走上街頭。王如玄處理此事有沒有更好的選擇,我們難以判斷;但她是人權律師出身,絕不致罔顧失業勞工的困境。她當時若不採取作為,不僅可能留下「瀆職」罪名,對於先前已清償的勞工恐怕也無法交代。至少,從一般民眾的角度看,她依法行政並沒有錯。

經過十七年,此事由當年資方惡意關廠的「勞資糾紛」,演變成今天政府和勞工間的「債務糾紛」,從當年的許介圭到今天的潘世偉,整整經歷了七任勞委會主委。其間,有些官員曖昧地慫恿這些勞工簽約拿錢,有些官員明裡暗裡主張這筆錢可以「不必還」,甚至有官員教唆勞工「裝窮」說還不起,都給了勞工不恰當的想像,導致今天在「貸款」或「代位求償」之間爭執不下。

這次臥軌事件,除了失業勞工和勞委會「兩造」,真正該負責的「第三方」卻是徹底缺席了。當年關廠潛逃的聯福製衣廠老闆李明雄,十年前被從泰國押解返台,但桃園地院卻輕輕裁定他以廿萬元交保。他最後留下的聯福廠房土地,經拍賣售得四億多元,結果居然悉數被債權銀行拿走,沒有留下分文給勞工,也粉碎了員工最後一絲索回欠款的期待。政府處理此事,無法從源掌握關鍵人物、關鍵時刻解決問題,讓這些棄廠而去的「李明雄們」至今置身事外,政府反而「公親變事主」,搞得自己泥足深陷,而銀行則是永遠的贏家。如此冰冷的程序和法律邏輯,也難怪勞工和民眾皆不滿意。

反過來看,這些失業員工的境遇固然值得同情,但工運團體在交通要津的車站發動臥軌突襲,讓無辜的南往北返民眾飽受交通癱瘓之災,恐怕也只會削弱自己的立場。原因很清楚:第一,這場抗爭的本質已非「勞資糾紛」而是「債務問題」,正當性已不如從前。第二,勞工自己拒絕當資方的犧牲品,為何自己卻隨意犧牲善意第三者(旅客)的權益?第三,若勞委會同意抗爭勞工把錢一筆勾銷,那是否意味政府還要退還另五百多名勞工已清償的貸款,否則將如何面對他們?

聯福關廠引發的兩次臥軌抗爭,在台灣工運史上留下了鮮明的刻痕。這其中,有資本家的惡意,有政府的善意,有官員的投機,有司法及行政的疏怠,也有社會的同情。無論如何,隨著民主與法治的推進,我們希望這場工運能以更理智的方式收場,不要困陷在歷史塵埃中;如此,才不致把善意和惡意都攪成渾水。


【2013/02/07 聯合報】


彭明輝:臥軌事件與政府失能

許多旅客和讀者可能認為工人臥軌抗議是孤立事件,他們並不想去了解過去的歷史,也不想了解這事件未來的發展。但是這事件凸顯了一個一直被忽略的重大社會制度缺失,也彰顯了政府的失能,以及總統的失格,不該被當作單純的個案或個人際遇來小看。

十六年前許多工廠紛紛惡性倒閉,積欠工人工資與資遣費後,捲款逃往國外發展。許多工人薪資微薄而鮮少積蓄,失業後家計頓生困難,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在工人一再絕食抗議後訂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意圖給予工人救急之貸款。然而該法讓工人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對工人權益之保障嚴重不足,所以後來被取消而改由失業給付跟勞退新制取代之。

然而,勞委會卻沒有去積極補救業已貸款的勞工,僅以私下承諾「絕不追討欠款」方式私了,終於埋下後來工人無力償還借貸本息的爭議。此外舊制退休金規範上的漏洞也迄今未解決:許多企業退休準備金仍未足額提撥,一旦倒閉,工人仍將步上今日臥軌工人雷同的困境,領不到舊制資遣費與退休金。

今天關廠工人與勞委會的爭議焦點在於:當年臥軌工人從銀行取得的究竟是「貸款」,或者是政府「代位求償」之資遣費?從法的立場而言,所有官方文件都是用「貸款」一辭,以致勞委會近任主委皆主張該款項係屬貸款;但是臥軌工人所出示文件則顯示:勞委會主委詹火生確曾派代表與聯福協商代位求償,且聯福董事長亦已同意,因此「代位求償」之說並非空穴來風。

從理而言,當年企業主捲款出逃是政府監督不周,後來聯福董事長被押解回國後,法院竟裁定他以廿萬元交保而未追索積欠工人的款項,最後聯福廠房土地拍賣得四億多元更悉歸債權銀行,而未用以解決積欠工人之債務。政府處事一再疏失,以致關廠工人從債主變成債務人,且積欠高額利息;若比照國家賠償法之精神,過失在政府而不在勞工,由政府承擔損失遠比要求工人繳付本息更合理。論情,關廠工人無力追討工廠欠債,亦無能繳交高額貸款本息,應由政府代位求償或另立其他法源以保障勞工權益,才合情理。

因此,工人之抗議於法上有瑕疵而非全然無據,勞委會卻於情理上一再有過失,才會對抗爭工人一再讓步,連前總統李登輝都忍不住表示:「關廠失業勞工的問題,馬政府要處理。」

政府有沒有能力解決問題?其實,只需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會訂定內規,並送立法院備查,即可免除工人貸款債務;此外,只要載明適用期限即可免除後患。然而,馬英九與勞委會近兩任主委皆主張:該案純屬法律問題,愛莫能助。這是總統與主委的嚴重失格!基層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但政務官於主管事務中若見法有未周,理應向立院提議修法或立法以求完備,並附條款追溯既往,這才是政務官應有之權責與擔當,否則即是有虧職守。

最令人扼腕的是:身為總統,統帥五院,理應站在既有法令之上,兼顧情理,以更高的視野和格局思索國家興革之計,該破即破,該立即立;如今卻謹守既有法令,其胸襟視野猶如小吏,這真的是嚴重地失格,也是國之不幸!有如此之總統,如何期待內閣之興革?

(作者為劍橋大學工程博士,清大榮譽退休教授)

【2013/02/24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彭明輝:臥軌事件與政府失能 | 名人堂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7716503.shtml#ixzz2LnLWLe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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